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公安局關于加強居民住宅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為有效預防和遏制居民住宅火災事故發(fā)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深入推進全市居民住宅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根據公安部統(tǒng)一部署,市公安局就加強居民住宅消防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居民住戶和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1、 禁止損壞、挪用、埋壓、圈占、遮擋或擅自拆除、停用室內外消火栓、滅火器等各類消防設施器材。
2、禁止在樓梯間、疏散通道、防煙樓梯間前室和避難層隨意堆放雜物等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3、禁止在管道井、電纜井內堆放雜物等可能增加火災危害性的行為。管道井、電纜井應封堵嚴密,檢查門應保持關閉。
4、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等妨礙安全疏散或增加火災隱患的行為。
5、禁止占用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確保消防車正常通行和??孔鳂I(yè)。
6、禁止在室內裝修中擅自拆除或遮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探測器、廚房燃氣報警探測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噴頭等消防設施。
7、居民住戶電氣線路和燃氣管線的安裝、敷設應符合相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并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不得私自拆改燃氣管線。
8、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加強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確保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9、高層住宅應推行“樓長”制度,每一棟高層住宅均應由業(yè)主推選或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指派一名“樓長”,協(xié)助廣大業(yè)主做好住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0、居民住戶應積極參與滅火逃生疏散演練,掌握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基本常識,應自備防煙面具、口哨、手電筒、家用滅火器等自救工具。
居民住戶和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于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將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天津市公安局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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