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和李某系同事,住處相近,二人共同去參加婚宴。張某駕車前往,李某搭乘?;檠缟蠌埬匙约合牒染?,李某有駕照且不喝酒,便要求回去時由李某開車,李某欣然同意。婚宴結(jié)束后,李某駕駛張某的轎車返回。路上,經(jīng)過一四岔路口,由于李某對車況不了解,采取措施不當,減速不及時,撞上人行橫道上的行人周某,致周某重傷,后經(jīng)過交警部門認定李某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周某共花費醫(yī)藥費23萬元,并構(gòu)成傷殘。 后因賠償問題,周某將車輛所有人張某、代駕人李某、承保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醫(yī)藥費、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36萬。 【評析】 關于周某的人身損害由誰承擔責任,本案存在三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李某采取措施不當,減速不及時,且交警部門認定其承擔全部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在承保范圍內(nèi)賠償周某后,不足部分應當由李某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的代駕行為是無償?shù)?,其身份屬于幫工人,保險公司賠償后,不足部分應當由車輛所有人張某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確答應代駕,雖然李某的代駕行為是無償?shù)?,但是李某存在重大過失,保險公司賠償后,不足部分應當由李某和張某承擔連帶責任。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本案保險公司賠償后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張某和李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的關鍵點在于李某與張某之間的代駕實際上是一種無償?shù)膸凸りP系。 另外,關于代駕還存在多種情況,應當區(qū)別對待。 如果本案如果李某是張某臨時在酒店門口聘用的代駕人,則應當按照雇傭關系處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北kU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外,超出部分一般由車輛所有人負責。除非代駕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則代駕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是酒店提供的酒后免費代駕服務,因代駕行為屬于消費行為的一部分,應當按照消費合同處理,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賠償后的不足部分,應當由酒店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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