制作及使用說明 1.收繳物品清單既可以與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使用,也可以單獨(作為收繳物品的決定書[1])使用。在交通違法案件辦理中,通常與處罰決定書同時使用,對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中規(guī)定收繳非法安裝的警報器、標志燈具或者自行車、三輪車加裝的動力裝置的,可以使用《強制措施憑證》收繳;對于其他需要作出收繳決定的,均與處罰決定書同時使用,收繳審批亦可與違法行為處罰合并審批。 2.在適用法律上 1) 對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應(yīng)“√”選第二項; 2) 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應(yīng)“√”選第一、三項; 3) 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應(yīng)“√”選第四項,依法處罰后轉(zhuǎn)至機動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3.“物品持有人”后面的橫線處填寫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現(xiàn)住址或者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有關(guān)內(nèi)容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已經(jīng)體現(xiàn)的,只填寫物品持有人的姓名或物品持有單位的名稱。 [[1]] 公安部關(guān)于印發(fā)《公安行政法律文書(式樣)》(試行)的通知(公通字[2006]21號)式樣十七收繳/追繳物品清單使用說明 制作參考 ![]() ![]() 來源:兩拐 法度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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