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哪些情況下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誠信機制,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事項的行為也是經常發(fā)生,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給予保護,勞動者應對其違法、違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0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三點,一是有違法行為或者違約行為,即存在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或者競業(yè)限制的行為;二是損害事實,即勞動者的違法或者違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三是損害事實與違法或者違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即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或者競業(yè)限制的行為和用人單位的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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