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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古代薦舉制度:“求賢之要,莫若責舉主”

       songsgt 2019-02-24

      2019-02-15 15:37:38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趙進華 馬扶搖
        我國古代社會兩千年的政治,是一種將賢人政治和法治政治緊密結(jié)合在一起的政治運行模式。一方面,正統(tǒng)觀念認為,國家的穩(wěn)定和社會治理關鍵在人,人存政舉,人亡政息。所以,理想的形態(tài)應該是君為明君,官為循吏。另一方面,為了保證國家權(quán)力始終掌握在賢君循吏的手中,歷朝歷代不斷推進選人用人方面的制度建設,始終致力于以嚴密的法律制度拱衛(wèi)賢人政治。在一系列保障性制度中,著眼于人才選拔而來的薦舉制度在歷史上曾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所謂“天下之治,在于得人;人之賢愚,系乎所舉”。(《宋會要輯稿·選舉》28)其正反兩方面經(jīng)驗教訓均對后世有著啟示意義。

        薦舉及擔保責任的由來

        薦舉,是我國古代朝廷為了選拔賢良、可靠的公務人員,或是遴選某一方面特殊人才而設計出來的一種低成本的制度。該制度萌芽于先秦,發(fā)展于秦漢魏晉,圓熟于唐宋,造極于明清,前后延續(xù)了兩千多年。區(qū)別于科舉那樣一些以考試為主要形式的人才選拔機制,薦舉制要求通過推薦的形式向朝廷輸送人才。具有推薦資格的人被稱為“舉主”,通常是一定品級以上的中高級官員,而被舉人可以是白丁。當然,大多數(shù)情況下是在籍的下級官吏。之所以要設立薦舉這樣一個人才通道,是因為朝廷清楚,“夫天下之吏不可以人人而知也,故使長吏舉之?!保ā端螘嫺濉みx舉》23)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薦舉制部分地解決了古代政府獲取人才信息困難的問題。

        薦舉制度的應用非常廣泛,尤以宋代為典型,“凡要切差遣,無大小盡用保舉之法。”(《文忠集》卷107)正是經(jīng)由這一通道,大量德才兼?zhèn)渲康玫街赜谩H缣菩跁r期,姚崇為相,薦宋璟接替自己的位置;宋朝的歐陽修曾推薦呂公著、司馬光和王安石等人任官,更是留下了“一劄薦三相”的士林佳話。

        然而,薦舉之門一經(jīng)打開,各種濫舉、謬舉現(xiàn)象就不可避免地產(chǎn)生了。掌握薦舉權(quán)的舉主,或礙于門第之成見,或陷于權(quán)貴之請托,或誘于貨賄之所得,舉薦不公、舉薦不實時有發(fā)生,非但沒有向國家輸送賢才,反倒惡化了當時官場的生態(tài)?,F(xiàn)實中甚至出現(xiàn)了“舉秀才,不知書;舉孝廉,父別居”這樣的笑話。是以,東晉大臣應詹上疏皇帝道:“屬托者無保負之累,而輕舉所知,此博采所以未精,職理所以多闕。今凡有所用,宜隨其能否而與舉主同乎褒貶,則人有慎舉之恭,官無廢職之吝?!保ā稌x書·應詹傳》)應詹建議,應該強化舉主的擔保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杜絕薦舉之弊。

        實際上,應詹所言并非獨出機杼、標新立異,而是有其制度淵源和背景。嵌擔保機制于薦舉制度之中,是我國古代行政法制的重大發(fā)明,這一做法早在距今兩千多年前的春秋時期就已現(xiàn)其萌芽。公元前615年,秦、晉戰(zhàn)于河曲(今山西芮城西風陵渡黃河轉(zhuǎn)彎地區(qū)),晉國正卿趙盾故意使御人亂行,負責軍法的司馬韓厥當即處決了御人,由于韓厥任司馬系出于趙盾的薦舉,事后趙盾對身邊人說:“二三子可以賀我矣,吾舉厥也而中,吾乃今知免于罪矣。”(《國語·晉語》)這說明,如果韓厥不稱職,作為舉薦人,趙盾也要被處罪。這是目前所知的我國歷史上最早的關于干部任職推薦責任追究制度的實例。

        又如,秦昭襄王五十年(公元前257年),秦、趙邯鄲之役中,秦大將鄭安平降趙,而鄭安平為國相范雎所舉薦?!扒刂?,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記·范雎列傳》)若按照這部法律來嚴格執(zhí)行,范雎應當被處以收三族之刑,于是范雎“席稾請罪”??僧敃r秦王對范雎正倚若臂膀,怎舍得對他動刑?于是此事最后也就不了了之。

        正是因為薦舉中包含了擔保責任(也可視為連帶責任)在內(nèi),所以薦舉又被稱為保舉、保薦、保任。然而,也正是因為薦舉制度內(nèi)含了擔保責任,所以落實起來就有了一定的難度,需要一個相對穩(wěn)定的國家和社會環(huán)境,需要相關的配套制度與之相呼應,更為關鍵的是,需要健全有力的法律執(zhí)行機制。這些條件到隋、唐之際才陸續(xù)完備,于是薦舉制度也于此時進入了成熟期。

        薦舉中擔保責任的應用

        《唐律·職制律》中規(guī)定:“諸貢舉非其人及應貢舉而不貢舉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此后歷朝歷代基本上沿襲了這一規(guī)定)什么是“非其人”呢?《唐律疏議》中解釋:“謂德行乖僻,不如舉狀者。”這是我國古代薦舉連帶之制在刑律上的集中體現(xiàn),這意味著舉薦不實要被依律治罪??梢韵胍?,這對于有效減少實踐中的薦舉不實行為應該有一定的作用。

        當然,指望僅靠這樣一條規(guī)定徹底地解決薦舉不實問題,恐怕是不現(xiàn)實的,還需要更加詳盡、具體的操作性規(guī)則。到了宋代,圍繞著薦舉連帶所形成的制度設計愈加詳密,包括舉主的責任范圍、責任期限及免責事由等等細節(jié)問題具載于政府所發(fā)布的敕、令、格、式中。難能可貴的是,這樣一些制度性規(guī)定在現(xiàn)實的政治生活中得到了較為嚴格的執(zhí)行,因而也產(chǎn)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如宋太祖時,太仆少卿王承哲因舉官不當,被責降為殿中丞,自五品官降為從八品。宋真宗時,龍圖閣直學士、工部郎中陳堯咨“坐失舉,降兵部員外郎”。(《宋史·陳堯咨列傳》)宋仁宗時,龍圖閣直學士、刑部郎中、知廬州包拯因前任陜西轉(zhuǎn)運使時所薦鳳翔府監(jiān)稅盧士安犯罪,被“追一官,降小郡”,改知池州。(《宋會要輯稿·職官六五》)南宋著名詞人辛棄疾也曾“坐繆舉,降朝散大夫,提舉沖佑觀”。(《宋史·辛棄疾列傳》)南宋名臣周必大在晚年“坐所舉官以賄敗,降滎陽郡公”。(《宋史·周必大列傳》)縱觀兩宋之世,因舉官失實、舉官不當、舉官犯贓私罪、舉非其人、不如舉狀而受罰遭貶的官員數(shù)不勝數(shù),雖賢者亦不免。

        值得一提的是,宋哲宗時期,時任宰相的司馬光因前舉孫準充館閣之選,而孫準與妻兄相論訴被罰銅(即納銅贖罪),司馬光遂向皇帝連上兩劄,乞求責降?;实垭m有意寬待,司馬光卻堅持要嚴格執(zhí)法,“臣備位宰相,身自立法,首先犯之,此而不行,何以齊眾?”(《傳家集》卷56)正是因為當時舉主連坐法至細至密,且執(zhí)行有力,“事無大小,皆坐舉主”(《資治通鑒后編》卷4),所以它對當時吏治的清明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實踐中,為了進一步明確舉主的擔保責任,在由朝廷所發(fā)布的要求官員各舉所知的詔書中常有這樣的措辭:“任內(nèi)犯贓及不如舉狀,并連坐之”,“如任使后不如舉狀,并當連坐?!倍谂e主呈交朝廷的舉狀中,也常會有這樣的聲明:“后不如所奏及犯正入已贓,臣甘當同罪?!比鐓喂侗K]周敦頤狀》:“臣伏見尚書駕部員外郎、通判永州軍事周敦頤,操行清修,才術(shù)通敏,凡所臨蒞,皆有治聲。臣今保舉,堪充刑獄錢谷繁難任使。如蒙朝廷擢用,后犯正入已贓,臣甘當同罪。其人與臣不是親戚,謹具狀聞,伏候敕旨?!迸e狀中“其人與臣不是親戚”的聲明也頗引人注目,在當時這樣的聲明并不鮮見,用以表明保薦出于公道。

        “責舉主”的歷史經(jīng)驗及法理

        薦舉制度在長期的運行實踐中,展現(xiàn)出了巨大的制度活力,也積累了非常寶貴的經(jīng)驗。宋人為此總結(jié)道:“擇舉主于未用之先,責舉主于已用之后,此古今薦舉之良法也。”(《古今源流至論別集》卷7)概言之,薦舉制度的要領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

        “擇舉主于未用之先”。古人深信:“惟正知正,惟邪知邪,善惡各以類至?!保ā端螘嫺濉ぢ毠偎亩罚┻@自然有其道理,正應了那句俗語“物以類聚,人以群分”。是以,薦舉制一直貫徹以類求人原則,“選賢任能,必資類舉”,“俾推類以舉知。”(《宋大詔令集》卷165)譬如令侍講舉博通經(jīng)術(shù)者,令文班常參官、進士及第者舉文才出眾者。宋真宗就曾對輔臣說:“凡所舉官,多聞繆濫,宜先擇舉主,以類求人。今外官要切,惟轉(zhuǎn)運使,卿等可先擇人,令舉之?!保ā端问啡摹ふ孀凇罚?br/>
        “責舉主于已用之后”。古代的統(tǒng)治者深刻地認識到舉主擔保責任之于選人用人的重要性,因此,宋太宗才說:“求賢之要,莫若責舉主?!保ā独m(xù)資治通鑒長編》卷36)只有在制度上夯實舉主的擔保責任,才能督促舉主真心實意地為國舉薦賢才。至少,為規(guī)避舉人失實的法律風險,舉主也會小心謹慎地對待薦舉工作,從而杜絕實踐中的妄舉濫舉現(xiàn)象。實踐證明,只要舉主擔保責任足夠嚴厲并落實到位,是可以有效減少薦舉不實的。正如宋人所言:“法既加嚴,則誰敢失實,以干謬舉之罰?”(《東澗集》卷7《論薦舉札子》)

        “擇舉主于未用之先”和“責舉主于已用之后”構(gòu)成了薦舉制度相輔相成的兩個重要方面。慎擇舉主,為高質(zhì)量地薦舉提供了必要的主體保障;嚴責舉主,則為薦舉制度的良好運行確立了有力的激勵機制。二者一先一后,共同服務于為國舉賢這一目標。其中,問責舉主的制度要求尤其為薦舉制度的關鍵所在,抽離了這一硬性約束,薦舉制度將淪為兒戲,這已為歷史經(jīng)驗所證明。

        細究我國古代的薦舉制度,其背后有深厚的法理存焉,其中最根本的一條就是循名責實?!把煂崱痹醋苑宜枷胛鋷?,《韓非子·定法》云:“術(shù)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zhí)也?!薄多囄鲎印o厚》云:“循名責實,君之事也。”“循”是依循、依照之義,“責”有責問之義,也可理解為問責。“循名責實”指君主依據(jù)一定的名義,課臣下以相應的責任,務求名實相符?!把煂崱痹臼欠覍W派貢獻于君主的“術(shù)”之一種,后來它慢慢地法制化了,體現(xiàn)在很多具體的制度中。在薦舉制度中,臣下向朝廷舉薦用人,自然是因為被舉人有賢能之名,而朝廷則要通過對其人實際的考察,驗證其人之賢否。若名實不符,則要追究舉主的責任。宋太祖開寶六年曾下詔求文才出眾的人,詔中特意點明:“庶葉盡公之道,用符責實之求?!保ā端未笤t令集》卷165)即是強調(diào)了舉主的保證責任。司馬光推薦孫準,舉狀中稱其“行義無缺”,然而事實證明其人閨門不睦,妻妾交爭,這自然是“行義有缺”。被舉人名實不相符,則舉主司馬光難以免責。

        綜上所述,我國古代的薦舉制度理念深邃,設計精微,堪稱中華傳統(tǒng)政治文明的典范之作。該制度所蘊含的“求賢之要,莫若責舉主”的先進理念及基于此種理念構(gòu)建起來的一套精密的制度設計,即便是以今天的視角來看,仍然不過時。當前,提名推薦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的適用非常廣泛,無論是選任制還是委任制干部選拔方式,通常都會涉及提名推薦的問題。然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提名推薦對于推薦者而言有時似乎只意味著權(quán)力的行使,卻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實質(zhì)性的責任約束,也增加了“帶病提拔”的風險。要想改變這一境況,切實提高干部選拔任用的質(zhì)量,唯有貫徹“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提名推薦者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通過嚴密規(guī)范的責任追究機制倒逼提名推薦者忠誠履職、盡心薦賢,為黨和國家推薦更多德才兼?zhèn)涞母刹?。在這方面,歷史悠久的薦舉制度及其實踐似乎可以為當下提供些許有益的啟示。

       ?。ㄗ髡邌挝唬簴|北大學文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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