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某網(wǎng)絡公司為幫員工買房時獲得更高的貸款額度而開具了“虛假”收入證明,不料之后該名員工辭職,要求按照這份收入證明上的工資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 庭審中,夏某承認因買房貸款需要而要求原告公司出具了該份收入證明,但不認可原告公司主張的月工資2000元的說法。原告公司稱收入證明之所以寫成月工資4000元,是為了能讓夏某獲得更高的銀行貸款額度,公司基于對夏某的信任才出具的。此外,原告公司還申請公司財務人員出庭作證,證人證明夏某月工資2000元。夏某以證人系原告公司法人的兒媳婦,與原告存在利害關(guān)系為由,否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經(jīng)法官釋明,原告公司未能提供夏某工作期間的工資表,也未能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夏某的月工資標準。 爭議焦點: 如何認定該收入證明的效力? 法院審判: 主審法官認為,依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被告雙方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原告公司對其主張的夏某月工資2000元的事實未能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此外,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至少應保留員工離職前兩年的工資支付記錄備查,故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工資標準負有舉證責任,原告公司未能提供夏某工作期間的工資表,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以證明夏某月工資標準的證據(jù),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法院認定該收入證明真實有效,網(wǎng)絡公司應按此標準支付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金。 律師建議: 勞動爭議案件中,在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guān)系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入職時間、考勤等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應建立完善的入職離職制度、考勤制度、工資發(fā)放制度。如此,才既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也能保障公司的合法權(quán)益。關(guān)于公司開具上述證明的情況下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防止員工離職時發(fā)生類似糾紛,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填寫以下申請書。 開具收入證明的申請
本人 (身份證號碼: ),現(xiàn)屬XXX有限公司員工。本人在公司最近12個月的月平均實際收入為稅前人民幣 元。因購房貸款(或其他原因)需要,特申請公司按照稅前月收入人民幣 元(大寫: )為我出具一份《收入證明》。 本人承諾,該《收入證明》僅供我辦理房貸使用,不做其他用途;同時我承諾,今后若因該《收入證明》導致我本人或任何第三方向公司主張權(quán)利、索賠,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我本人承擔,與公司無關(guān)。若因該《收入證明》導致公司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向任何第三方支付補償、賠償及公司因此產(chǎn)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所有費用),我承諾在公司支付上述費用之日起7日內(nèi)一次性返還給公司;否則,按照日千分之五向公司支付滯納金。若公司因此與我發(fā)生訴訟,我自愿承擔公司因此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等各項費用。 請公司給予幫助,謝謝!
申請人(親筆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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