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閱到美國關于保險官司的一些司法原則:最基本的是尊重合同條款,白紙黑字當然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由于保險條款是格式合同,消費者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所以在有爭議之處,法庭會盡量維護弱勢群體利益,做出對保險公司不利的解釋;此外,法庭支持消費者的客觀合理期待—— “20世紀70年代初,在美國的保險判例法上,發(fā)端并興起了“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的學說,倡導一種新型的優(yōu)先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法益思潮-“法院重視并尊重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對保險合同條款的客觀合理的期待,即使保單中嚴格的條款術語并不支持這些期待。”①該學說被普遍接受后,逐漸成為一種全新的保險合同解釋原則,由法院在處理保險合同爭議或糾紛時適用。自合理期待學說被采用以來,美國保險業(yè)界掀起了一場“悄悄的自我革命”,業(yè)者間紛紛通過改良保險品種、重新設計保單內容、盡量以清晰的語言擬定條款等方式,自覺地顧及和維護保險消費者權益。“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學說的倡行,不僅促進了美國保險法的進步,而且對各國保險立法及其變革產(chǎn)生了深刻的影響。” 盡管我們可以對友邦的行為從扣字眼的角度做出種種辯解,但是很明顯,友邦公司的做法是故意曲解了消費者的合理期待的,其直接結果是極大傷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同時也對其自身形象造成了難以估量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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