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2)自然人出租不動產(chǎn)(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3)自然人采取預收款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chǎn),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nèi)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yè)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4)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chǎn),申請代開發(fā)票的,由代征稅款的地稅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1.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計稅依據(jù),市區(qū)7%,縣城和鎮(zhèn)5%,鄉(xiāng)村1% 2.教育費附加:按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計費依據(jù),征收率為3% 3.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計費依據(jù),征收率為2% 其中:月租金不足10萬的,免教育附加。
三.房產(chǎn)稅 個人出租住房應繳納房產(chǎn)稅,以租金收入4%計算繳納;個人出租非住房(商鋪、寫字間等)應繳納房產(chǎn)稅,以租金收入12%計算繳納。 四.印花稅 個人出租住房免交印花稅;個人出租非住房(商鋪、寫字間等)按財產(chǎn)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五.個人所得稅 1.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財產(chǎn)租賃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2.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計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 4.財產(chǎn)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次序為: (1)財產(chǎn)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2)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chǎn)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xù)扣除,直至扣完為止 (3)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財產(chǎn)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 5.個人轉(zhuǎn)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稅額,在計算轉(zhuǎn)租所得時予以扣除。 注意事項: 1.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chǎn)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在以后期扣除) 2.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扣除800元費用;每月(次)收入超過4000元定率減除20%費用。 3.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 (1)每月(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 (2)每月(次)收入超過4000元: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 (3)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六.土地使用稅 個人出租非住房,按實際占用土地面積,依照長春市規(guī)定的稅額計算繳納(具體在稅緣網(wǎng)上搜索);個人出租住房,不區(qū)分用途,免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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