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以“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為主線的司法責任制。建立司法責任制,是推進法治的必然要求,也對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如《意見》指出的,在法官職業(yè)制度的整體構建方面,應當強調“責任與保障相結合”,既要對法官嚴格要求,也要為他們提供相對優(yōu)厚的待遇確保其職業(yè)尊榮。在這個問題上,英國的法官薪酬和懲戒制度可以為我們提供一些參考。英國有英格蘭和威爾士、蘇格蘭、北愛爾蘭3個司法區(qū)域,限于篇幅,本文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qū)。 一、英國法官薪酬概況 (一)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qū)法官人數 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qū)法院并非呈垂直體系,主要有上訴法院、高等法院、刑事法院(或稱皇室法院),合稱高級法院;另有治安法院、家事法院和郡法院,合稱低級法院。其中治安法院有兩類法官:一類是專職法官,以往稱“領薪治安法官”,現稱治安法院地區(qū)法官,其由司法部任命,獨任審理案件;另一類是非職業(yè)的治安法官,稱“無薪治安法官”,此種治安法官人數極其眾多,常年保持在20,000人以上,例如2013年的人數為23,401人,2014年的人數為21,626人。[1]在這些法院中,除去無薪治安法官,2013年至2014年法官數量如下[2]:最高法院大法官12人,分庭大法官5人,上訴法院法官38人,高等法院法官106人,軍法官8人,副軍法官4人,主事法官39人,副主事法官60人,巡回法官640人,記錄法官1,126人,郡法院地區(qū)法官438人,郡法院地區(qū)副法官721人,治安法院地區(qū)法官142人,治安法院地區(qū)副法官125人,不計無薪的治安法官合計3,452人。而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qū)2013年中期的人口數約為5700萬人,[3]每萬人中只有0.606名法官。但是如果加上無薪治安法官,法官人數為25078人,每萬人中有4.4名法官。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qū)法院只區(qū)分法官與非法官工作人員,不做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的區(qū)分。根據2011年英國呈交給歐盟委員會的數據,職業(yè)法官和非法官工作人員的比例約為1比9.8。[4] ?。ǘ┯ü傩匠甑拇_定方式 英國法官高薪制有著悠久的歷史,自17世紀英王克扣法官工資導致許多法官因囊中羞澀而收受賄賂后,1701年《王位繼承法》和1760年《法官委任及薪金法》都規(guī)定:“法官在任期間,薪酬不得削減?!弊源擞ü匍_始享受高薪的待遇。 在當代英國,確定法官薪酬標準主要是由“高階文官薪酬審查會”負責的。該機構的前身“高薪審查會”成立于1971年,并于1993年改為現名。高階文官薪酬審查會是一個非政府部門公共機構,由內閣辦公室設立,目前由6位經首相委任的委員組成。其職責在于向首相、大法官、國防大臣、衛(wèi)生大臣、內政大臣等人提供關于司法部門、高級公務員、高級軍官、下議院議員、上議院議員、國民衛(wèi)生機構高管、警察和犯罪事務委員高管以及其他人員薪酬方面的獨立意見,其中一項即在于提出法官薪酬的相關建議。在提供建議時,高階文官薪酬審查會需要考慮以下幾方面情況:招錄、保留、激勵有足夠能力之人履行不同職責的需要;不同地區(qū)勞動力市場的差異以及其影響;推動改善公共服務的政府政策;提供給各個部門的經費額度;政府的通脹目標??紤]上述因素后,委員會會作出年度報告,詳細羅列包括法官在內的各個文官職位的薪酬標準,供首相、大法官和其他高層官員參考。例如在2014年的報告中,委員會就建議在2014-2015年度將法官薪酬提高1%,而最終其建議的法官每個薪酬級別的具體薪酬數額完全被接受,并得到議會批準。 (三)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qū)法官薪酬詳細情況 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qū)的法官,根據不同的頭銜分為7個薪酬級別享受不同的薪酬待遇,每個級別下因具體職位的不同又略有差別。根據英國司法部公布的數據,近3年來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qū)法官的薪酬詳細情況如下。[5] 第一級中,英格蘭和威爾士首席法官2012-2013年度薪酬為239,845英鎊,2013-2014年度為242,243英鎊,2014-2015年度為244,665英鎊;主事官和最高法院院長2012-2013年度薪酬為214,165英鎊,2013-2014年度為216,307英鎊,2014-2015年度為218,470英鎊。 第二級中,高等法院院長、最高法院副院長、最高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庭長、高等法院王座法庭庭長2012-2013年度薪酬為206,857英鎊,2013-2014年度為208,926英鎊,2014-2015年度為211,015英鎊;全英裁判所高級主事法官2012-2013年度薪酬為203,643英鎊,2013-2014年度為207,730英鎊。 第三級的上訴法院法官2012-2013年度薪酬為196,707英鎊,2013-2014年度為198,674英鎊,2014-2015年度為200,661英鎊。 第四級的高等法院法官2012-2013年度薪酬為172,75英鎊,2013-2014年度為174,481英鎊,2014-2015年度為176,226英鎊。 第五級中,倫敦中央刑事法院巡回法官(老貝利法官)、初級裁判所財產庭長和上訴裁判所次席法官、上訴裁判所移民和庇護庭副庭長2012-2013年度薪酬為138,548英鎊,2013-2014年度為139,933英鎊,2014-2015年度為141,332英鎊;初級裁判所社會資格庭、一般監(jiān)管庭、移民和庇護庭庭長,初級裁判所法官社會資格庭法官,上訴裁判所助理法官,初級裁判所健康教育和社保庭法官,上訴裁判所助理法官,軍法總法官,高等法院王座法庭技術工程庭法官,勞動上訴裁判所常任巡回法官,(英格蘭和威爾士)勞動裁判所所長,初審裁判所稅收庭庭長,上訴裁判所土地庭庭長,利物浦記錄法官,曼徹斯特記錄法官,高級巡回法官,高級巡回法官(最高治安法官),郡主審法官,特別巡回法官等2012-2013年度薪酬為146,668英鎊,2013-2014年度為148,135英鎊,2014-2015年度為149,616英鎊。 第六級中,首席監(jiān)獄督察員、巡回法官、初審裁判所健康教育和社保庭副庭長、上訴裁判所土地庭副庭長、初審裁判所法官和上訴裁判所助理法官(慈善事務裁判所)、初審裁判所法官和上訴裁判所助理法官(消費信貸和不動產中介上訴裁判所)、(英格蘭和威爾士)勞動裁判所地區(qū)主席、初審裁判所社會資格庭法官、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高級訴訟費用法官、高等法院家事庭高級法官、監(jiān)護法院高級法官、郡法官、上訴裁判所行政上訴庭和移民和庇護庭法官2012-2013年度薪酬為128,296英鎊,2013-2014年度為129,579英鎊,2014-2015年度為130,875英鎊;上訴裁判所財政和稅收庭法官2012-2013年度薪酬為125,917英鎊,2013-2014年度為128,693英鎊;治安法庭助理高級法官、理賠管理服務裁判所法官、財產庭主審法官、上訴裁判所助理法官、軍法副總法官、戰(zhàn)爭撫恤和軍事賠償法庭庭長2012-2013年度薪酬為120,785英鎊,2013-2014年度為121,993英鎊,2014-2015年度為123,213英鎊;特派移民法官(倫敦以外地區(qū))2012-2013年度薪酬為117,828英鎊,2013-2014年度為120,979英鎊;特派移民法官(倫敦)2012-2013年度薪酬為119,095英鎊,2013-2014年度為121,450英鎊。 第七級中,軍法助理法官、訴訟費用法官、地區(qū)法官、治安法院地區(qū)法官2012-2013年度薪酬為102,921英鎊,2013-2014年度為103,950英鎊,2014-2015年度為104,990英鎊;高等法院家事庭地區(qū)法官、(英格蘭和威爾士)勞動法官、初級裁判所法官2012-2013年度薪酬為111,155英鎊,2013-2014年度為112,266英鎊,2014-2015年度為113,390英鎊;最高薪酬的初級裁判所財產庭法官2013-2014年度薪酬為100,425英鎊,2014-2015年度為102,319英鎊;最低薪酬的初級裁判所財產庭法官2013-2014年度薪酬為97,137英鎊,2014-2015年度為99,828英鎊;倫敦地區(qū)的初級裁判所財產庭法官2013-2014年度薪酬為100,425英鎊,2014-2015年度為102,319英鎊;其他地區(qū)的初級裁判所財產庭法官2013-2014年度薪酬為97,137英鎊,2014-2015年度為99,828英鎊;初級裁判所社會資格庭法官2012-2013年度薪酬為98,037英鎊,2013-2014年度為102,133英鎊;領薪治安法官2013-2014年度薪酬為71,268英鎊,2014-2015年度為71,981英鎊。 ?。ㄋ模┯ü倥c公務員薪酬比較 整體而言,英國法官的薪酬水平要遠遠高于政府其他部門的同級別甚至更高級別的工作人員。以英國政府行政和立法分支最高級別官員為例,英國首相卡梅倫2012-2013年度總計薪酬為142,500英鎊,同期內閣其他成員的年度薪酬為134,565英鎊;領薪的特別委員會主席2014-2015年度的薪酬為81,936英鎊,議會議員的同期年度薪酬預計為74,000英鎊。而2013-2014年度,英格蘭和威爾士首席法官的薪酬為242,243英鎊,比首相高70%,比內閣其他成員高80%,即便是主事官、最高法院院長這些薪酬低一級別的法官,薪酬也達到216,307英鎊,比首相高52%,比內閣其他成員高61%;首相和內閣其他成員的薪酬水平基本與薪酬級別第5級的中央刑事法院巡回法官、倫敦郡主審法官等持平;而除了最低薪酬標準的領薪治安法官,所有法官的薪酬均遠遠高于領薪的特別委員會主席和議會議員,更不用說其他較低薪酬級別的公務員了。高薪保證了英國法官生活條件的優(yōu)越,確立了法官職業(yè)的尊榮感,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法官貪腐的動機,從而使得英國法官們成為世界上最清廉的法官群體之一。 二、英國法官懲戒制度 英國是現代西方法治的發(fā)源地之一,其法治傳統(tǒng)源遠流長。而英國的法官由于其選任制度嚴格,通常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行和極高的法律素養(yǎng),以其高度自律性而聞名,因此其不但地位崇高,而且受人尊敬。然而這并不意味著英國的法官們從無違紀甚至違法行為:2012年一位名為鮑爾斯的法官在審理一起盜竊案時贊揚盜賊“有勇氣”,引起輿論嘩然;2002年和2014年,法官荷頓和法官卡坦分別在審理性侵案件的庭審時睡著;更有甚者,掌管威爾士斯旺西、加的夫和卡馬森等郡法院的高級巡回法官杰拉爾德·普賴斯與一名男妓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甚至讓其明目張膽地在開庭和宣判時坐在自己身旁,最終受到調查并被迫辭職。由此可見,即便在英國這樣一個高度法治化的國家,法官的監(jiān)督和懲戒制度仍然十分必要。 (一)法官懲戒的法律依據 英國關于法官行為規(guī)范、紀律懲戒等方面的成文法律頗多,但2005年《憲法改革法》第3章對法官懲戒問題做出了相關規(guī)定。該章規(guī)定了法官紀律懲戒權的主體、具體權限、審查機構、申請審查的程序、審查程序、在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地區(qū)的特殊適用規(guī)則等內容。根據2005年《憲法改革法》精神、規(guī)則以及授權規(guī)定,2014年英格蘭和威爾士首席法官經由大法官、蘇格蘭上訴法院院長、北愛爾蘭首席法官的同意,制定了《司法紀律規(guī)則》,于2014年8月18日生效并適用于三大法域。與其同期生效的還有若干法官行為規(guī)則和指南,包括《司法行為規(guī)則(治安法官)》《司法行為規(guī)則(法官)》《司法行為規(guī)則(裁判所)》《司法行為規(guī)則(治安法官)補充性指南》《司法行為規(guī)則(法官及其他人員)補充性指南》《司法行為規(guī)則(裁判所)補充性指南》。 2014年《司法紀律規(guī)則》適用于法官、驗尸官以及其他根據2005年《憲法改革法》第118條擴展適用的官員。該規(guī)則及其相關行為準則和指南構成了英國法官懲戒的核心法律依據。以此為基礎,英國形成了三大法域相對統(tǒng)一的法官懲戒制度。 (二)司法行為調查辦公室 司法行為調查辦公室是專門負責調查法官行為的機構,其職責是協(xié)助大法官和英格蘭和威爾士首席法官迅速、公平、統(tǒng)一地行使其法官紀律懲戒職能。該辦公室可以接受針對法官行為的投訴、問詢,可以向與調查工作相關的人員提出意見,還可以向負責調查司法行為的法官或紀律調查小組提出工作建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行為調查辦公室只負責調查司法官員的個人行為,無權處理對司法裁判和案件管理的相關申訴??梢娝痉ㄐ袨檎{查辦公室的工作是僅限于法官行為和司法紀律方面,決不允許干涉法官的獨立審判。具體而言,司法行為調查辦公室的工作權限如下:可以調查的對象包括兼職地區(qū)法官、地區(qū)法官、主事官、記錄法官、驗尸官、助理驗尸官、巡回法官、高等法院法官、上訴法院法官;不可調查的對象包括治安法官(由地方咨詢委員會負責接受投訴)、裁判所法官(由裁判所所長負責接受投訴)、法院工作人員(由法院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接受投訴)、事務律師(由律師監(jiān)管局或法律專員接受投訴)、出庭律師(由律師行為標準委員會或法律專員接受投訴);可以調查的事項包括使用種族歧視、性別歧視或其他攻擊性語言,在庭審中睡著,粗野無禮的一般性行為,濫用司法地位謀取個人利益或好處,未能履行司法義務或職責,刑事犯罪,未申報的潛在利益沖突;不可調查的事項包括司法判決、裁決或命令,量刑決定,審查證據行為,費用和損害賠償的裁決,要求何人到庭的決定,何人可以參與聽證的決定,回避問題(是否應由某一特定法官主持庭審的決定),對某些刑事犯罪的直接裁判(例如判定妨礙司法)。[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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