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評陳樹德《王力在對仗理論上的卓越貢獻》一文的常識性錯誤 2
第七段原文: 在對聯(lián)中引入“語法結構”的概念,王力也是歷史第一人。他在《駢體文構成》中,首次提出“駢體(對仗)的基本功要求是句法結構的相互對稱:主謂結構對主謂結構,動賓結構對動賓結構,偏正結構對偏正結構,復句對復句”。接著又說:“如果進一步分析,駢偶不僅要求整體對稱,而且上下聯(lián)內部的句法結構也要求一致:主語對主語,謂語對謂語,賓語對賓語,補語對補語,定語對定語,狀語對狀語”??紤]到古人對“漢語語法”這些新名詞、新概念不理解,王力還特別補充說明:“古代雖然沒有這些語法術語,但事實上是這樣做的”。在《漢語詩律學》中,王力還根據(jù)語法構成,深入分析了對聯(lián)的各種“句式”,將對句分為“簡單句”、“復雜句”和“不完全句”三類,取五言對句的“句式”作例子,一口氣就列舉出“九十五個大類,二百零三個小類,三百四十個大目,四百個細目”。同時強調“這些類目,當然不能包括所有一切的句式”。引用現(xiàn)代語法標準,如此廣泛、深刻分析對聯(lián)的“句式”結構,至今無人可比,王力真不愧是語言大師! 點評: 王力的確是語言大師。但是王力也是人而不是神,不可能沒有某些失誤的?! ?BR> 單就對仗法度而言,王力把語法結構一致作為對仗的兩大基本原則之一,是不嚴謹?shù)?,有以偏概全的疏漏。對于句型一致的疏漏,王力后來在《詩詞格律》一書里補充說:“詩詞的對仗還有另一種情況,就是只要求字面相對,而不要求句型相同?!眱烧呦嘟Y合相互補充才是正確的結論。 如果王力先生在《古代漢語》和《漢語詩律學》的再版之機,也把上述這些補充和檢討也修訂進去,到今天我們就不會為“兩個一致”是否正確而爭執(zhí)不休了。 第八段原文: 根據(jù)以上敘述,對聯(lián)格律實際存在“兩個版本”:一、以傳統(tǒng)“同門類相對”為標準,可稱為“古代版”;二、以現(xiàn)代漢語語法概念為基礎的“詞性一致”+“結構相應”(詞性和結構不可分割),可稱為“現(xiàn)代版”。根據(jù)以上敘述還可以證明,王力是對聯(lián)格律“現(xiàn)代版”的第一倡導人。有了王力的倡導,才有今天的《聯(lián)律通則》,所以王力在對仗理論上的貢獻巨大! 點評: ?。?、本人孤陋寡聞,在語法著作里面,只看到過句法的“結構一致”,“結構相同”或“結構對稱”〔王力先生也是這么說的〕,從來沒有看到過什么“結構相應”。 請問陳教授,“結構相應”一語出自于哪一本語法著作?“相應”一詞的準確含義何所指?其內涵和外延是什么?請舉例說明對仗句是如何相應的?敬請陳教授明以教我。 另外,把“詞性一致+結構相應”硬塞到王力教授的頭上,是歪曲王力的觀點;他可沒說過什么“結構相應”之類莫名其妙的術語。王力教授要是在世的話,恐怕是不回答應的吧? ?。?、王力在對仗理論上的語法研究是有功勞的,但是在對仗研究中的疏漏和失誤也是有目共睹的。對于歷代偉人,后人無一不是實事求是地一分為二地評價的,為什么獨獨對于王力先生就不能實事求是地一分為二呢?
第九至十三段原文: 需要說明的是,王力的《漢語詩律學》或《駢體文構成》,都是上世紀五十年代的著作,所談的對仗規(guī)則,還處于“同門類”向“詞性一致”的過渡階段,不完善處在所難免。 點評: 泥裳雨衣君有一段議論說得很正確:“詩律學與語法學有相似之處?!奥伞迸c“法”是近義詞,都是指某種規(guī)范。詩律與語法,都是自然形成的,而非刻意制定的。既沒有人制定過《語法通則》,也沒有人制定過《詩律通則》。研究古漢語語法,必須踏踏實實地在古文中總結。閱讀古文時,如果發(fā)現(xiàn)某句型經(jīng)常出現(xiàn),但不合自己的古漢語語法理論,那只能說明自己的語法理論出了問題。 這里說的雖然只是“詩律學”,同樣適用于對仗理論。歷史長河里古人的對仗一直主要是根據(jù)“同門類”寫作的,用王力的“詞性一致”理論衡量古代所有的優(yōu)秀對仗句,就會有大量的優(yōu)秀對聯(lián)被排斥在外,它只能說明“詞性一致”的理論出了問題〔〕 “同門類”向“詞性一致”的過渡是決不是理論的進步,而是大倒退。例如中國楹聯(lián)學會網(wǎng)國粹論壇的胡自立版主飛舞“對聯(lián)必須一致”的大斧,把許多古今優(yōu)秀名聯(lián)開除聯(lián)籍,不過是留下了笑柄而已。 第十至十三段原文: 例如“詞性”的確定,歷史上就一直爭論不休。英語、俄語的詞性大多可以從字形加以辨別,漢字的詞性只能靠上下文去判斷。所以《馬氏文通》說:“字無定義,故無定類”?!缎轮鴩Z文法》說:“凡詞,依句辨品,離句無品”。這些表述,無非說明漢字的“分類”十分困難,一個字可能既屬“甲類”,又屬“乙類”,還屬“丙類”……但詞、字總是要分類的,不能因為“無定類”或“離句無品”就不劃分詞類。在“詞類”的劃分進程中,由于受古文“詞”、“字”不分的影響,1898年馬建忠在《馬氏文通》中就將文言文按“字類”命名,共分九類:名字、代字、動字、靜字、狀字、介字、連字、助字、嘆字。1924年黎錦熙《新著國語文法》正式將詞類分為五個大類和九個基本類:實體詞(名詞、代名詞),述說詞(動詞),區(qū)別詞(形容詞、副詞),關系詞(介詞、連詞),情態(tài)詞(助詞、嘆詞)。直到1956年,教育部頒布《暫擬漢語教學語法系統(tǒng)》,才將詞類分為11類:名詞、量詞、代詞、動詞、形容詞、數(shù)詞、副詞、介詞、連詞、助詞、嘆詞。1984年,該系統(tǒng)正式修訂為《中學教學語法系統(tǒng)提要》,增加“擬聲詞”一類,共12類: 實詞:名詞、動詞、形容詞、數(shù)詞、量詞、代詞。 虛詞:副詞、介詞、連詞、助詞、嘆詞、擬聲詞。 這是當今最權威的漢語詞的分類標準。
點評: ?。薄⒗纭霸~性”的確定,歷史上就一直爭論不休。英語、俄語的詞性大多可以從字形加以辨別,漢字的詞性只能靠上下文去判斷。 ——陳教授又說外行話了。漢語并非所有的詞性“只能”靠上下文去判斷的。 判斷漢語的詞性有三條標準,一是意義〔詞匯的意義〕標準,二是形態(tài)標準,三是語法功能標準。 有一部分詞語是可以根據(jù)詞匯意義判斷詞性的,往往無需參照上下文。例如“人民、國家、花朵、陳樹德,孫逐明……”就是名詞,“二十三,四十八……”就是數(shù)詞,等等,這些詞無需參照上下文。。 漢語并非完全沒有形態(tài)標準。例如帶前綴“老”、后綴“兒”“子”的詞,就是名詞,例如“老頭”、“老鼠”、“花兒”、“草兒”、“釘子”、“錐子”……這些詞也無需參照上下文。 有一部分詞則需要考察它在詞組和句子的語法功能才能判斷詞性,這些詞當然必定需要參照上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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