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fā)核心提示:所謂霸王道雜之,即在統(tǒng)治思想上儒、法并用,其實質是以法制為內核而“緣飾以儒術”。漢初到漢代中期政治結構的變遷,為漢代中期“霸王道雜之”的統(tǒng)治思想的調整提供了可能。它既從思想上強調大一統(tǒng)的統(tǒng)治秩序.又從行政運作上兼顧依法行政原則。這一國策實施的結果是使政治清明、政治通道通暢、統(tǒng)治思想得以理順。 文章節(jié)選于《漢代中前期的政治結構與“霸王道雜之”的政治意義》作者:趙沛 宣帝朝繼續(xù)武帝的治國政策,實施“霸王道雜之”的政治方針?!稘h書·元帝紀》載:宣帝的太子劉爽“柔仁好儒,見宜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大臣楊惲、蓋寬饒等坐刺譏辭語為罪而誅,嘗侍燕從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日:‘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達時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實,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嘆日:‘亂我家者,太子也!”’《漢書》記載的這段精彩對白,對我們了解漢代后期治國方針的演變提供了很好的材料。 在宣帝朝“霸王道雜之”的政治格局之下,漢代政治出現(xiàn)了全新的面貌。 其一,政治清明,出現(xiàn)了一批著名的良吏?!稘h書·循吏傳》序云:宣帝即位,用吏多選賢良,百姓樂土,歲數豐穰,“漢世良吏,于是為盛。”《漢書·循吏傳》載循吏六人,其中除文翁為文帝時人外,其余五人:王成、黃霸、朱邑、龔遂、召信臣都是宣帝時期“所居民富,所去民思”的良吏。這些循吏興修水利,勸課農桑,倡建學校,大都能體恤鰥寡,推行教化,一般而言,他們的政區(qū),大都稱得上政平訟理。所以循吏的共同特點是以文治為特色。并以此有別于手段嚴厲,刑罰酷烈,斷獄果敢的酷吏?!稘h書·酷吏傳》所在酷吏十三人,宣帝朝始得重用的也不過嚴延年一人。 其二,政治通道的通暢。這主要表現(xiàn)在地方社會力量的政治上升通道較為順暢。自武帝設太學,開弟子員五十名,昭帝時增至百人,到宣帝時又增加了一倍,增至二百人。此外,通過察舉、征辟制度的推行,到宣帝時儒生參政的通道也開始通暢起來。 其三,統(tǒng)治思想得以理順。在先秦時期,儒家和法家形成了彼此對立的政治思想。儒家崇“王道”,這包括“為政以德”的德政思想,教民以德的“教化”任務,以及由精通典籍,恪守德義的“士”、“君子”來治國的“人治”思想。而法家崇“霸道”,把秩序、強權和一個高度精密可靠的巨大的官僚專政政權的有效運作視為至上的目標。其所理想的行政人員,是那些服從權威,奉法行令的文吏。正如《論衡·程材》所云:“取儒生者,必軌德立化者也;取文吏者,必優(yōu)事理亂者也。”又《茍子·君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則法雖省,足以犏也;無君子則法雖具,失先后之施,不能應事之變,足以亂矣。不知法之義而正法之數者。雖博,臨事必亂。”在茍子看來,君子與法是不可偏廢的。法,即君子所行之法,君子,乃奉法之君子。正如許倬云所說:“法家的理論本來只及于治理的方法,未嘗及于為政的目的;儒家的理論有為政的目的,而未嘗及于方法。兩者結合,遂成為帝國政治體制的理論基礎。” 說到底,就國家行政而言,“軌德立化”與“優(yōu)事理亂”,二者是異曲同工的。這也正是“霸王道雜之”的政治意義所在。所以,正如《東坡志林》卷五云:“自漢以來,學者恥言商鞅、桑弘羊,而世主獨甘心焉,皆陽諱其名而陰用其實,甚者則名實皆宗之,庶幾其成功。”正是這種儒法相兼、儒生與文吏相表里的現(xiàn)象,使得漢武以后一直到昭宣時期的國家政治成為整個西漢時期最為順暢、政治效率最高、社會也最安定的一段時期。歸根到底,這種政治結構使得社會管理具有了一種原則性和靈活性相協(xié)調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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