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王 鑫 通訊員 張林力)近日,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旅客乘坐航空公司免費巴士遭遇車禍受傷致殘而引發(fā)的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法院認為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且其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一審判決被告某航空公司賠償旅客沈某醫(y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近43萬元。
2011年4月3日,沈某購買了被告某航空公司的機票。該航空公司規(guī)定,旅客從成都市二環(huán)內前往機場,公司有免費車輛接送。當天,沈某乘坐航空公司派發(fā)的面包車在市內一路口發(fā)生交通事故,沈某受傷。后經(jīng)當?shù)匾环ㄡt(yī)學鑒定中心鑒定,沈某面部多處瘢痕形成,屬七級傷殘,右鎖骨骨折屬十級傷殘。交管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面包車駕駛員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雙方因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引發(fā)訴訟,沈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航空公司賠償其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62萬余元。
法院一審認為,原告購買了被告航空公司的機票,航空公司也曾承諾對購買其機票的旅客提供免費車輛接送,雙方之間形成了旅客運輸合同關系。航空公司提供的接送車雖是免費的,但它服務的對象是乘坐其公司航班的旅客,其主要目的為擴大市場份額、提升服務品質而自愿為自己單方面附加的義務,應當被視作為是航空公司提供服務的延伸。而我國合同法也規(guī)定,不管乘客是有償乘車還是免費搭車,承運人都有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法定義務,如果承運人履行該義務有瑕疵致使乘客受傷,承運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沈某有父母、兩個子女,故其生活費按住所地城鎮(zhèn)、農村居民標準等計算,被告應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近43萬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當事雙方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連線法官■
免費巴士不是免責理由
雙流法院承辦此案的法官劉成忠告訴記者,該案的焦點是航空公司免費接送旅客,若在路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旅客受傷,航空公司是否應當擔責。
該案中雙方訂立的合同符合旅客運輸合同特征。從訂約角度看,航空公司提供運輸服務,沈某主動預約搭乘免費巴士,雙方都以積極作為的方式表達了成立合同的意愿,因此在沈某搭乘航空公司的免費巴士之時,雙方就已經(jīng)具備了訂立旅客運輸合同的合意,形成了旅客與承運人關系。
而從服務屬性上看,航空公司提供的免費巴士并非真正的完全免費,其乘車費用實質上已經(jīng)體現(xiàn)在乘客的消費當中。航空公司為適應日益激烈的競爭,加大投入成本,增加了免費巴士接送服務,但其真實目的是在于吸引更多的顧客,且免費巴士的乘客也只限于購買其公司機票的旅客。由此可見,航空公司的免費巴士實質上并非是完全免費的。航空公司購車,招聘司機等人員,組成的車隊直接隸屬于其公司,因此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其享有和承擔作為承運人的權利與責任。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送到約定地點。也就是說,運輸合同生效后,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同時依照合同法“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的規(guī)定,承運人也應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無過錯責任。
因此,既然乘客乘坐航空公司免費巴士屬于運輸合同行為,那么一旦在運送過程中發(fā)生意外造成乘客人身傷亡,航空公司就應當依照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