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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債權轉(zhuǎn)讓后受讓方又委托轉(zhuǎn)讓方保底清收的應為民間借貸關系而非委托關系

       悲壯的尼古拉斯 2019-07-17

      裁判要旨

      在雙方簽訂《債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受讓債權后又同時簽訂《委托清收協(xié)議》,將受讓債權委托轉(zhuǎn)讓方進行保底清收,目的是通過受讓債權加保底清收的方式確保其投入資金得到保障并有固定收益,該做法符合借貸關系的法律特征。

      案例索引

      《貴陽市云巖區(qū)黔商市西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長城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保證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終73號】

      爭議焦點

      債權轉(zhuǎn)讓后受讓方又委托轉(zhuǎn)讓方保底清收的是否構(gòu)成委托關系?

      裁判意見

      貴州高院認為:關于長城資產(chǎn)貴州分公司與市西小貸公司之間是委托關系還是借貸關系的問題。長城資產(chǎn)貴州分公司以委托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市西小貸公司抗辯稱雙方系借貸關系。一審法院認為,對于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何種法律關系,需根據(jù)合同具體內(nèi)容和法律特征依法予以確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訂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過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來實現(xiàn)委托人追求的結(jié)果,委托事務產(chǎn)生的后果應當由委托人承擔。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委托清收協(xié)議》約定,在清收期限內(nèi)(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委托清收的最低現(xiàn)金回收目標,根據(jù)長城資產(chǎn)貴州分公司收購市西小貸公司不良資產(chǎn)的買價和投資回報收益率為9%/年確定,如市西小貸公司未能按上述約定期限實現(xiàn)清收目標,差額部分由市西小貸公司補足。長城資產(chǎn)貴州分公司支付委托代理費的前提是代理期限內(nèi)市西小貸公司完全按照協(xié)議約定實現(xiàn)清收目標且不存在違約情形,清收期限內(nèi)如市西小貸公司未實現(xiàn)清收目標的,不支付委托代理費。清收期間市西小貸公司應承擔管理、清收相關一切費用。上述約定均表現(xiàn)為受托方保證到期返還本金和投資回報收益率9%/年的固定收益,委托方不對委托事項產(chǎn)生的后果承擔任何風險或責任,是委托方收取固定回報,受托方承擔全部風險的行為。因此,《委托清收協(xié)議》不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中,長城資產(chǎn)貴州分公司與市西小貸公司簽訂《債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以10000萬元買價受讓市西小貸公司33筆貸款共計10070萬元債權,并在《債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中約定,同時簽訂《委托清收協(xié)議》和各項擔保合同,將受讓債權委托市西小貸公司進行保底清收,目的是通過受讓債權加保底清收的方式確保其投入資金得到保障并有固定收益,符合借貸關系的法律特征,且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市西小貸公司已支付長城資產(chǎn)貴州分公司三個季度的款項均是按照年利率9%支付的固定收益,因此,市西小貸公司關于其與長城資產(chǎn)貴州分公司之間是借貸關系的抗辯意見成立,一審法院予以采信。同時,一審法院亦認為,長城資產(chǎn)貴州分公司與市西小貸公司通過簽訂《債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和《委托清收協(xié)議》的形式最終形成的法律關系雖然是借貸關系,但該借貸行為本身并不違反國家法律與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規(guī)定的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故本案法律關系雖以借貸關系據(jù)實認定,但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亦應遵守。

      最高院認為貴州高院的上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最高院:以債務人不能按期償付債務為前提的保證不構(gòu)成一般保證,而是連帶保證

      裁判要旨

      當事人承擔保證責任是以債務人未能按期償付債務為前提,債務人未能按期償付債務并不表明債務人不能以其財產(chǎn)清償債務,因此,其并非承諾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案例索引

      《林卓延、天津市九鼎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債權轉(zhuǎn)讓合同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終1189號】

      爭議焦點

      以債務人不能按期償付債務為前提的保證是一般保證嗎?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本案中,林卓延在其提交的書面上訴狀中明確表示,一審法院關于林卓延以其持有的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判決,是對《承諾函》保證性質(zhì)的認定錯誤。其所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保證財產(chǎn)和履責方式唯一。因保證期間經(jīng)過其無需承擔案涉保證責任。由上述表述可見,林卓延確認,其在《承諾函》中表述的其提供的擔保方式是保證。該保證不是以其全部財產(chǎn)提供擔保,而系以其特定財產(chǎn)為限承擔保證責任。根據(jù)林卓延的上訴理由,本院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對林卓延應否承擔案涉保證責任進行分析:

      (一)林卓延承擔的保證責任方式為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擔保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由上述規(guī)定可見,一般保證,是指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人在債務人以其財產(chǎn)清償債權之前,享有免于承擔擔保的權利。本案中,《承諾函》載明,林卓延承諾,嘉勵景盛公司不能按期償付債務則林卓延以其持有的香港主板上市公司新昌營造集團有限公司(新昌營造)或其他香港上市公司相當于該筆債務到期未付本息的股票,代嘉勵景盛公司償付債務。由該《承諾函》的文義可見,林卓延承擔保證責任是以債務人未能按期償付債務為前提,債務人未能按期償付債務并不表明債務人不能以其財產(chǎn)清償債務,因此,林卓延并非承諾承擔一般保證責任。該《承諾函》未明確表明林卓延承擔何種保證方式,屬于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稉7ā返谑艞l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一審法院認定林卓延對案涉?zhèn)鶆粘袚B帶保證責任,并無不當。林卓延關于其應當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九鼎公司是否未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林卓延主張保證權利,林卓延是否可據(jù)此免責

      根據(jù)《債務重組協(xié)議》約定內(nèi)容,本案主債務履行期為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9月30日。在《承諾函》中,林卓延僅承諾以“價值相當于該筆債務到期未還本息”的股票代嘉勵景盛公司償付債務,未對保證期間作出明確表述?!稉7ā返诙鶙l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由該條規(guī)定可見,林卓延承擔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本院二審期間,九鼎公司提交了落款時間為2017年1月13日的《還款計劃》,林卓延在擔保人處簽字,應認定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林卓延主張了權利,保證權利并未消滅。因此,林卓延關于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其主張保證權利,其可據(jù)此免予承擔保證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債務重組協(xié)議》所涉主債務和擔保債務是否已被《債權債務合同》所涉?zhèn)鶆杖〈?,林卓延是否?jù)此不承擔案涉保證責任

      2015年9月,林卓延出具《承諾函》,愿意以其持有的股票,為確?!秱鶆罩亟M協(xié)議》項下的嘉勵景盛公司對九鼎公司的4.4億元債務獲得清償提供保證,《承諾函》中并未有禁止債權轉(zhuǎn)讓或僅對九鼎公司為債權人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內(nèi)容。2015年10月21日,九鼎公司與天津信托公司簽訂了《財產(chǎn)權信托合同》,九鼎公司將其擁有的對嘉勵景盛公司的債權委托天津信托公司管理,委托人與受益人均為九鼎公司。2015年10月23日,九鼎公司與嘉勵景盛公司、天津美林公司等簽訂了《債權信托備忘協(xié)議》,約定天津信托公司與嘉勵景盛公司簽訂的《債權債務合同》不影響《債權債務重組協(xié)議》的效力,如有沖突,以《債權債務重組協(xié)議》為準;與《債權債務重組協(xié)議》相關的擔保繼續(xù)有效。由上述約定和事實可見,在《債務重組協(xié)議》項下的債權由天津信托公司管理期間,《債權債務重組協(xié)議》的效力并不受影響,與其相關的擔保仍然有效,九鼎公司并無放棄林卓延提供的擔保的意思表示。《債權債務重組協(xié)議》項下債權由天津信托公司管理期間,九鼎公司為委托人和受益人,其實質(zhì)債權人的身份并未變更。案涉?zhèn)鶛嘤删哦疚刑旖蛐磐泄具M行管理,并非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的債權轉(zhuǎn)讓。但由于基于信托管理法律關系,名義上的債權人發(fā)生變更,如從這一意義角度進行分析,一審法院從債權轉(zhuǎn)讓角度分析擔保人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也具有合理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zhuǎn)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zhuǎn)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nèi)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承諾函》中并未標明,案涉?zhèn)鶛噢D(zhuǎn)讓,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即使認為案涉?zhèn)鶛嘤捎谖行磐泄竟芾恚l(fā)生“債權轉(zhuǎn)讓”,但保證人仍需在原保證擔保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事實上,在本案一審期間,天津信托公司與九鼎公司之間的《財產(chǎn)權信托合同》已經(jīng)終止并進行了清算,相關債權及擔保權利已重新轉(zhuǎn)至九鼎公司名下,九鼎公司為本案適格債權人和擔保權人,其基于《債務重組協(xié)議》和《承諾函》向林卓延主張保證權利,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林卓延關于《債權債務合同》所涉?zhèn)鶛鄠鶆贞P系已取代《債務重組協(xié)議》所涉?zhèn)鶛鄠鶆贞P系,其據(jù)此不應承擔擔保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延伸閱讀

      在最高院2009年第10期公報案例《中國信達資產(chǎn)管理公司貴陽辦事處與貴陽開磷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2008)民二終字第106號】中,最高院認為“本案中,開磷公司提供的保證在借款合同中有兩種表述:一是黔信字第4號《借款合同》的表述是:“全部貸款到期,貸款方發(fā)出逾期通知三個月后,仍未歸還,貸款方可以直接從借款方或擔保方的各項投資和存款中扣收?!倍乔抛值?號、(91)貸字第009號、(92)建貸字第2號、(93)勻建貸字第2號《借款合同》的表述是:“貸款到期,借款方如不能按期償還,由擔保單位代為償還,擔保單位在接到黔南中心支行還款通知三個月后仍未歸還,黔南中心支行有權從借款方或擔保單位的投資或存款戶中扣收,或委托其他金融機構(gòu)扣收?!贝送?,開磷公司還就(93)勻建貸字第2號《借款合同》向黔南中心支行出具《借款擔保書》,承諾“當借款單位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如期償還借款本息條件時,本公司(廠)將無條件承擔責任,保證按照借款合同的規(guī)定,代借款單位償還所欠借款本息。本擔保書不可撤銷。本擔保書作為(93)年勻建貸字第2號借款合同的附屬文件,其有效期直至全部還清借款單位應歸還借款本息為止?!眳^(qū)分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的重要標志就是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是否必須先行對主債務人主張權利并經(jīng)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得到清償時,方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上述借款合同中的第一種表述,只要貸款達到約定期限仍未歸還,即將擔保方與借款方的責任一并對待,并未區(qū)分保證人應否在主債務人客觀償還不能,即先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不能后,方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此處保證責任約定是清楚的,為連帶責任保證。上述借款合同中的第二種表述有“不能”字樣,如單純使用“不能”字樣,則具有客觀上債務人確無能力償還借款的含義,此時保證人方承擔保證責任可以認定為一般保證責任。但是,該“不能”字樣是與“按期”結(jié)合在一起使用,則不能將其理解為確實無力償還借款的客觀能力的約定,僅是表明到期不能償還即產(chǎn)生保證責任。因此,第二種表述亦應認定為連帶保證責任。至于開磷公司為(93)年勻建貸字第2號借款合同提供的《借款擔保書》則更為明確的將保證責任界定為無條件承擔,亦為約定清楚的連帶責任保證。綜上,本案訟爭的保證責任為連帶責任保證。由于本案訟爭借款的主債務人貴州劍江化肥廠已經(jīng)破產(chǎn),且破產(chǎn)程序已經(jīng)終結(jié),即使借款合同約定為一般保證責任,此時保證人的責任因主債務人的破產(chǎn)也已經(jīng)產(chǎn)生?!?/p>

      最高院:在主債務約定仲裁而未經(jīng)仲裁確定時,債權人直接起訴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當主合同約定了仲裁管轄,而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仲裁管轄的情況下,原則上應當先行通過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或者經(jīng)仲裁對主債務的范圍作出確認,如果債權人只對保證人提起訴訟,保證人以主合同的約定和履行情況進行抗辯,必然會涉及到法院對于已經(jīng)約定仲裁裁決的爭議事項能否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問題,這既涉及到約定仲裁管轄當事人的仲裁程序選擇權,也涉及到人民法院審判權的行使范圍。故在主債務未經(jīng)過仲裁裁決確定的情況下,債權人直接起訴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中航惠德風電工程有限公司與遼寧高科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2015)民二終字第125號】

      爭議焦點

      主合同約定了仲裁管轄,保證合同未約定仲裁管轄,債權人對其與債務人的爭議未申請仲裁,而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承擔保證責任,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

      首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在本案中高科公司向中航公司出具的《擔保函》中明確表示為瑞祥公司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因此,在瑞祥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的情況下,中航公司依據(jù)《擔保函》,起訴高科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于法有據(jù)。

      其次,中航公司的訴訟請求是主張保證人高科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代瑞祥公司履行未支付貨款的義務,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罐q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jù)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备呖乒境鼍叩摹稉:冯m然承諾在瑞祥公司未支付貨款余額時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該公司依法應享有債務人瑞祥公司的抗辯權。中航公司的實體權利來源于其與瑞祥公司簽訂的《供貨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作為保證人的高科公司在行使債務人的抗辯權時,同樣可以依照《供貨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以及合同履行情況,包括中航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約定數(shù)量、品質(zhì)履行了供貨義務,瑞祥公司是否履行了付款義務,應否繼續(xù)支付貨款以及欠款數(shù)額等,進行實體抗辯。而根據(jù)中航公司和瑞祥公司《供貨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上述問題均系履行《供貨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中產(chǎn)生的爭議,屬于仲裁管轄的范圍。人民法院如果對上述爭議進行實體審理,勢必侵害中航公司和瑞祥公司基于仲裁條款約定而享有的選擇仲裁解決糾紛的權利,違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因此,當主合同約定了仲裁管轄,而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仲裁管轄的情況下,原則上應當先行通過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或者經(jīng)仲裁對主債務的范圍作出確認,如果債權人只對保證人提起訴訟,保證人以主合同的約定和履行情況進行抗辯,必然會涉及到法院對于已經(jīng)約定仲裁裁決的爭議事項能否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問題,這既涉及到約定仲裁管轄當事人的仲裁程序選擇權,也涉及到人民法院審判權的行使范圍。在本案中,原審第三人瑞祥公司并未放棄其與中航公司的仲裁管轄約定,認為主債務應當通過仲裁來確定。因此,對于高科公司關于因主債務的范圍不能確定,保證責任的范圍也不能確定,在主債務未經(jīng)過仲裁裁決確定的情況下,中航公司直接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屬于證據(jù)不足的主張,依法應予支持。

      再次,上訴人中航公司主張高科公司承擔擔保債務范圍和期間是確定的,符合高科公司在《擔保函》中的承諾,本院予以認可。但是由于中航公司與瑞祥公司因履行合同發(fā)生的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范圍,故本案中高科公司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主債務數(shù)額無法確定。因此,原判決認為中航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并駁回中航公司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中航公司可在與瑞祥公司的主合同爭議協(xié)商一致或者通過仲裁程序解決之后,再另行向高科公司主張權利。法門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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