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繁類例:在執(zhí)行過程中,債權人放棄一個保證人的連帶責任而追究另一個保證人的連帶責任的法律思考 作者:思微
在處理涉及連帶責任保證人的借貸案件時,債權人能否在執(zhí)行階段放棄一個保證人的連帶責任而保留另一個,需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分析。
一、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律基礎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債務未履行時,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履行,也可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若存在多個連帶保證人,且未約定保證份額,債權人可要求任一保證人承擔全部責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
二、債權人放棄部分保證人責任的后果 1. 免除債務的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條,若債權人免除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其他債務人在被免除的份額范圍內相應免責。例如,兩名連帶保證人未約定份額,視為各承擔50%責任。若債權人放棄其中一人的責任,另一保證人僅需承擔剩余50%的債務。
2. 保證合同特別約定的影響 若保證合同明確約定債權人可單獨放棄某一保證人的責任而不影響其他保證人的義務,則該約定有效。但若無此類約定,債權人單方面放棄將導致其他保證人責任按比例減少。
三、司法實踐與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若債權人放棄部分擔保權利(如免除某一保證人責任),其他擔保人在債權人放棄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這意味著,除非有特殊約定,債權人無法通過放棄某一保證人而要求另一保證人承擔全部債務。
四、結論 債權人不能單方面放棄一個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責任,而要求另一保證人繼續(xù)承擔全部債務。** 放棄行為將導致另一保證人的責任在被免除保證人的應擔份額內相應減少。若需實現該目的,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保證合同明確約定:允許債權人單獨免除某一保證人責任而不影響其他保證人義務; 2. 取得另一保證人同意:另一保證人明確同意繼續(xù)承擔全部責任。
建議操作: 債權人若希望保留對某一保證人的全部追償權,應在保證合同中事先明確約定相關條款,或在執(zhí)行階段與保證人協(xié)商達成補充協(xié)議,以確保權利的合法行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條、第六百八十八條、第六百九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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