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3月2日,周某應聘到某公司從事管理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了六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六個月內,公司一直未替周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直到2013年10月,公司才為周某開始繳納社會保險費。周某不服,向人事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為其繳納試用期內六個月的社會保險費。 【分歧】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種意見認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互相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理由;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如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亦可解除勞動合同。可見,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有別于正式的勞動關系,他們之前的關系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待試用期滿后,再開始繳納。 另一種意見認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里所說的社會保險指的就是我們常說的“五險一金”。該規(guī)定明確指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必須指出的是,這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狹義上,特指已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另一方面也是說,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毫無疑問,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在“用工”,此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秳趧雍贤ā返谑邨l也明確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因此,只要用人單位雇傭勞動者開始用工,就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無論是否在試用期內。 ?。ㄗ髡邌挝唬航魇嶂菔薪鹣h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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