囂張是要付出代價的!湖南長沙,一名男子帶寵物狗乘坐公交車,司機擔心傷及乘客便出言制止,男子非但不聽勸阻,反而對司機一頓暴揍!幾拳下去,就把司機的頸部打錯位。 事發(fā)當日,一輛公交車緩緩停在某站點,待乘客陸陸續(xù)續(xù)上完后,駕駛員李師傅就啟動車輛準備駛往下一站。 可是公交車剛剛起步,李師傅就聽到一名女乘客大叫一聲,他下意識的看了一眼后視鏡,卻發(fā)現(xiàn)車廂內(nèi)有一條狗在上躥下跳! 直到這時他才明白,不知道是哪位乘客帶了一條狗上車了,為了顧及乘客的出行感受,他也擔心狗狗傷及乘客,于是他就趕緊靠邊停車。 把車停穩(wěn)后,他就轉(zhuǎn)身對所有乘客說,看看是哪位乘客帶的狗,麻煩把狗帶下去,以免影響到他人乘車。 可世事難料,就這么一句友情提示,卻激怒了狗的主人! 只見一名30歲左右的小伙子,直接向駕駛座位沖了過來,他二話不說,直接就朝著李師傅的頭部一頓暴揍! 李師傅本以為狗狗會傷人,沒想到狗的主人更殘忍,幾拳下去,他頓感頸部疼痛難忍,為了避免傷及無辜,他強忍疼痛拉起手剎,把公交車也熄了火。 就在這時,李師傅突然感覺一陣陣迷糊惡心,還伴隨嘔吐,經(jīng)過檢查后發(fā)現(xiàn),他的頸椎被這名男子打的嚴重錯位! 對于這件事,我們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又該如何審視這個問題呢?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底能不能攜帶寵物?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yōu)榱伺沤饧拍蛘叱鲇谙矚g,都會在家里飼養(yǎng)小貓或者小狗這樣的小動物,但出門時就要遵守一些相關規(guī)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一般情況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都是不允許攜帶寵物的。 公共交通工具屬于公共環(huán)境領域,寵物的身上又容易攜帶病菌,在狹小的空間內(nèi),非常容易危害到公共健康,再加上一些乘客懼怕小動物,所以就容易引發(fā)不必要的糾紛。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危害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乘客應當遵守社會公德、文明乘車、不得攜帶寵物乘車,不得在城市公交車上飲酒、吸煙、乞討、賣藝等影響乘車秩序的行為。 法無禁止即可為!既然是法律禁止的,也是道德所不允許的,這名男子出門帶狗不拴繩,還帶上公交車,這種行為不僅有悖于公序良俗,也徘徊在違法的邊緣! 2、狗主人打人的行為又該如何評價呢? 事情發(fā)生后,有很多網(wǎng)友在憤慨的同時,也說出了各自的看法,有人覺得這名男子的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 其實則不然! 所謂的故意傷害罪,是指行為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罪與非罪的界定,還得看受害人的傷情是否達到輕傷二級以上。 在本案中,李師傅的傷情是追究這名男子責任的法律依據(jù),即便其傷情在輕傷二級以下,也要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約束。 以上所有表述都是基于受害者是一名自然人,而本案的重點在于,李師傅是一名公交車司機,他不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也肩負著車上所有乘客的安危。 也就是說,這名男子傷害的不僅是司機本人,因為李師傅手握方向盤,一旦在毆打的過程中造成車輛失控,就會傷及無辜,所以,這種行為更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jù)《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綜上所述,即便李師傅的傷情較輕,這名男子的行為也該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其傷情達到輕傷二級以上,這名男子蹬縫紉機的時間還會有所延長! 3、男子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嗎? 所謂的民事責任,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賠償責任,既然要談賠償就得先談侵權,沒有侵權賠償就無從談起。 在本次事件中,男子攜帶寵物狗乘坐公交車,本身就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李師傅出言制止也是理所應當,這名男子非但不聽勸阻,反而還對其大打出手,這種行為顯然已經(jīng)侵犯了他的合法權利。 此舉,輕則違法重則犯罪! 不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jù)《民法典》第1165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權益造成損害的,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民事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醫(yī)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費等為醫(yī)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喜歡小動物無可厚非,但是不應該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別人的代價之上,特別是那些遛狗不牽繩的人,你喜歡狗,不代表所有人都喜歡! 通過這個案例也提醒大家,道德是底線,法律是紅線,一旦以身試法越雷池一步,必將要為自己的囂張付出沉重的代價! 對于這件事,您有什么看法呢? 關注@普法宣傳課用案例講述生活,品人生百態(tài)、學法律知識! #長沙頭條#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