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微博上最熱的就是昆山寶馬車主劉某龍事件。 雖然事件反一號龍哥生的不偉大,死的也不光榮,但沒料到死后竟然C位出道了。 話說龍哥畢竟是獲得過昆山市見義勇為獎的青年,不甘于空虛的生活,竟悍然以身試法,給全國人民留下了一個教科書一般的“正當防衛(wèi)”司法案例,,,創(chuàng)造了人生的最大價值。 我們不再贅述事件過程,也不再多說正當防衛(wèi),單從保險的角度來說說,這件事件里保險責任的前后變化。 劃重點:保險的免除責任 “ 首先,我們來看看常見的意外傷害保險免除責任。雖然很多,但里面只有兩條和此事件高度相關(guān)。 ” 1.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 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但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險人斗毆、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 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巖、探險、武術(shù)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7. 被保險人的產(chǎn)前產(chǎn)后檢查、妊娠(含宮外孕)、流產(chǎn)(含人工流產(chǎn))、分娩(含剖腹產(chǎn))、避孕、絕育手術(shù)、治療不孕不育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發(fā)癥; 8.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使用或服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guī)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 9. 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shù)或者其他內(nèi)、外科手術(shù)導(dǎo)致醫(yī)療事故; 10. 被保險人的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11. 被保險人的精神和行為障礙; 12. 戰(zhàn)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13.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劃完重點,我們今天在這里討論三個問題: 1.這個事件算不算意外? 2.這個事件雙方有沒有故意犯罪? 3.這個事件雙方是否適用斗毆酗酒條款? 這個事件算不算意外? 讓我們來看保險語言中關(guān)于“意外”的定義: “外來的” “突發(fā)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 顯然,龍哥事件中,雙方的傷都是外來的,沒有一方因為肚子里突然長出來個刀造成了自己的損傷; 雙方的傷也是突發(fā)的,兩人受傷合計用了不到20秒,并不是劃破了指甲蓋造成的流血過多。 雙方的傷也是非本意的,騎車小伙天降橫禍,莫名其妙就被砍了,龍哥當然也一樣,并不是主動悔過將刀給了騎車小伙懲罰自己,而是刀掉了,,,被撿走了,,, 雙方的傷也是非疾病的,這個好理解,都是刀傷,不是什么肺結(jié)核尿毒癥。 因此,對于雙方來說,此次事件受的傷害和后果,意外傷害保險需要承擔保險責任。 這個事件雙方有沒有故意犯罪? 讓我們來看刑法中有關(guān)“故意犯罪”的定義: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jié)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jié)果發(fā)生,因而構(gòu)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p> 由上所述,故意犯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jié)果。 (2)行為人對危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抱著希望或放任的態(tài)度。 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其中任何一個,都不能認為是故意犯罪。 首先,對騎車小哥來說,無論案件最終定性為正當防衛(wèi)還是防衛(wèi)過當,其主觀目的都不是犯罪,不是危害社會,更不是希望危害社會,無論法律部門是否判斷其有罪,都應(yīng)認定騎車小哥并非故意犯罪。保險公司均不能以此條款拒賠。 再看龍哥,也許有人說龍哥拿刀是嚇唬騎車小哥,主要用于拍小哥臉,也未造成巨大傷害,構(gòu)不成故意傷害罪。但我們無需在此處糾結(jié)相關(guān)過程,刑法里還有另外一條等著龍哥,叫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龍哥攜帶管制刀具屬于故意行為,且符合“攜帶管制刀具...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量標準,但...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刑法立案標準。因此,龍哥的行為已屬于故意犯罪標準,保險公司可以此免責條款拒賠。但龍哥同車人員若在此案中受到傷害,則不屬于故意犯罪范疇,保險公司不能以此條款拒賠。 這個事件雙方是否適用斗毆酗酒條款? 酗酒是指無節(jié)制地過量飲酒。能使人不同程度地喪失和降低自控能力,實施某種有傷風化或違法犯罪的行為。 顯然,龍哥事件中,龍哥自然是適用酗酒條款;那么如果騎車小哥也喝了酒,是否適用酗酒條款呢? 這里要講判斷此案中給騎車小哥造成的意外傷害是否與酗酒有關(guān),在本案中,小哥一直是被侵犯的客體,其行為與酗酒無關(guān)且并無不當,所以即使小哥酗酒且處于醉酒狀態(tài),保險公司仍不可以酗酒為理由拒賠。 斗毆,.是指雙方或多方通過拳腳、器械等武力以求制勝的行為。是指雙方或多方通過實施暴力擊打以達到制服對方的行為,其目的是否合法、正當?shù)纫蛩鼐皇苤袊箨懛傻谋Wo。 此案中,龍哥一方首先采取暴力行為,屬于斗毆范疇,包括龍哥同車先下來動手毆打騎車小哥的人員。所受傷害保險公司均可以斗毆為由不承擔保險責任。 而騎車小哥并未采取斗毆手段,龍哥上車拿刀對其實施侵害行為也并非因小哥斗毆導(dǎo)致。后續(xù)小哥行為屬正當防衛(wèi),不再屬于斗毆范疇,因此小哥所受傷害保險公司不能以斗毆為由不承擔保險責任。 如果一開始小哥就動手反擊會如何判定?如果在龍哥拿刀前,騎車小哥已與龍哥一方產(chǎn)生斗毆行為,龍哥上車拿刀對其實施侵害則可判定為斗毆的延續(xù)和升級,此情況下小哥所受傷害保險公司就能以斗毆為由不承擔保險責任了。 ![]() 點評哥 事件點評 綜上所述,在這個事件當中,昆山寶馬車主事件主角龍哥因意外受傷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可以依據(jù)“故意犯罪”、“酗酒”、“斗毆”三項條款約定免除保險責任,不予賠付。 事件主角龍哥的朋友受到的意外傷害,保險公司可以依據(jù)“斗毆”條款免除保險責任,不予賠付。 而事件另一方騎車小哥因為正當防衛(wèi)前并沒有采用斗毆的方式反擊,即使最后判定為防衛(wèi)過當,保險公司也應(yīng)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昆山寶馬車主事件可以看出,保險公司在責任免除中,盡量除外了違法犯罪導(dǎo)致的不良后果,這也是對我們的警示,減少一些惡意,減少一些暴戾,運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解決問題。否則,沒有人能保障你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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