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來所咨詢:今年8月份,我與王某訂立了一份房屋裝修合同,約定由王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負責我的房屋裝修。合同簽訂后,王某雇傭的小工張某在裝修過程中從梯子上跌落、摔傷。張某要求我承擔賠償責任。請問,不是我找的人,我也需要賠償嗎? 律師解答:13622001319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田偉律師、楊麗實習律師解答:本案涉及兩個法律關系:一是李先生將待裝修房屋的裝修工作交給王某后,由王某交付工作成果。李先生向王某支付報酬,李先生和王某之間形成承攬合同法律關系、二是王某包工后雇請張某,張某按王某的指示提供勞務,并從王某處領取報酬,王某與張某的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根據(jù)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李先生與裝修工人張某沒有任何法律關系,因此李先生沒有義務對張某進行賠償。 雖然張某無權向李先生主張賠償,但是向王某主張是有法可循的。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若王某存在過錯,張某可以向其主張賠償責任。 律師最后建議廣大市民,房屋裝修時不要貪圖便宜,盡量選擇具有施工資質(zhì)的裝修企業(yè),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糾紛。 整理 新報記者 張家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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