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簽訂了解除協(xié)議但沒有約定補償金事項,法院根據協(xié)議內容認定系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類別/關鍵詞 勞動爭議/勞動合同糾紛/勞動合同解除/協(xié)商一致解除/主體變更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日,北京賣賣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賣賣公司)與孫某簽訂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4日的勞動合同,約定孫某擔任開發(fā)工程師,執(zhí)行標準工時制,工資按照賣賣公司薪酬制度執(zhí)行,賣賣公司實施加班審批制度,孫某加班要以確認有效的《加班申請單》為準,否則不視為加班。 2016年11月1日,賣賣公司(甲方)與孫某(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載明“甲乙雙方于2016年8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現根據甲乙雙方自愿協(xié)商的原則,雙方勞動關系自2016年10月31日起解除。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的年限,北京麻辣誘惑食品有限公司予以連續(xù)計算”。 后孫某向北京市西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賣賣公司支付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該委未支持孫某請求,孫某不服,訴至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勞動者訴稱:賣賣公司未與我溝通即解除勞動合同,并安排我變更合同主體,該解除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我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辯稱:我公司與孫某只是變更了勞動合同的主體,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等均未改變,而且與我公司有關聯關系的下一家單位也明確承諾承認孫某的工作年限,我公司沒有對其利益造成任何損害。 法院認為 關于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賣賣公司與孫某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載明根據自愿協(xié)商的原則自2016年10月31日起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法院以解除協(xié)議內容認定系由賣賣公司提出并與孫某協(xié)商一致所致。孫某主張賣賣公司單方違法解除的意見,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故在此情況下,賣賣公司應向孫某支付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實務要點 實踐中,用人單位基于經營合作的需要可能會變更原勞動關系的履行主體,這種情況下,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情形,原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后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原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入職新單位后,再有需支付補償金情形的,需將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本案,勞動者與單位簽訂解除協(xié)議,原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承諾工齡連續(xù)計算,當然,單位操作并不違法。但是勞動者并不想到新單位入職,而是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遇到這種情況,為避免不必要的訴累,我們建議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 相關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四十六條。 案例來源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終1634號 東合we學院 勞動法實戰(zhàn)培訓典范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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