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專業(yè)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fā)展,依照《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 等 人發(fā)起,于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社定名為 ,成員出資總額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出資比例、作業(yè)量或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從事農業(yè)生產和各類農機作業(yè)服務的農民為主體,主要業(yè)務內容是:組織機械化生產、收割和農產品初加工,提供信息、技術、維修、培訓、咨詢等服務[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主要業(yè)務內容填寫]?!?strong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的出資、作業(yè)量或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在本社的作業(yè)量或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接受 縣(市、旗、區(qū))農機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的農業(yè)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興辦與本社相關的經濟實體,以本社全部資產承擔責任。 第二章 成 員 第八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機械化生產作業(yè)等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入社手續(xù),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yè)務直接有關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本社成員中,農民身份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條 凡符合前款規(guī)定,向本社提交書面申請,并按章程規(guī)定向本社出資,經本社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下同),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guī)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ǘ├帽旧缣峁┑母鞣N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本社生產經營設施; ?。ㄈ├帽旧缳徺I物資和銷售產品; (四)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財務報告和會計賬??; (六)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jiān)督; (七)建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八)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guī)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以上或者與本社作業(yè)量或業(yè)務交易量(額)百分之 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決權總票數應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ǘ┌凑鲁桃?guī)定向本社出資; ?。ㄈ┓e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jiān)事會(執(zhí)行監(jiān)事)履行職責; ?。ㄋ模┚S護本社利益,愛護本社的設施,保護本社成員的共有財產; ?。ㄎ澹┙邮鼙旧缂夹g指導,按照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和服務,履行簽訂的合同,發(fā)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fā)展本社生產; ?。┎坏脧氖聯p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ㄆ撸┌匆?guī)定承擔虧損。 第十三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ㄒ唬┲鲃右笸松绲?; ?。ǘ﹩适袷滦袨槟芰Φ?; ?。ㄈ┧劳龅?; ?。ㄋ模﹫F體成員所屬企業(yè)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ㄎ澹┍槐旧绯?。 第十四條 個人成員退出本社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團體成員退出本社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經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退出。其成員資格于該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 月內(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向其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訂立的業(yè)務合同應繼續(xù)履行。 第十五條 成員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guī)定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xù),并繼承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和債務。否則,按照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退社手續(xù)。 第十六條 成員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及其債權、債務可以一并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成員。 第十七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由理事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ǘ┙o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ㄈ┏蓡T共同議決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員(代表)出席,并有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辦理退社手續(xù)。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社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jiān)事會。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本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每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成員; ?。ㄈQ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批準本社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業(yè)務經營計劃; ?。徸h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ò耍徸h批準本社理事會、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提交的年度業(yè)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有關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ㄊ唬Q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ㄊ┞犎±硎麻L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ㄊ┯懻摏Q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社每年至少于財務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理事會提議; (三)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提議。 第二十三條 成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員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zhí)行機構,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 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 名。理事長和理事會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執(zhí)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ǘ┲贫ū旧绨l(fā)展規(guī)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ㄋ模┙M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邮堋⒋饛?、處理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ㄆ撸Q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和其它工作人員;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代表)大會提出有關業(yè)務、財務等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開會須邀請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長、經理列席,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殖蓡T(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和其它人員聘書; ?。ㄋ模┙M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第二十九條 本社設監(jiān)事會(或者執(zhí)行監(jiān)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jiān)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注:人數較少的農機專業(yè)合作社可只設執(zhí)行監(jiān)事]。監(jiān)事(執(zhí)行監(jiān)事)由成員大會(代表)選舉產生。 監(jiān)事會由 名監(jiān)事組成,選舉監(jiān)事長一名。監(jiān)事長和監(jiān)事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監(jiān)事長(執(zhí)行監(jiān)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監(jiān)事會(執(zhí)行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jiān)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zhí)行情況; (二)監(jiān)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yè)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jiān)察工作; (三)監(jiān)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jiān)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長或者理事會提出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fā)生的作業(yè)量或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監(jiān)事會由監(jiān)事長召集,會議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須在接到通知 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三十二條 監(jiān)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jiān)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jiān)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監(jiān)事同意方能生效。監(jiān)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如只設執(zhí)行監(jiān)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三十三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直旧绲纳a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定經營管理制度; ?。ㄋ模┨嵴埰溉位蛘呓馄肛攧諘嬋藛T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員。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四條 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以及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三十五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guī)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ㄎ澹┘嫒螛I(yè)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jiān)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業(yè)務范圍 第三十六條 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fā)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為主要對象,開展以下服務: ?。ㄒ唬┙M織開展生產勞動合作和農機具規(guī)模作業(yè)、配套作業(yè); (二)引進新技術、新機具、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為成員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ㄈ┡d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維修、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農業(yè)產業(yè)化經營; ?。ㄋ模┎少徍凸蓡T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ㄎ澹┨岣弑旧甾r機作業(yè)質量,加強農機安全生產,幫助做好農機維修保養(yǎng)工作,創(chuàng)立農機服務品牌; (六)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托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yè)務。 第三十七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yè)合資興辦與本社業(yè)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社接受與本社業(yè)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業(yè)務。 第三十九條 本社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有關農業(yè)項目建設。 第四十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通過,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yè),培養(yǎng)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四十二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 日(或每季度第 月 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四十三條 本社依據成員名冊,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yè)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作業(yè)量或者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yè)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四十五條 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組織編制年度業(yè)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六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ㄒ唬┏蓡T出資; ?。ǘ┍旧缑總€財務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ㄈ┪捶峙涫找?; (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司栀浛?; ?。ㄆ撸┢渌Y金。 第四十七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農機具等實物、技術或其它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作價出資須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出資與貨幣出資享有同等權利和承擔相同義務。 每位成員出資額不得超過本社出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農機作業(yè)服務成員的出資額應當占本社出資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經理事會審核,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八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九條 本社初次籌集的出資總額為 元,每個成員最少出資額為 元,每個成員最多出資額 元。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fā)展目標需要調整出資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出資。 第五十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fā)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頒發(fā)給成員的成員證書須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五十一條 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范圍嚴格執(zhí)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辦公費; (二)發(fā)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yè)所發(fā)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推廣、維修保養(yǎng)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對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ㄎ澹┞毠すべY和福利費用; ?。┍旧绺@聵I(yè)支出; ?。ㄆ撸┏蓡T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八)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guī)定的支出。 第五十二條 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后,年終盈余按下列項目提?。? ?。ㄒ唬┕e金,從當年盈余中提取 %,用于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ǘ┕娼?,從當年盈余中提取 %,用于文化、福利事業(yè); (三)教育基金,從當年盈余中提取 %,用于成員培訓; ?。ㄋ模╋L險基金,從當年盈余中提取 %,用于成員生產經營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上列各項的提取比例和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五十三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guī)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發(fā)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接受他人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五十四條 提取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風險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對合作社的貢獻量,包括作業(yè)服務量、業(yè)務交易量(額)和利用本社設施量比例向成員返還(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ǘ┌辞绊椧?guī)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五十五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代表)大會應酌情規(guī)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本社的債務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五十六條 本社聘用職工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代表)大會批準。所付工資及對模范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計入成本。 第五十七條 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jiān)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五十八條 監(jiān)事會(執(zhí)行監(jiān)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jiān)督。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決定,委托 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六章 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續(xù)存或者新設的組織繼承。 第六十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 本社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xù)的,同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xù)。 第六十二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ㄒ唬┮虺蓡T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5人; (二)本社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xù)生產經營; (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ㄋ模┮虿豢煽沽σ蛩刂率贡旧鐭o法繼續(xù)經營; ?。ㄎ澹┮婪ū坏蹁N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撤銷; 第六十三條 本社因前條第三項以外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fā)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代表)大會選出 人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四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yè)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并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 第六十五條 清算組制定的清償方案須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本社共有資產優(yōu)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ㄒ唬┡c成員已發(fā)生交易所欠款項; ?。ǘ┧仿殕T工資報酬及社會保險費用; ?。ㄈ┧范惪?; ?。ㄋ模┧穫鶆?; (五)歸還成員出資; (六)按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配剩余財產。 第六十六條 本社清算完畢后,于 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六十八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代表)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guī)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修改。 第七十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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