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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秒懂個人外匯調回、反避稅和CRS,體驗有錢人的煩惱

       獅心Richard 2019-04-11
      本文適合以下人群觀看:

      • 擁有海外財富的高凈值人士

      • VIE架構下的中國籍創(chuàng)始人和個人投資人

      • 雖然窮但是求知欲旺盛的你??


      昨天,一向沉穩(wěn)的A大佬突然找來,來了個問題三連:

      A大佬聽到的第一個傳聞,來自一張網上廣泛流傳的圖片,內容是一份疑似阿里巴巴的內部文件:

      -圖:來自微博yuange1975

      文件主要強調了兩點:

      (1)境外股權激勵外匯收益需在6個月內調回

      (2)外匯收益調回后要依法納稅。

      于是,眾人圍繞著這個因多次傳播而略顯模糊的神秘文件展開了各種閱讀理解。最激進的一種解讀認為,不僅是股權激勵,中國稅收居民的任何境外所得,都要嚴格執(zhí)行同樣的流程,結匯、納稅,一個都不能少,阿里的文件就是企業(yè)響應政策變化的有力證據(jù)。

      是真的嗎?

      讓我們從外匯調回開始說起。

      外匯強制調回境內?

      關于外匯是否強制調回,2008年是一道分水嶺。

      2008年之前:上交給國家

      眾所周知,外匯儲備兩大作用:用于國際支付和穩(wěn)定匯率。

      當年我國外匯儲備匱乏,人民幣面臨極大的貶值壓力,國家金融的穩(wěn)定性和對外聲譽都因此受到影響。

      因此,從90年代起,我國持續(xù)實行“強制結售匯制度”,要求境內機構和個人在境外的外匯收益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調回境內進行結匯,把外匯上交給國家。

      2008年之后:藏匯于民

      強制結售匯制度十分奏效。隨著經濟發(fā)展,2006年我國外匯儲備超過日本,躍居全球第一。但是,外匯儲備過于豐富所帶來的貨幣被動超發(fā)的風險也逐漸顯現(xiàn)。隨著經濟形勢變化,強制結售匯制度開始松動。

      2008年,《外匯管理條例》修訂,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和個人可以按規(guī)定保留外匯或者將外匯賣給銀行。強制結售匯制度階段性退出了歷史舞臺。

      話雖如此,但網傳阿里內部文件里的說法也并非空穴來風。

      除了像A大佬這樣參與境外投資的成功人士,還有這么一群人,憑借自己兢兢業(yè)業(yè)工作,獲得了參與境外公司股權激勵的資格,半只腳踏入財富自由的門檻。這也就是網傳阿里文件中提到的情形。

      對于這種情況,外管局給了個“溫馨提示”:勤勞的孩子們,恭喜你們!哦對了,別忘了,你們用于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錢,以及這些錢在境外產生的收益,原則上都要在變現(xiàn)后6個月內匯回境內喲~(《資本項目外匯業(yè)務操作指引(2017年版)》)

      不是說不強制調回了嗎???

      不要驚訝,請仔細讀一下《外匯管理條例》第九條的原文: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jù)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guī)定。

      看到后半句沒有,雖然大原則是不再要求強制調回,但是外管局還是有自由裁量權的。

      經查證,遼寧、湖北、吉林、湖南、青海、寧波等六地的外管局官網上也都明確掛出了辦事指南,寫明了原則上六個月內調回的要求。

      所以,總結一下,關于外匯調回,目前除了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這一種情形外,其他的像個人SPV轉股、分紅之類的收益暫時沒有看到明確強制調回境內的要求[i]。

      A總,您可以松口氣,喝杯茶了。

      個人境外所得已無處可逃?

      茶喝完了我們開始說第二個問題:。

      富蘭克林說過,唯死亡和納稅不可避免。雖然境外收益不用調回境內,但是該繳的稅跑不了。

      居民個人全球征稅

      《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guī)定,居民個人,無論是從境內還是從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納稅。畢竟無論從哪兒來的,錢,都是你的錢。這就是所謂的“全球征稅”原則。

      說到“居民個人”,很多人可能會下意識地理解為國籍為中國的人。但實際上,如果你家人在國內,工作在國內,一年365天有一半以上時間在國內,即使你國籍換成了外國,也可能并不改變你是“居民個人”的身份,不影響你要在我國納稅的事實。

      《個人所得稅法》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其實,“全球征稅”原則不是什么新鮮事兒,那為什么最近又引發(fā)了大佬們對于海外收益被征稅的擔憂和恐慌呢?

      原則還是那個原則

      但是,它。進?;A?。

      從前,法條有被鉆空子的空間。

      不是要對居民個人境外所得征稅嗎?那好,我把錢留在境外SPV層面,不向個人做分配,個人沒有所得,自然也就不用繳稅了,豈不美哉?

      從前,稅務機關心有余而力不足。

      境外SPV數(shù)量繁多且遍布世界各地,除非有誰引起了稅務機關的特別注意,稅務機關主動出擊去查,否則,只要悄悄地把錢留在境外,稅務機關也沒法高效全面地掌握信息。

      但是現(xiàn)在,兩大問題被各個擊破,令人“聞風喪膽”的“反避稅”和“CRS”來了。

      反避稅條款

      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個稅法參照企業(yè)所得稅法設立了反避稅條款。

      簡單來說,這一條款的意思就是,透過形式看實質。

      你不是說,境外收益留在SPV,不是你個人的“所得”嗎,那好,請接受以下靈魂拷問:

      一個中國人,跑到有“避稅天堂”之稱的BVI去設個公司,有收益后錢還留在公司,不分給個人,有正當理由嗎?有合理經營需要嗎?有合理商業(yè)目的嗎?

      回答不上來了吧?SPV里的錢又不是小時候媽媽幫你保管的壓歲錢,是你的,終究是你的。乖乖納稅吧~

      反避稅條款明確了,沒有商業(yè)實質的SPV所得也視為個人所得,適用納稅調整。

      CRS

      反避稅條款堵上了漏洞,給了稅務機關有力的法律依據(jù),但是光有依據(jù)還不夠,得有實實在在的調查手段去落地。CRS的出現(xiàn)解決了這個問題

      什么是CRS?

      簡單來說,CRS就是各個國家地區(qū)通力合作,共同打擊跨境逃稅問題的一個有力手段。

      像中國一樣苦惱著跨境逃稅問題的國家不在少數(shù)。之前各個國家地區(qū)雖然也友好合作,互相約定著要交換情報,但是都需要根據(jù)申請進行交換,想要啥得自己說,還要提供涉稅證明材料。這樣一來二去,太過麻煩,實操中作用有限。

      2014年,終于有人忍不下去了。“都4102年了!怎么還這么落后!”于是,大家拉了一個群,立志要革新信息交換方式。

      入群的人需要簽一份“多邊主管當局間協(xié)議(MCAA)”,對稅務主管當局之間如何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基本規(guī)則進行約定。

      在這個群里,你愿意和誰交換信息,需要給群主經濟合作發(fā)展組織(OECD)提交一個單子,上面都是你pick的信息交換對象。如果你和你pick的對象是“雙向暗戀”的話,那OECD就會宣布你們牽手成功,信息就可以自動交換了。

      注意,是自~動~交~換~喲~

      至此,國家終于可以高效快捷地掌握居民個人的境外賬戶信息了。

      為了指導大家傳輸信息,群主OECD發(fā)布了一個文件,《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統(tǒng)一報告標準)》,也就是我們所說的CRS,這個文件對金融機構識別、收集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信息的具體要求和程序做出了詳細的規(guī)定。

      上面這種通過加入《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并簽署MCAA來進行CRS信息交換的模式被稱為“多邊模式”。

      除了多邊模式外,有些感情深厚的早就加上好友了,他們也可以選擇簽署雙邊的主管當局間協(xié)議(CAA),來進行CRS信息交換,比如中國大陸和中國香港。

      搞清楚了CRS是個什么東西,我們又去找群主問了一下CRS具體是怎么操作的:

      (1)信息是怎么交換的

      中國的小明在BVI的一家銀行開了個賬戶,銀行對小明做了一番盡職調查,了解到了小明是個中國人。

      BVI銀行把收集到的小明的賬戶信息上報到BVI的稅務主管部門,由于BVI的稅務主管部門pick了中國,所以愉快地把小明的信息提供給了中國的稅務機關。

      于是,小明的海外賬戶信息Get√

      (2)哪些金融機構需要參與信息收集?

      托管機構(Custodial Institution)、儲蓄機構(Depository Institution)、投資實體(Investment Entity)(包括信托)、特殊保險公司(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

      (3)交換哪些信息?

      各國(地區(qū))稅務機關需要交換的信息包括:

      • 賬戶持有人及/或其實際控制人的基本信息:姓名/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司法管轄區(qū)、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 賬號及賬戶余額(包括現(xiàn)金值保險合約和年金合約的現(xiàn)金價值或退保金額);

      • 持有金融機構的債權權益;

      • 托管賬戶還應報送利息、分紅等法定孳息類收益,及銷售、贖回金融資產取得的收益;

      • 儲蓄賬戶還應報送利息總額。

      (4)多久交換一次信息? 

      根據(jù)MCAA和CAA約定,信息每年進行一次自動交換,交換時間不遲于該信息相關的日歷年度結束后的九個月。根據(jù)我國國家稅務總局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專題網頁的披露,我國已于2018年9月與其他國家(地區(qū))稅務主管當局進行了第一次信息交換。

      (5)目前有哪些國家/地區(qū)同意向中國交換信息

      根據(jù)OECD官網顯示,截至2019年4月,包括百慕大、BVI、開曼群島、中國香港、毛里求斯、瑙魯、新西蘭、圣基茨和尼維斯、薩摩亞、新加坡、瑞士在內的共93個國家(地區(qū))同意向中國交換信息。

      隨著實施CRS標準進行信息交換的國家的逐步增加,稅務機關再也不像從前那樣兩眼一抹黑了,只要人在家中坐,信息自動來。

      A大佬的三個問題已經解答完畢。但是,我有預感,A大佬的問題還沒結束….

      昨日已逝,未來已來,如何在稅務合規(guī)的情況下優(yōu)化海外資產配置,如何在日益狹小的空間內進行稅務籌劃,這就是A大佬,也是我們,要面臨的下一個課題了。



      [i] 關于個人境外收益是否存在調回要求的問題,除正文提及的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情況存在調回要求外,商務部、外管局等部門于2006年9月8日實施,于2009年6月22日修改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的規(guī)定(2006修訂)》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了外匯調回的要求:境內公司及自然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所得外匯收入,應自獲得之日起6個月內調回境內。但是,此條款僅適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與境內公司跨境換股并購這一非常特殊的情形,故未在正文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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