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晚報掌上長沙7月31日訊(全媒體記者 朱炎皇 通訊員 周智勇 實習生 陳鳳)李先生的快遞被物流丟失,物流方稱該快遞未保價,最多賠償300元,李先生不服,訴至法院??爝f丟失究竟怎么賠?今日,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天心法院”)通報了這起案件。 2018年1月7日,李華在淘寶網(wǎng)買了一件外套,1月10日收到貨物,因貨物質量原因,李華于當天申請并辦理退貨。李華委托圓通速遞郵寄退貨,貨物于1月13日到達目的地,但圓通速遞網(wǎng)點一直未予派送。 隨后幾天,李華一直同當?shù)嘏渌蛦T聯(lián)系,但電話無人接聽,李華無奈投訴到圓通速遞總公司。圓通速遞先回復稱,一直在聯(lián)系當?shù)?,后又回復稱貨物已派送但沒有錄入系統(tǒng)等。直到1月22日左右,圓通速遞回復確定快遞包裹丟失。 李華多次與圓通速遞溝通,圓通速遞以該快遞沒有保價為由,堅持最多賠償300元。雙方協(xié)商未果,李華向天心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被告圓通速遞賠付自己經(jīng)濟損失789元,快遞費15元。 圓通速遞辯稱,原告將物品交給長沙市天心區(qū)的圓通快遞網(wǎng)點寄送,故該網(wǎng)點是承運人,與被告無關,且快遞單正反面均對快遞的賠償有約定,即未保價的物品最多只能按每件快遞300元賠償,原告所寄物品未保價,故應按約定賠償。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該快遞單左下角印刷有“本人已閱讀并充分理解接受《國內快遞服務協(xié)議》,未保人快件丟失、損毀或短少,物品類賠償限額為人民幣300元/票、文件類賠償限額為100元/票”等字樣,但原告李華未在該字樣下方的寄件人簽名處簽名。原告李華稱該快遞單為快遞員代填,快遞員并未指出保價條款,亦未詢問其是否保價。 法院認為,被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被告與天心區(qū)的圓通快遞網(wǎng)點之間是特許方與被特許方的關系,法院對該答辯意見不予采納。《圓通速遞(詳情單)》上所印刷的保價條款,系對被告責任的限制,應提請原告注意,被告未舉證證明已對該項條款履行了明確告知及解釋說明的義務。且該保價條款下方留有寄件人簽名欄,而原告并未簽名,故該格式條款無效,被告應按照原告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法院判決,被告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向原告李華支付貨物損失789元;向原告李華返還快遞費15元。 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擇快遞的時候,盡可能選擇信譽好、服務好、經(jīng)營規(guī)范、證照齊全的快遞公司;簽訂規(guī)范的《快遞遞送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仔細查看托運單的填寫是否全面、清晰,并保存好快遞單等相關證據(jù);如果快遞的是重要物品或易損壞物品,盡量要選擇保價并填寫“等額保價合同”以明確違約責任。(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