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在《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請表》上簽注單位意見,加蓋公章。 單位審核同意后,由職工本人(或授權單位經辦人)持《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屬管理部(以下統(tǒng)稱“管理部”)申請?zhí)崛∽》抗e金。提取資料包括: (一)公共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 2、《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請表》; 3、申請人在繳存銀行系統(tǒng)內開設的儲蓄卡(折)賬號;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須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時,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1、購買商品房的提供以下資料: (1)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購銷合同; (2)國家規(guī)定的購房首付款發(fā)票或交款收據。 (1)二手房買賣合同或協(xié)議; (2)契稅完稅發(fā)票。 3、自建住房的提供以下資料 (1)土地權屬證明; (2)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3)在農村集體土地自建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和《鄉(xiāng)村規(guī)劃建設許可證》或村民委員會及以上管理部門的建房證明。 4、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房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大修條件”的《危房鑒定書》; (2)修繕預算書。 (三)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必須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個人住房借款合同; (2)銀行出具的還款明細清單。 (四)房租年支出超出家庭工資年收入規(guī)定比例的必須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時,提供家庭收入、租賃合同和租賃經營營業(yè)稅發(fā)票,經管理部調查核實后批準,按年提取。提取金額不超過房屋年租金總額。 (五)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的證明材料: 1、離退休的,在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時,提供相關部門的離退休批準文件; 2、單位破產、關閉、改制或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在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時,提供單位破產、關閉、改制的文件或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3、出國(境)定居或工作調出大理州轄區(qū)的,在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時,提供出國(境)簽證證明或調動文件; 4、被單位開除公職的,在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時,提供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 5、職工死亡的,在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時,提供死亡證明和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件。屬贈予的,須同時提供遺囑中贈予公積金財產的相關證明。 管理部審批權限內的限額提取,管理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單位或申請人。 超過管理部審批權限的限額提取,管理部受理后應及時報州中心審批,州中心審批后,管理部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決定通知單位或申請人。 符合提取使用條件,準予提取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按實際可提取金額出具《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通知書》和提取有效憑證,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xù)。受委托銀行只能將提取金額以轉賬方式存入本人的儲蓄卡(折)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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