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chǎn)處置要交增值稅。具體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17%)×17%。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即應納稅額=銷售額×4%/2。(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即應納稅額=銷售額×4%/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17%)×17%。此外,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原屬于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等固定資產(chǎn),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即應納稅額=銷售額×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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