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的“標本”意義
歷經(jīng)兩年多時間,經(jīng)過一審、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等法律程序,“復旦大學醫(yī)學院學生投毒案”罪犯林森浩12月11日在上海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至此,備受社會關注的這一案件似乎應該畫上了句號。 但是,筆者認為,此案引起的思索似乎還沒有結(jié)束,尤其是罪犯作為著名院校的高材生,以及圍繞此案發(fā)生的種種社會議論輿論,控辯雙方辯言辯詞和主審法官及最高法的復核意見等等,似乎給我們的社會留下了很多的思索。 該案之所以備受社會關注,關鍵在于投毒人、被害人均為在校大學生。有人認為,案件已經(jīng)發(fā)生,犯罪人學業(yè)優(yōu)秀,留下一條活命日后可能會給社會做出重要貢獻。還有人認為,林森浩往飲水機內(nèi)投放劇毒二甲基亞硝胺試劑是真,但所投劑量不足以至被害人死亡,其死因也許還有其它等等。對此,最高法院、主審法官都做出了一一回應。 此案的確值得社會關注,也應該引起社會關注。 筆者認為,林森浩和被害人黃洋為同寢室同學,之間難免引起一些矛盾,甚至沖突,但遠不至于要嚴重到以剝奪人的生命為代價的程度。尤其是作為著名大學學醫(yī)的研究生,更應該懂得人之生命的寶貴??梢娏稚茪⑷撕γ墓室?。案件發(fā)生后,如果林森浩意識到自己的投毒犯罪,及時供出實情,加以挽救,也許黃洋還能挽回生命。但是,林森浩并沒有這樣做,而是隱瞞事實,直至12天之后,在被公安機關懷疑有作案嫌疑傳喚后,才如實供述了自己向飲水機中投放二甲基亞硝胺的事實,但時間已晚,救治無效。從以上事實可以看出,林森浩利用自己的醫(yī)學知識,投毒害命的故意事實確鑿,手段惡劣,后果嚴重,不殺不足以正法平憤。此其一。 其二,作為大學學生,同學之間產(chǎn)生一些矛盾、誤會和傷害有時是很難免的。尤其是作為研究生,完全應該有個人認識能力,判斷能力,協(xié)調(diào)能力,化解能力,即使再嚴重,也不至于嚴重到以剝奪別人生命為手段。但林森浩顯然缺乏這些能力,輕視同學感情,放大個人感受,采取非常手段,處理同學矛盾。此事件說明,現(xiàn)在的大學學生思想品質(zhì)、道德品質(zhì)、社會品質(zhì)、人倫品質(zhì)、文化品質(zhì)、做人品質(zhì)方面都存在嚴重缺陷。尤其是面對個人利益、同學利益、社會利益以及社會責任、社會義務、社會需求時更缺乏應有的社會觀、道德觀、責任觀、義務觀和奉獻觀。個人利益第一嚴重泛濫在大學校園內(nèi)。 其三,本案另一個重要的焦點就是罪犯和被害人均是醫(yī)學院的研究生,而且成績優(yōu)秀。一個死了,生命已無可挽回,留下一條生命也許將來會對社會做出重要貢獻。對此,筆者不敢認同。有道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殺人償命,無論是天皇老子,還是走卒販夫,只有一條準繩。我們無需去預測林森浩的未來,即使留下他能成功挽救百千人的生命。但是,一切都晚了,也完了。法律就得有法律的尊嚴,人人平等,無論是誰! 兩個優(yōu)秀的年輕生命,就這樣以特殊的方式結(jié)束了自己的生命,著實令人惋惜。此案留給我們的思索很多,尤其是當代大學生們。社會是一個復雜的載體,承載著無數(shù)生命,你,我,他。面對龐雜的社會,如何尊重自己、他人和你我,是一個永遠的話題。它遠比學業(yè)更重要、更復雜,如何對待、如何處理?將是人生一大課,不但需要學習,而且需要付諸友情和善意。林森浩無非是個“雞”,雖然他的被殺不是為了給“猴子”看的,但卻應引起“猴子們”的警覺,起到“殺雞嚇猴”的標本作用。這也許才是本案留給我們的最基本道理。 201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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