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薦理由 本案的關鍵在于被害人龍某的陳述與證人證言是否構成證據(jù)鏈。 所謂證據(jù)鏈,是指兩個以上的證據(jù),每個證據(jù)都不能證明全部案件事實,都只能證明一部分案件事實,只有把這些證據(jù)串連在一起綜合判斷時,才能證明整個案件事實。也就是說,證據(jù)鏈上的每一個證據(jù)都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否則,自己不合法無效,串起鏈來同樣是不合法的,是無效的。顯然本案中被害人龍某的陳述與其它證人證言根本沒有形成什么證據(jù)鏈。 一、僅有被害人的陳述,不能認定王某有罪。 《刑訴法》第42條的確規(guī)定了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在內的七種證據(jù),但該條第二款規(guī)定:“以上證據(jù)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做為定案的根據(jù)?!敝凰哉J為僅憑被害人龍某陳述不能定王某有罪,依據(jù)的就是該條法律規(guī)定。因為僅有被害人龍某的陳述,無法查證其是否屬實。那么,證人龍一及龍某的證言,能否查證受害人龍某的陳述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證人龍一與龍某的證言均為傳來證據(jù),且恰恰是來源于受害人龍某的陳述,即兩位證人僅僅是聽幼女龍某說自己被強奸了,兩位證人便作證龍某被強奸了。如此說來,兩證人證言與龍某的陳述便屬于同一類證據(jù),自己不能證明自己,正如謊話即便說一千遍也還是謊話變不成真理一樣。受害人龍某的陳述,無論是通過自己之口還是通過他人之口,也無論是陳述了多少遍,單獨都不能起到有罪證據(jù)的作用,仍然需要通過其它證據(jù)查證其陳述、作證的內容是否屬實。況且證人龍一的證言除存在上述傳來證據(jù)的問題外,因其與受害人龍某是親姐妹,與證人張某是母女關系,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具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在法律上的證明力較弱,也需要有其它證據(jù)加以印證方能采信。 另外,受害人龍某為幼女,不具有法律上獨立的行為能力,其所做陳述或指控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二、證人黃某某的證言是根據(jù)推理得出的結論,依法不能成立,更不能起到印證龍某受強奸的陳述這一證據(jù)的作用。 黃某某的證言舉足輕重,如果能夠成立,無疑是對王某的有力指控;如果不能成立,則公訴人的指控完全不能成立,原審判決便自然也不能成立。 證人黃某某的證言有兩項內容:第一,她認為王某強奸了龍某。她得此結論的方式有二:(1)通過看。她看見王某將受害人龍某叫進房間并關上了門,龍某出來時頭發(fā)很亂,進了廁所,通過這些表象,證人黃某某推測龍某被強奸了;(2)通過聽。稱當王某將龍某單獨叫進房間后,她聽到里邊發(fā)出了聲響,通過發(fā)出的聲響,證人黃某某推測龍某被強奸了。第二,證明王某在強奸龍某的前后都親自告訴過她,因此,她知道龍某被強奸了。中國有句古話:眼見為實,耳聽為虛。證人黃某某畢竟沒有證明她親眼所見王某強奸受害人龍某,她所得出的強奸結論完全是根據(jù)表象推測出來的,而推測不能做為證據(jù)。至于黃某某證實王某跟她講過強奸了龍某的話,因王某否認,又沒有其它證據(jù)加以證實,證人黃某某的證言依法不能成立。所以,證人黃某某的證言,無論是單獨還是與其它證據(jù)結合,都不能作為有罪證據(jù)加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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