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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鄧析子——操兩可之說,設(shè)無窮之辭

       紅樓覽勝 2012-05-23

      鄧析子——操兩可之說,設(shè)無窮之辭

      (2010-03-13 10:44:18)
      分類: 古典文學(xué)

      鄧析( —前501年),春秋時代末年鄭國名家思想家。

      他從小頭腦靈活,聰明好學(xué)。成年后,他當(dāng)上了鄭國的大夫,成了一個低級小吏。春秋晚期,隨著生產(chǎn)力迅速發(fā)展,大量私田初開墾出來,社會階層出現(xiàn)了變化。新興的地主階級開始崛起。生產(chǎn)關(guān)系的變化促使上層建筑發(fā)生變革。新興的地主階級走上了政治舞臺,一場轟轟烈烈的向舊奴隸主奪權(quán)的斗爭展開了。代表新興地主階級的鄧析,在政治上非?;钴S,他主張徹底否定禮治、實行法治革新,與封建貴族利益對立。為此,做了兩件轟動鄭國的大事。一件是,制定了一部“竹刑”,用以對抗體現(xiàn)禮治的“刑書”;另一件是,聚眾講學(xué),傳授法律知識和訴訟方法,幫助老百姓打官司。鄧析最為老百姓稱道的是,講學(xué)助訟,使鄭國興起了一股訴訟的浪潮。他創(chuàng)辦了一所私學(xué),廣招門生,聚眾講法,按現(xiàn)在的話說,為老百姓進行普法宣傳教育。他不僅講授自己的“竹刑”,而且還傳授打官司的技巧,教別人如何辯論。據(jù)《左傳》記載,鄧析創(chuàng)辦私學(xué)后,很受老百姓的歡迎,跟他學(xué)打官司的人非常多。鄧析在講授法律知識的同時,還代理別人打官司。他的收費方式很特別,不收銅板,只收衣物。大案件收取一件外衣,小案件則收人家一條短褲。對他的收費方式真有點不好理解,不知他家里是不是開了衣服店,由于史料沒有記載也無法考證了。鄧析能言善辯,常常“以非為是,以是為非。而可與不可日變”,他的辯論也給人留下了詭辯的印象。《呂氏春秋》記載了他的一個詭辯故事:有一年鄭國發(fā)大水,有個富人渡河時不慎失足落入河里被淹死,尸體被一個窮人打撈上來了。富人的家屬聽說后,就想花錢贖回尸體安葬。那個窮人知道死者家里很有錢,認(rèn)為可以趁機撈一把,就漫天要價,但富人卻不想多出錢。雙方相持不下,事情就鬧僵了。富人家屬就去找鄧析,請教解決的辦法,鄧析說:別著急,你們不要多出一文錢贖金。放心吧,對方只能把尸體賣給你家,因為除了你家,沒有第二個人會向他買這具尸體。尸體不能長期存放,只要拖著不給錢,窮人自然會降價的!富人的家人聽了鄧析的分析后,感到言之有理,就耐心等著,不著急了。過了幾天不見富人家來買尸體,那個窮人坐不住了,也來找鄧析給出出主意。鄧析對那個窮人說:不要著急,一文錢贖金也不要降低,因為對方除了在你這里能買到那具尸體,在別處是買不到的!窮人一聽有理,也不著急了。在當(dāng)權(quán)者眼中,鄧析是一個十足的“刁吏”。他不僅講法助訴,而且還鼓動民眾張貼匿名帖,來議論國家政事,揭發(fā)當(dāng)權(quán)者的罪惡。那時的匿名帖,有些象文革期間的“大字報”,更象現(xiàn)在網(wǎng)絡(luò)上流行的匿名帖子。議論國事和揭露黑暗的帖子多了,當(dāng)權(quán)者和貴族都惶恐不安,后一追查才知是鄧析教唉所干。于是,有人就向子產(chǎn)的繼任者——執(zhí)政大臣駟顓告了一狀,說鄧析煸動民眾鬧事造反。為此,駟顓就下令禁止張貼匿名帖。禁令并沒有嚇倒鄧析,他又教給老百姓一個新辦法,用“致書”的形式來評議時政,就是把貼匿名帖改為寄匿名信,將議論朝政的內(nèi)容相互傳遞,甚至將舉報揭發(fā)當(dāng)權(quán)者犯罪材料寄給駟顓。駟顓再次下令,禁止民眾寄匿名信。 “致書”被禁后,滿肚子“歪點子”的鄧析,想出了“倚書”的辦法,就是把評議時政的信件,夾寄在包裹里的物品中,相互之間傳遞,使匿名信難以禁絕。鄧析私制“竹刑”,助人為訴,“不法先王,不是禮義”的做法,得到了老百姓的支持和擁護,但也觸犯了當(dāng)權(quán)者的利益,給統(tǒng)治者構(gòu)成了威脅。而貼匿名帖、寄匿名信、倚書,造成了“鄭國大亂,民口歡嘩”。貴族們指責(zé)鄧析是一個“多事而窮功,欺世愚眾”的“作偽之民”。駟顓也視鄧析為煽動惹事、擾亂民心的罪魁禍?zhǔn)?,認(rèn)為不殺他就來會成為禍根。于是,災(zāi)難也就降臨到了鄧析的頭上。公元前501年,鄧析被鄭國鎮(zhèn)壓處死,尸體還被懸掛示眾。中國律師的鼻祖——鄧析被這樣被處死了。他雖然倒下了,但是代表他的法律思想——的“竹刑”,卻沒有被扼殺,反而在鄭國得到了大力推廣。鄧析,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為法律而獻身的律師,第一個民間“普法宣傳家”,他無疑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座永恒的豐碑。

      鄧析的“操兩可之說,設(shè)無窮之辭”的應(yīng)用一例(

      鄭國有一年發(fā)大水,有個富人渡河時不慎失足落入洧水中淹死了,其尸體被一個窮人打撈上來。富人的家屬聽說后想用錢贖回尸體埋葬,打撈尸體的窮人了解到死者家里很有錢,覺得奇貨可居,就漫天要價,想趁機撈一把。富人不想出那么多錢,雙方相持不下,事情就鬧僵了。

        情急之下,富人的家人便向鄧析請教解決的辦法,鄧析說:你們不要著急,一文錢贖金也別多出。放心吧,對方只能把這具尸體賣給你,因為除了你,沒有第二個人會向他買這具尸體,還怕他不賣給你?尸體不能長期存放,只要你拖著,窮人自然會降價的!富人的家人覺得鄧析言之有理,就耐心等著,不著急了。過了幾天不見富人家來買尸體,那個窮人坐不住了,也來找鄧析出主意。鄧析對那個窮人說:不要著急,一文錢贖金也不要降低,因為對方除了在你這里能買到那具尸體,在別處是買不到的!窮人一聽有理,也不著急了。

        

          鄧析,2000多年前春秋時期鄭國的政治家。鄧析還是中國古代第一位有據(jù)可查的訟師,在中國歷史上,他創(chuàng)造了數(shù)項第一:第一個編修了私家刑書;第一個進行普法宣傳;第一個使用“大字報”引導(dǎo)老百姓參政議政,成為中國最早的民主斗士!

          史書記載鄧析常?!安賰煽芍f,設(shè)無窮之辭”,并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就是說鄧析同時肯定事物正反兩方面的性質(zhì),提出兩個邏輯上對立的判斷,分別論證這兩個判斷的正確性,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論證,他都有無窮的對答之辭。

        在尸體訟案中,同一個事實,鄧析卻推出了兩個相反的結(jié)論,每個結(jié)論聽起來都言之有理,這種辨析的手法確實厲害得很。鄧析辨析的最終結(jié)果會在當(dāng)事人相持一段時間后,能夠找到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格平衡點。鄧析的辨析看似荒謬,但使人由此感悟出了個中奧妙。

       

          最近,一個朋友找到我,他有一處132平米,價款為207萬元的房產(chǎn),于今年4月份賣給了一個買房人,買房人已入住該房,但買房人還沒有支付完畢購房全款,房產(chǎn)也還沒有過戶給買房人。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中規(guī)定,如我的那位朋友違約,則要支付買房人40萬元違約金,以及賠償買房人裝修損失20萬元等。目前該房屋的市場價格暴漲,已由原來15700元1平米的價格,漲到了約21000元1平米,上漲幅度為34%,而且還有繼續(xù)上漲的趨勢。朋友后悔了,問我有什么辦法挽回?fù)p失嗎?

          對此,一般情況下,如果簡單的從遵守合同,遵守誠實信用法律原則的角度考慮,朋友要求解除合同,屬于違約方,不但要賠償買房人的損失,而且這種損失不僅僅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規(guī)定的違約金的金額,所賠償?shù)膿p失應(yīng)該按照當(dāng)初賣房價格15700元1平米和目前的該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21000元1平米之間的差價計算,這樣算來,朋友要賠償給買房人的違約損失為(21000元—15700元)*132平米=699600元,還要加上20萬元的裝修損失,以及中介費5萬元,共計949600元。在這種情況下,朋友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不可能占到任何便宜,甚至還要吃虧。但是經(jīng)過認(rèn)真研究和仔細(xì)思考后發(fā)現(xiàn),上面的做法是站在買房人的角度和遵守合同的一般原則和角度考慮問題,如果站到朋友的角度考慮問題,則可以利用“情事變更”的法律原則處理該問題,保護朋友的合法權(quán)益。由于該房屋買賣合同還沒有履行完畢,房屋價格由目前的21000元暴漲到了原賣房價格15700元的34%,遠(yuǎn)遠(yuǎn)超出了雙方當(dāng)初的預(yù)期,已不屬于商業(yè)風(fēng)險范圍,價格的暴漲使得朋友的利益受到了明顯的損害,達到了法律認(rèn)可的“顯失公平”的程度,而且這種顯失公平的結(jié)果和原因,雙方都沒有過錯。利用“情事變更”的法律原則和規(guī)定,朋友既可以通過協(xié)商或法律訴訟合法的要求解除合同,或合法的變更合同的房屋價款后繼續(xù)履行該合同。這兩種利用情事變更法律原則的做法都不必承擔(dān)違約責(zé)任,都有法律的根據(jù),可以使朋友或者在得到買房人相當(dāng)數(shù)額的補償?shù)那闆r下繼續(xù)履行合同,或者在解除合同后,朋友不必支付原來合同規(guī)定的違約金,僅部分分擔(dān)買房人受到的損失即可。加上房產(chǎn)證沒有過戶,買房人的房屋權(quán)屬不明確不完整,甚至還有變動的風(fēng)險和可能性,情事變更的訴訟過程漫長并要得到高級法院甚至是最高法院的核準(zhǔn)等對買房人不利的因素和籌碼,朋友完全可以理直氣壯的依法與買房人進行談判、協(xié)商和訴訟,實現(xiàn)和保護其合法權(quán)益。

          這也可以算是將鄧析的所謂“操兩可之言,設(shè)無窮之辭”的思辨和技巧在這個具體的法律實踐中的應(yīng)用吧。

       

        鄧析(—前501年),春秋時代末年鄭國名家思想家。


        鄧析首倡“刑名之論”,操“兩可之說”,被視為玩弄巧辯之術(shù),開起了名家的思想。而鄧析也主張刑名之治,制定竹刑,主張刑法公開化,引發(fā)貴族的不滿,最後為鄭國大夫駟歂所殺。


        荀子曾經(jīng)對鄧析作出批評,《荀子?非十二子》謂其:“不法先王,不是禮義;而好治怪說,玩綺辭。甚察而不惠,辯而無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為治綱紀(jì)。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惠施、鄧析也?!?/P>


        《漢書藝文志》將鄧析列入名家。目前流傳的《鄧析子》據(jù)傳是後人偽托。


        鄧析,出生年不詳,卒于公元前五零一年,春秋末年鄭國思想家和革新家,被視為法家先驅(qū),但鄧析首倡「刑名之論」,操「兩可之說」,和慎到、田駢的重法主張郄又有所不同,而被視為玩弄巧辯之術(shù),開名辯一代風(fēng)氣,揭開了名辯思潮的序幕。故被《漢書8231;藝文志》列入名家。


        鄧析為政


        鄧析在子產(chǎn)執(zhí)政時,任鄭國大夫。他反對不許民知爭端與禁止民有爭心的禮治,作竹刑,主張刑(形)名之治?! ≡谒某珜?dǎo)和鼓動下,當(dāng)時鄭國曾興起一股革新浪潮,給新、老貴族的統(tǒng)治造成嚴(yán)重威脅,以至「鄭國大亂,民口歡嘩」,最後終於出現(xiàn)了「鄭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


        的結(jié)局(一說為子產(chǎn)誅鄧析、史付)。駟歂是繼子產(chǎn)、子大叔之後的鄭國執(zhí)政,他殺了鄧析,卻不得不用《竹刑》,可見鄧析的主張勢在必行。


        鄧析之反禮治引起儒者的反對,《荀子8231;非十二子》謂其:「不法先王,不是禮義;而好治怪說,玩琦辭。甚察而不惠,辯而無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為治綱紀(jì)。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惠施、鄧析也?!?/P>


        尚有《呂覽8231;離謂》篇記載的有關(guān)鄧析的幾條材料可供參考:


        兩面討好


        隋河水漲,鄭國有個富人渡河時給淹死了。有個人撈到其屍,富人家要用錢贖回,那人要價很高。富人家便向鄧析請教辦法,鄧析說︰「由他去,你們安心好了,那人肯定不會把屍賣出去?!鼓侨诉^了幾天不見富家動靜,對屍不能出手很是擔(dān)心,也去向鄧析請教。鄧祈說︰「你安心好了,這屍別人不要,而他的親屬總要來買的?!埂 ○B(yǎng)養(yǎng)之義


        鄭之圃澤多賢,東里多才。圃澤之役有伯豐子者,行過東里,遇鄧析。鄧析顧其徒而笑曰:「為若舞。彼來者奚若?其徒曰:「所願知也?!灌囄鲋^伯豐子曰:「汝知養(yǎng)養(yǎng)之義乎?受人養(yǎng)而不能自養(yǎng)者,犬豕之類也?!?/P>


        背罐澆菜


        衛(wèi)國有五個男子,背著瓦罐從井裡汲水澆韭菜,從早到晚,一天辛勞,只能澆一畦。鄧析路經(jīng)這裏,目睹他們笨重的勞動,既疲且慢。便下車教之以新法:「你們可以做一種機械,後端重,前端輕,名叫桔槔。使用它來澆地,一天澆百畦也不覺得累?!鼓俏鍌€衛(wèi)國人齊聲說:「我們的老師說過:「有使用機器的好處,一定就有使用機器的壞處。」我們並非不懂,而是不願意製造使用。你走你的路吧,我們決不更改!」


        鄧析無奈離去,行數(shù)十里,顏色不悅懌,自病。弟子曰:「是何人也?而恨我君,請為君殺之。」鄧析曰:「釋之,是所謂真人者也??闪钍貒!?/P>


        子產(chǎn)誅鄧析


        關(guān)於鄧析之死,《呂覽8231;離謂》則有以下記載:「子產(chǎn)日夜以為戚,密造鄧析而謀之,曰:「僑聞治身以及家,治家以及國,此言自於近至於遠(yuǎn)也。僑為國則治矣,而家則亂矣。其道逆邪?將奚方以救二子?子其詔之!」


        鄧析曰:「吾怪之久矣!未敢先言。子奚不時其治也,喻以性命之重,誘以禮義之尊乎?」子產(chǎn)用鄧析之言,因間以謁其兄弟而告之曰:「人之所以貴于禽獸者,智慮。智慮之所將者,禮義。禮義成,則名位至矣。若觸情而動,耽於嗜欲,則性命危矣。子納僑之言,則朝自悔而夕食祿矣?!钩⒛略唬骸肝嶂靡?,擇之亦久矣,豈待若言而後識之哉?凡生之難遇,而死之易及;以難遇之生,俟易及之死,可孰念哉?而欲尊禮義以夸人,矯情性以招名,吾以此為弗若死矣。為欲盡一生之歡,窮當(dāng)年之樂,唯患腹溢而不得恣口之飲,力憊而不得肆情於色,不遑懮名聲之丑,性命之危也。且若以治國之能誇物,欲以說辭亂我之心,榮祿喜我之意,不亦鄙而可憐哉!我又欲與若別之?!埂?/P>


        鄧析,其智非無所識也,然而為王所誅,以無德而茍利也。故子產(chǎn)殺鄧析以威侈。鄧析既誅,而鄭國之姦禁,以近諭遠(yuǎn),以小知大也。


        總結(jié)


        《漢書8231;藝文志》把鄧析列為名家第一人,並稱《鄧析子》的書有兩篇,現(xiàn)已亡佚。今本《鄧析子》,多數(shù)人認(rèn)為是隋唐人抄綴的偽作。


        鄧析之學(xué)


        鄧析子的社會存有學(xué)式之討論,與尹文子之學(xué)有其相似之處,並和惠施那種相對性的觀點相合,就成了隱含有主體性意味的是非之辯「小知者」論。


        政論


        「不法先王,不是禮義」


        關(guān)於鄧析的政治思想,從現(xiàn)有史料看,鄧析是堅決反對「禮治」的先行者,「不法先王,不是禮義」。他敢於向舊傳統(tǒng)挑戰(zhàn),「以非為是,以是為非」。不但反對頑固堅持「禮治」的舊的奴隸主貴族,也反對繼承周禮傳統(tǒng)以子產(chǎn)為代表的新的封建貴族。


        《荀子8231;非十二者》謂其:「不法先王,不是禮義,好治怪說,玩琦辭;甚察而不惠,辯而無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為治綱紀(jì)」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惠施、鄧析也」


        縣書


        在子產(chǎn)當(dāng)政時,鄧析曾教人用《縣書》:「鄭國多相縣以書者。子產(chǎn)令無縣書,鄧析致之。子產(chǎn)令無致書,鄧析倚之。令無窮,則鄧析應(yīng)之亦無窮矣。」


        群下無私


        鄧析子無厚篇曰﹕「君者藏形匿影,群下無私?!褂蛛?yún):「凡民有穿窬為盜者,有詐偽相迷者,此皆生於不足,起於貧窮?!?/P>


        慮能防于未然。


        鄧析子亦曰:「慮能防于未然?!狗彩露嘧骺紤],可防日後之不測。且鄧析多慮,凡事皆精心計算,故其辯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知兵


        鄧析子曰:「地之下,重天之巔。伐謀先兆,擠響于音。言將伐其謀,先其未兆?!?/P>


        法論  《竹刑》


        在立法上,他不滿子產(chǎn)所鑄刑書,竟自己編了一部《竹刑》。晉人杜預(yù)在註《左傳》時說,鄧析「欲改鄭所鑄舊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書之於竹簡,故言竹刑」。


        「事斷於法」  據(jù)《鄧析子8231;轉(zhuǎn)辭》載,鄧析曾提出「事斷於法」的主張,意即必須以法作為判斷人們言行是非的標(biāo)準(zhǔn),這正是後來法家反對「禮治」、主張「法治」的要求。


        傳授法學(xué)


        鄧析還私家招收門徒,傳授法律知識和訴訟方法,當(dāng)時向他「學(xué)訟者不可勝數(shù)」。這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的創(chuàng)舉。  辯術(shù)


        「操兩可之說,設(shè)無窮之詞?!?/P>


        鄧析又以擅長辯論著稱:「操兩可之說,設(shè)無窮之詞,當(dāng)子產(chǎn)執(zhí)政,作《竹刑》。鄭國用之,數(shù)難子產(chǎn)之治」,並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故鄧析與名家的惠施和公孫龍之好辯更是無庸置疑。


        「刑名之辯」


        鄧析善於利用「刑名之辯」開展辯訟活動,並教人辯訟的技術(shù)和議政的方法?! 】偨Y(jié)


        春秋未年,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一些先進的諸侯國逐步開始實行社會的變革。鄭國出現(xiàn)了一批早期的社會改革家子產(chǎn)和鄧析等人。他們在思想上提出了一些要求變革社會的新思想、新觀念,如富國強兵、法治思想的萌芽等。這些新思想新觀念,故可謂當(dāng)時是法家思想醞釀萌芽時期,後來發(fā)展起來也就成為法家學(xué)派的重要思想內(nèi)容。這些新人物實際上就是法家學(xué)派的先驅(qū)人物。但春秋末期的鄧析子,倡「刑名之論」,操「兩可之說」,和慎到、田駢的重法主張有所不同,故被《漢書8231;藝文志》列入名家。著有鄧析子二篇,已佚,今本鄧析子疑為偽書,但其中有些觀點當(dāng)源於鄧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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