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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疑 干貨|開發(fā)商遲延交房,業(yè)主索要遲延違約金,訴訟時效如何計算(附裁判要點9條)

       半刀博客 2016-06-20


      法佑中原  ID:fyzy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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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微友微信咨詢這樣一個問題:開發(fā)商起訴主張解除合同,返還房屋,支付違約金,業(yè)主辯稱遲延交房,但未反訴遲延交房違約金。案件判決后,業(yè)主另案起訴遲延交房違約金。自開發(fā)商實際交房至業(yè)主起訴當天已過兩年三個月。請問上一案中開發(fā)商的起訴能否中斷業(yè)主起訴遲延交房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或者業(yè)主的抗辯能否中斷其后一案的訴訟時效?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其里面涉及的法律關系和法律問題還是比較復雜的。因為合同解除合同對此前購房合同中約定的遲延交房違約金的條款效力沒有影響,但對遲延交房的時間期限計算是有影響的。因此,只是簡單地告訴這位微友,遲延交房違約金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自己根據是否存在中止中斷的事由進行計算即可。

          為了徹底搞清楚這個問題,筆者通過裁判文書網,對涉及遲延交房違約金訴訟時效問題的裁判文書進行檢索,研究?,F將部分高院和中院關于此問題的二審裁判要點進行梳理匯總,供大家學習研究。如需要完整裁判文書,可留言告知具體案號和聯系郵箱。

           以下9條裁判要點的主要觀點可簡單梳理為:

           一是遲延辦證違約金和遲延交房違約金屬于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二是申請仲裁,向法院起訴,向開發(fā)商要求,均可構成訴訟時效中斷。注意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必須系當事人明確向對方主張權利

           三是“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這里的知道和應當知道,要注意,合同一般都有明確的交房期限的,從這個期限開始,你就應當知道了。

           四是不交付房屋系一個持續(xù)違約的行為,違約行為終止時間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最后,舉一個典型的計算實例。從魏劍、陳鳳娟2015年3月16日提起訴訟倒推二年,對魏劍、陳鳳娟主張該二年期間內的違約金應予保護。因錦利公司逾期交房的違約時間至2013年5月27日終止,因此,對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3年5月27日止的違約金,應予支持;對超過該二年期間即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3月16日的違約金,因無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情形,應不予保護,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不當,應予糾正。

                                       ----法佑中原

      部分法院關于20年訴訟時效問題相關判例的裁判要點匯總(9條)


      部分法院關于主張遲延交房違約金訴訟時效認定的裁判要點匯總

      (共計10條)


      1、中房集團南方置業(yè)有限公司與徐夢蓮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       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 (2013)深中法房終字第2589號

      本院認為:遲延辦證違約金和遲延交房違約金屬于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原審時,中房集團均提出了訴訟時效抗辯。關于遲延辦證違約金。原審判決認定徐夢蓮提起本案訴訟(2013年1月10日)兩年前的遲延辦證違約金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僅支持2011年1月11日-2012年8月24日(房地產證登記日)的遲延辦證違約金,并結合《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約定的日萬分之三的遲延辦證違約金標準,計算出中房集團應支付的遲延辦證違約金為154411.66元(869435元×0.0003×592天),處理和計算正確,本院予以確認。關于遲延交房違約金。因徐夢蓮曾于(2012)深仲裁字第136號案件中向深圳仲裁委員會提出遲延交房違約金的反請求,因此,2010年8月3日-2011年2月4日(本案訴請遲延交房違約金之日兩年前)的遲延交房違約金構成訴訟時效中斷,原審判決予以支持2010年8月3日-2012年8月24日(交房之日)的遲延交房違約金,并結合《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約定的日萬分之五的遲延交房違約金標準,計算出中房集團應支付的遲延交房違約金為327342.28元(869435元×0.0005×753天),處理和計算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2、許國力與廣東天德宏圖投資有限公司、廣州東金房地產建設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       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 (2014)穗中法民五終字第735號

      本院認為:許國力于2002年12月31日繼承了上述房屋二分之一產權。東金公司于2001年7月后已無支付上述款項,而從上述許國力主張其于2001年3月及6月收取東金公司上述款項的事實可印證:許國力應是知道東金公司在其繼承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產權(即2002年12月31日)后應向其支付上列款項的,其享有上述債權權利。本案現無證據證明許國力于2002年12月31日起至起訴前向東金公司主張過上列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钡囊?guī)定,原審認定許國力主張至起訴之前的臨時搬遷補助費、逾期回遷臨時搬遷補助費、延遲交房違約金、逾期支付臨時搬遷費的補償金已過訴訟時效,不予支持并無不妥。


      3、鄭清華與恒美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二審判決書

      案       號: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 (2014)慶中民終字第374號

      本院認為:關于鄭清華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為2011年8月30日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鄭清華應當于2013年8月31日前向恒美公司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因該公司向鄭清華遲延交房的行為是延續(xù)的,其至2013年11月8日才交付房屋,且雙方均承認鄭清華于2013年8月向該公司銷售部主張過權利,因此鄭清華于2013年11月19日提起訴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恒美公司在向鄭清華交付房屋之前、其違約行為處于連續(xù)不確定狀態(tài),違約程度不確定,一審法院自違約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有失公正。


      4、再審申請人張亞麗與被申請人河南盛潤置業(yè)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案        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332號

      本院認為:張亞麗與盛潤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明確約定盛潤公司應在2008年4月30日前將商品房交付張亞麗使用,盛潤公司實際交房時間為2008年10月30日,但張亞麗在2011年11月才起訴主張其權利,且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本案存在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情形,故生效判決認定張亞麗請求支付遲延交房違約金已超過訴訟時效并無不當。


      5、劉尊福與張曉玲、廣州錦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        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 (2015)穗中法民五終字第5256號

      本院認為:關于xx公司反訴要求劉x福、張x玲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是否超過訴訟時效。xx公司主張其于2013年11月18日向劉x福、張x玲發(fā)出《收樓通知書》,明確要求劉x福、張x玲需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交齊所有房款及其他應付款項,該應付款項按照合同約定包括逾期付款違約金,故構成訴訟時效中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span>《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二)當事人一方以發(fā)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必須系當事人明確向對方主張權利,本案xx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劉x福、張x玲發(fā)出《收樓通知書》,雖然表示劉x福、張x玲需按合同約定交齊所有房款及應付款項,但沒有明確要求劉x福、張x玲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更沒有明確具體的數額。而且,xx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的《收樓通知書》附件列明的需交費明細中,未繳金額一欄為0。故2013年11月18日《收樓通知書》不能視為xx公司已向劉x福、張x玲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權利,xx公司上訴認為訴訟時效產生中斷的效力,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審認定xx公司的反訴請求已經超出兩年訴訟時效,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6、林芳與天耀(廈門)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       號: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 (2015)廈民終字第1330號

      本院認為,首先,根據林芳與天耀公司簽署的《延遲交房違約金賠償確認書》,天耀公司已經于2013年8月4日將訟爭車庫交付給林芳,其在簽署該確認書之時,并未提出異議,故應當認定天耀公司的交房時間為2013年8月4日,林芳關于天耀公司仍未交房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其次,林芳與天耀公司于2013年8月4日簽署的《延遲交房違約金賠償確認書》中明確天耀公司同意以物業(yè)費折抵逾期交房違約金,天耀公司已經作出同意承擔違約責任的意思表示,其再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不予支持,故天耀公司應向林芳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起計至2013年8月4日期間,共計946天的逾期交房違約金。


      7、青海建蘭房地產有限公司與李進先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        號: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 (2014)青民提字第15號

      本院認為:關于李進先的訴訟是否超過訴訟時效一節(jié)。雙方約定交房時間為2009年12月30日,該時間應為訴訟時效起算日,本案中雙方為房屋面積增大而逾期交房事宜一直進行協(xié)商,該行為應視為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在雙方對房屋增大面積的問題協(xié)商處理后,李進先就逾期交房違約責任進行訴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且建蘭公司在二審中,提出此項抗辯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的規(guī)定,二審判決未支持建蘭公司關于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正確,應予維持。


      8、王榮與青島城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        號: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 (2015)青民一終字第2727號

      本院認為:關于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問題。雙方當事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時間為2012年3月31日前,城投公司在該時間之前未向王榮交付房屋,構成違約,王榮應當自2012年4月1日起即享有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的權利。但城投公司不交付房屋系一個持續(xù)違約的行為,其直至2012年8月1日方向王榮實際交付房屋,終止違約行為。因此,一審法院以其違約行為終止時間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亦有相應的依據,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9、四川錦利置業(yè)有限公司與魏劍、陳鳳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         號: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 (2015)南中法民終字第2785號

      本院認為:(三)關于魏劍、陳鳳娟主張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

      如前所述,錦利公司自逾期交房之日起至實際交房之日止,應按照魏劍、陳鳳娟已付房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逐日計算違約金,此時的違約金屬于一種繼續(xù)性債權,每日的違約金均為獨立的債權,有獨立的清償期限,應單獨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逐日屆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焙偷谝话偎氖畻l“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钡囊?guī)定,從魏劍、陳鳳娟2015年3月16日提起訴訟倒推二年,對魏劍、陳鳳娟主張該二年期間內的違約金應予保護。因錦利公司逾期交房的違約時間至2013年5月27日終止,因此,對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3年5月27日止的違約金,應予支持;對超過該二年期間即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3月16日的違約金,因無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情形,應不予保護,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不當,應予糾正。錦利公司應向魏劍、陳鳳娟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6118.9元(849852元÷10000×7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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