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刑事責任的條件 負刑事責任,只能按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達到一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第二十條刑事責任年齡 1、 1、犯罪時十六周歲的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 2、 2、犯罪時十四周歲的人只對下列犯罪負刑事責任: 殺人(第105條)、故意重傷害(第111條)、故意中度傷害(第112條)、劫持人質(zhì)(第126條)、強奸(第131條)、強制性性行為(第132條)、盜竊(第158條)、搶劫(第162條)、勒索(第163條)、沒有占有目的的非法盜開汽車或其他交通設備(第166條)有加重情節(jié)的故意損毀財產(chǎn)(第167條之二)、恐怖活動(第205條)、綁架人質(zhì)(第206條)、明知恐怖活動不告訴(第207條)、加重罪過情節(jié)的流氓(第213條之二、三)、破壞文物行為(第214條)、盜竊或勒索武器彈藥、爆炸物和爆炸裝置(第226條)、盜竊或勒索麻醉品、精神抑制物質(zhì)(第229條)、導致交通或道路設施失靈(第267條)。 3、如果沒有達到本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的年齡,由于他們心理正在發(fā)育階段,雖然精神正常,在他們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時,還不能完全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不作為)的實際性質(zhì)和社會危險性,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無刑事責任能力 1、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了對社會有危害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就是由于長期精神分裂、間歇性精神病、癡呆以及其他精神疾病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不作為)的實際性質(zhì)和社會危險性。 2、實施違反刑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無責任能力的人,應由法院按照醫(yī)學性質(zhì)的強制標準依本法典確定。 第二十二條沒有排除責任能力的精神分裂人的刑事責任 1、有責任能力的人在實施犯罪時精神分裂不能完全辨認和控制行為(不作為)的實際性質(zhì)和社會危險性,負刑事責任。 2、精神分裂沒有排除責任能力的由法院指定按基本醫(yī)學性質(zhì)的強制標準確定。 第二十三條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醉酒的人犯罪的,是由于酒精或麻醉劑以及其他麻醉品的使用引起醉酒,應負刑事責任。
第五章罪過 第二十四條罪過的形式 1、被認為有罪的人,實施的行為是故意或過失。 2、過失實施的行為,只有在本法典分則中有專門規(guī)定時才認為有罪。 第二十五條故意犯罪 1、故意犯罪就是直接或間接故意實施的行為。 2、直接故意犯罪就是明知自己的行為(不作為)的危險;預見出現(xiàn)社會危險后果的可能或者不可避免和希望出現(xiàn)。 3、間接故意犯罪就是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不作為),預見到了出現(xiàn)危害社會后果的危險的可能,不希望后果的出現(xiàn),但出現(xiàn)了這種后果也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 第二十六條過失犯罪 1、過失犯罪就是過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實施的行為。 2、過于自信的過失就是行為人預見到了自己的行為(不作為)出現(xiàn)危害社會的可能,沒有足夠的理由,過于自信出現(xiàn)了這種結(jié)果。 1、 3、疏忽大意的過失,就是行為人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不作為)出現(xiàn)社會危害的能雖然給予了必要的注意和應當?shù)念A防,也沒有避免結(jié)果的出現(xiàn)。 第二十七條實施兩種罪過形式的犯罪的責任 如果在事實上實施的故意犯罪,就是重罪,有的按照法律引起更嚴重的刑罰,有的不包括故意的人,對這種后果的刑事責任只能這樣,如果行為人預見到了出現(xiàn)這種情況的可能,但是沒有足夠的對此的注意,主觀上沒有避免,或者是這種情況,如果行為人沒有預見,但應當或可以預見的可能,出現(xiàn)這種犯罪。這種犯罪從整體認為是故意犯罪。 第二十八條無過錯的損害 1、實施無過錯行為人如他實施的沒有認識的按事情的情況不可能認識的行為(不作為)的社會危險性,但沒有預見出現(xiàn)危害社會危險的可能性是按事情的情形是不應當或不可能預見的。 2、實施無過錯的行為人,雖然他實施的行為,雖然可以預見他的行為(不作為)出現(xiàn)社會危險性的可能,自己的生理心理實質(zhì)極限條件要求或精神和神經(jīng)的負荷不可避免出現(xiàn)后果。
第六章犯罪未遂 第二十九條犯罪即遂和犯罪未遂 1、犯罪即遂就是行為人實施的本法典規(guī)定的犯罪構(gòu)成的全部要件。 2、犯罪未遂就是做好了犯罪準備和企圖犯罪。 3、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就是按照本法典犯罪即遂的責任,參照本法典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犯罪預備和企圖犯罪 1、 1、犯罪預備就是為了犯罪尋找、準備、適用的工具和武器,尋找犯罪同伙,預謀犯或者其他為了實施的故意犯罪的條件,如果這種犯罪沒有進行到底并不是自己的原因 2、預備犯只有重罪或特別重罪的預備才負刑事責任。 3、犯罪企圖就是行為人的故意行為(不作為),犯罪沒有付諸實踐,這種犯罪沒有進行到底并不取決于自己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就是中止人,中止犯罪的準備和將直接實施犯罪或者將犯罪進行到底的行為(不作為)的中斷。 2、如果行為人中止和結(jié)束將犯罪進行到底的犯罪人不負刑事責任。 3、自動中止犯罪的,如果已經(jīng)實際實施了犯罪構(gòu)成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犯罪組織成員和教唆不負刑事責任,應當沒有進行到底其他程度的犯罪時,就向政府機關(guān)坦白的,從犯不負刑事責任是他交代了有關(guān)他參加程度的犯罪。 5、如果本條第4項所規(guī)定的組織者或教唆者沒有采取有效防止犯罪的發(fā)生,應進行輕度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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