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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競合可“雙賠”

       蜀地漁人 2016-08-06


      基本案情

            

            張某系A市某公司員工,2013年3月28日,張某在上班途中與李某駕駛的機動車相撞,至張某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李某及李某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賠償張某近親屬60余萬元(已給付)。2014年2月,張某近親屬向A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于同年5月認定張某系工傷死亡,但張某近親屬申領工亡待遇時,A市B區(qū)社會保險局以張某近親屬已獲得民事賠償為由拒絕支付,于是張某近親屬向A市B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求A市B區(qū)社會保險局給付工亡待遇。


      審判情況


           A市B區(qū)社會保險局辯稱:依據1996年勞動部頒布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規(guī)定,對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工傷保險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適用單賠原則。2007年11月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guī)章的決定》廢止了《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廢止理由是“已被《工傷保險條例》代替”,而《工傷保險條例》并未對此問題作出規(guī)定,因此仍應參照《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規(guī)定。

           A市B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因第三人侵權造成損害,且構成工傷,其既是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又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即使張某近親屬已從其中一方先行獲得賠償,亦不能免除或減除另一方的賠償責任,因此此案應適用工傷保險賠償,張某近親屬有權同時獲得人身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即雙份賠償。


      筆者觀點


           筆者認為,在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發(fā)生競合時,應當獲得雙重賠償。理由有四點:

      一是從權利屬性和法律關系上看,在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發(fā)生競合時,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工傷保險請求權是基于《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guī)而享有的一種工傷保險請求權,該請求權實質是國家對勞動者勞動權益的社會保障措施,目的是將工傷損害負擔社會化,實現(xiàn)對勞動者利益的充分保護和補償。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基于受害者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系而獲得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具有社會保障和補償屬性,其法律依據的是《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民事法律規(guī)定。兩者權利屬性不同,法律關系不同,所以當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兩者發(fā)生競合時,應當允許同時行使兩種請求權獲得雙倍賠償。


      二是從最高院出臺的司法解釋看,在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發(fā)生競合時,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痹摋l規(guī)定肯定了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屬于并列關系,不存在排斥關系。為此,應允許行使兩種請求權獲得雙倍賠償。

      三是從法理上看,在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發(fā)生競合時,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保險法》第46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這一規(guī)定源于人身損害區(qū)別于財產損害的特殊性,即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無法確定其價值的,是不能用經濟利益衡量的,為此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不享有追償權,傷者同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和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雖然工傷保險不適用《保險法》的規(guī)定,但從法理上講,傷者可以基于工傷保險請求權和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獲得雙倍賠償。


      四是從法院內部文件看,在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發(fā)生競合時,應當獲得雙重賠償。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分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批復([2006]行他字第12號)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48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guī)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的規(guī)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遼高法【2009】120號)第19條第三款也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傷害,既請求工傷保險待遇,又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均應予以支持”。這些法院內部文件雖然不屬于司法解釋,不能在法院判決中援引,但在司法實踐中應當作為判決的參考,即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發(fā)生競合時,應當獲得雙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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