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訟按:11月11日,《廈門日報》發(fā)表一則題為《追小偷致其身亡,失主無奈被起訴》的新聞,福建檢察機關表示該案系偵查機關以藍某(此前媒體報道的犯罪嫌疑人為黃某華,有誤)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將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目前案件正在審查起訴中,檢察機關并未作出決定。此案引發(fā)了廣泛的關注,那么從刑法角度來看本案中藍某的行為與小偷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否可以預見或者能夠過于自信可以避免?當面對小偷時主人又該如何進行正當防衛(wèi)呢? 本文根據(jù)新聞的描述,試著從刑法的角度對新聞中的藍某的行為進行分析,表明作者對此案的一些看法。如果您在閱讀本文后有不同意見和想法,歡迎在評論區(qū)留言和大家一起分享哦~ 文/姜田龍 遼寧羅力彥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文由作者向無訟閱讀獨家供稿,轉(zhuǎn)載請注明來源與作者
一、案件事實及偵查機關機關的決定
今年3月13日凌晨,藍某正在家中睡覺,后突然感覺外面有小偷偷家禽。藍某便起身追出門外,小偷發(fā)現(xiàn)失主出來便往外面的馬路上逃跑。藍某窮追不舍,當時正下著雨,路面比較滑。藍某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掙脫掉,由于身體失去平衡卻摔倒在地,致顱腦損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偵查機關認為,藍某應當預見到雨天路滑追趕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傷的結(jié)果,其行為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二、藍某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和自救行為
1、藍某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wèi)。正當防衛(wèi)只能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wèi)。本案中,正在偷家禽的小偷發(fā)現(xiàn)藍某出來后,便往外面的馬路上逃跑,此時,小偷對藍某財產(chǎn)的不法侵害已結(jié)束,正當防衛(wèi)的緊迫性已不存在,因此,藍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在此情形下,如果沒有其他證據(jù)和事實(小偷手中仍持有其盜竊的家禽或其他財務),偵查機關以防衛(wèi)過當為由,將其行為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該結(jié)論的法律依據(jù)未必充足。
2、藍某的行為不是自救行為。自救行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過法律途徑、依靠國家機關不可能或明顯難以恢復的情況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濟法益的行為(張明楷)。按照新聞的描述,本案中的小偷已不可能對藍某的利益進行侵害或侵害的后果繼續(xù)持續(xù),此時,自救行為的成立條件也不存在。因此,既然藍某的行為不是自救行為,不能當然具有違法阻卻事由。在此情形下,偵查機關也不能以此為理由否定其行為的違法性。
是否應當認定藍某的行為涉嫌犯罪,本案有兩個關鍵問題不容回避,一是其行為與小偷的死亡后果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二是藍某是否能夠預見到其行為可能導致小偷死亡的后果。只要上述任何一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則藍某就無需對小偷的死亡后果承擔刑事責任。
三、藍某的行為與小偷的死亡后果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據(jù)新聞表述,小偷死亡的結(jié)果系藍某“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掙脫掉,由于身體失去平衡卻摔倒在地,致顱腦損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如果沒有其他證據(jù)能夠否定上述事實,那么,藍某的行為與小偷死亡后果之間并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首先,藍某拉扯小偷衣袖的行為,本身導致重大傷害或死亡的危險性就很小,很難認定該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直接的刑法上因果關系。
其次,本案中的被害人還有其他選擇來擺脫藍某的拉扯或防止危害后果的產(chǎn)生。本案中,被害人完全可以采取與藍某和解、求情甚至是威脅等手段來擺脫藍某的追擊,在這些情形下,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完全可以避免。
第三,本案屬于被害人行為(死者甩手用力過猛而導致的摔倒行為)介入導致的死亡后果,按照刑法理論和實踐,這種情況下首先要考慮該介入行為是否對結(jié)果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如果沒有起到?jīng)Q定性作用,則應當確定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如果起到?jīng)Q定性作用,還要看該介入行為的異常性,屬于非異常行為,則應當確定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本案中,被害人的用力甩手行為導致其身體失去平衡而產(chǎn)生死亡的結(jié)果,應當認定其具有決定性作用,此時,還要判斷小偷的用力過猛行為是否屬于非異常行為。小偷作為健康的成年人,對于如何擺脫藍某的拉扯,應當具有較高的意識和控制能力,正常情況下,不應當出現(xiàn)用力過猛并導致摔倒和死亡的后果,因此,被害人介入行為及發(fā)生的后果具有相當?shù)漠惓P?,并且對死亡結(jié)果具有決定性,這種異常性阻斷了藍某的行為與結(jié)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四、藍某無法預見到其行為可能導致死亡的后果
首先,本案中,偵查機關系以過失致人死亡的罪名對藍某移送審查起訴,該罪要求的預見程度應是死亡的后果,而非僅僅是摔倒的后果。
其次,雖然藍某能夠預見到拉扯衣袖的行為可能導致被害人摔倒,但是這種對摔倒的預見并不等同于對死亡結(jié)果的預見。
第三,路面濕滑不應加重藍某的預見義務。路面濕滑只是加大了摔倒的可能性,并不當然直接加大死亡的危險性;路面濕滑對于藍某和受害人具有相同的影響,這種濕滑同樣要求受害人在擺脫拉扯過程中應該具有較高的危險防范義務,本案中死亡結(jié)果的產(chǎn)生系被害人用力過猛摔倒之后導致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受害人本人可能也沒有預見到這種嚴重后果,當然也不能要求藍某預見到這種結(jié)果。
綜上,即使不能認定藍某的行為為應加以鼓勵的維護個人權益的合法行為,但是,鑒于藍某的行為與被害人的后果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而且其也無法預見到死亡后果的發(fā)生,因此,不應將藍某的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綜合全案證據(jù)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將被害人的死亡認定為意外事件應更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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