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名包拯,字希仁,北宋安徽廬州(合肥)人。他不僅以鐵面無私的形象在人們心中留下深刻印象,在用人方面的見解、才能也極為突出。
一、“先望實而后資考” 包公認為,選用官員要先觀察他的真才實學(xué),真有能力,然后進行考核,“精加推擇”方能任用。也就是“先望實而后資考,則所得精矣”(《包拯集》第31頁)。意思是說,選用官員要先觀察他的真才實學(xué),是否真有能力?!跋韧麑崱保褪且?。包拯在《論委任大臣》這篇奏議中向皇帝鄭重提出:“帝王之德莫大于知人”,君主若“知人則百僚任職,天工無曠矣”。只有在君主知人善任的情況下,國家方能長治久安。而知人不能觀其表而不知其里,不能以貌取人。華而不實、紙上談兵之類的人不能委以重任?!百Y考”就是要先進行考核方能任用。進行“資考”可以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從專業(yè)水平進行理論考核;一方面給予機會,在實踐工作業(yè)績上考核。這樣雙管齊下,才能了解官員的真正能力。此外,還要敢于舍其短、用其長,“不求其備,不以小疵掩其大德”,“苛其細而忽其大,恐非任才之意也”(《包拯集》第30頁)。 二、“為眾所推” 包公認為選任重要官員還要看人們是否推舉,不能只憑資歷和關(guān)系。他建議委任像諫議大夫這種官職必須看其是否“素有才望,為眾所推,”“其余不得徇入”。(《包拯集》第29頁)包公的這些思想在當今社會仍然有重要價值。古人尚且明白選拔重要官員要“為眾所推”,何況我們呢?如果是老百姓自己選舉的干部,又怎么會在社會上引起如此強烈的質(zhì)疑呢? 三、“以賢知賢,以能知能” 包公在《論取士》中把“審人之術(shù)”歸結(jié)為:“以賢知賢,以能知能”,就是說領(lǐng)導(dǎo)干部要做到任人唯能,任人唯賢,首先自己要做到賢能。姜太公已華發(fā)蒼顏,周文王卻能知其賢德委以重任。三國曹植言:“龍欲升天須浮云,人之仕進待中人?!比瞬判枰醒酃獾娜伺e薦,伯樂識馬,重在伯樂,只有一流的領(lǐng)導(dǎo),才能識別一流的人才。然而,在社會上恰恰有許多領(lǐng)導(dǎo)習(xí)慣“以己度人”。豪爽、灑脫的,就不喜歡不茍言笑之人;處事嚴謹?shù)?,就不喜歡不拘小節(jié)之人;處事圓滑的,就不喜歡直言不諱之人。所以,要想知賢先自賢,要想知能先自能。只有“求全于己”,才能做到海納百川、才盡其用。 四、謹防“詐偽取人” 包公認為,選拔人才必須要在制度上防止“詐偽取人”。他請求在科舉考試中依舊使用“彌封”“譽錄”的方法來選舉官員。所謂“彌封”,就是實行試卷糊名考試的辦法,目的是杜絕科舉考試中的作弊之風(fēng)。這種在選舉制度上防止“詐偽取人”的思想,在當今社會無疑是非常重要的、必要的。 古人防止“詐偽取人”要將其名字糊起來,如今防止“詐偽取人”是將要選拔的干部公之于眾,公開考核、公開評選、公開成績、公開業(yè)績。具體措施:一是加強干部信息的透明度。讓群眾了解干部信息,才能避免疑神疑鬼,讓組織部門承擔莫須有的壓力;二是干部選拔制度要嚴格。制度是避免魚目混珠、濫竽充數(shù)的法律武器,是讓群眾放心的有效保障;三是選拔制度要公開、民主。讓群眾了解制度內(nèi)容,增加群眾的民主參與力度,有利于干部選拔的順利進行;四是設(shè)立監(jiān)督機構(gòu)。監(jiān)督機構(gòu)不僅僅是設(shè)立在辦公室里,網(wǎng)絡(luò)的普及促使政府部門嘗試設(shè)立網(wǎng)上監(jiān)督機制,利用專門網(wǎng)站、微博構(gòu)建與群眾之間的互動平臺,一方面接受群眾檢舉、監(jiān)督;一方面可以解疑釋惑,抵制少數(shù)制造謠言、無事生非之人??傊?,組織部門應(yīng)通過一切必要的手段,促進干部選拔制度的規(guī)范化,讓權(quán)力在陽光下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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