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國奇案錄(文稿整理:律師蘇宏圖)三次被判死刑、三次被撤銷死刑判決的死刑犯(二) 但是,山西省臨汾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6日以(2000)臨刑初字第6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rèn)定被告人王玉林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其妻李麻靈被判包庇罪,獲刑一年零六個月。宣判后,王玉林不服,提出上訴。這是王玉林第一次被判死刑。 2004年3月24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00)晉刑一終字第273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這是王玉林第一次被撤銷死刑判決。 2004年8月16日,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4)臨刑初字第4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rèn)定被告人王玉林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這是王玉林第二次被判死刑。 宣判后,王玉林又提出上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6日以(2004)晉刑一終字第279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這是王玉林第二次被撤銷死刑判決。 重審期間,臨汾市人民檢察院以本案事實證據(jù)有變化為由決定撤回起訴,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3日以(2006)臨刑初字第26號刑事裁定,準(zhǔn)許撤回起訴。 2007年5月24日,臨汾市人民檢察院重新提起公訴,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7日以(2007)臨刑初字第4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rèn)定被告人王玉林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這是王玉林第三次被判死刑。 宣判后,王玉林又提出上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以(2007)晉刑一終字第189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這是王玉林第三次被撤銷死刑判決。 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以(2010)臨刑初字第7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rèn)定被告人王玉林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宣判后,王玉林提出上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以(2012)晉刑一終字第1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王玉林提出申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以(2012)晉刑監(jiān)字第120號通知,駁回其申訴。王玉林之女王甲佳以原審認(rèn)定事實錯誤、審判程序嚴(yán)重違法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現(xiàn)在,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又該怎么樣再次審理這個案件呢?我們拭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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