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在實務(wù)中經(jīng)常能遇到這樣的情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雖然有違約行為,但是該違約行為并沒有給當事人另一方造成損失,反而使另一方獲得受益。這個法律知識點比較容易理解,比如,當事人雙方訂立的是買賣合同,買方需要先支付貨款后賣方才能交貨,但是買方違約沒有按時支付貨款,依照合同約定賣方已經(jīng)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買方的違約責任了,但是該交易的標的物隨后價格大漲,遠超合同履行后應(yīng)得的預期收益。這種情況就屬于因買方違約,而使賣方獲得利益的情況。 從上面的案例分析,嚴格依照法律與當事人雙方的合同約定,即使賣方因?qū)Ψ降倪`約行為獲得了收益,但是賣方仍然可以追究買方的違約責任,賣方畢竟從買方的違約中獲得了收益,賣方追究買方的違約責任時能否適當進行減少或免除呢?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qū)Ψ竭`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守約方追究違約方的法律責任遵循的是利益損害補償原則,如果因違約導致守約方受益的,違約方可以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為了更好的說明相關(guān)法律條文的意思,現(xiàn)在小編分享一則涉及該法律條文的實務(wù)案例,以供大家閱讀參考。 案情簡介:原告劉某成向法院起訴稱,2015年10月17日,二被告張某科、趙某梅和原告劉某成通過第三人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合同標的房地產(chǎn)位于某區(qū),總價款303萬元,合同第某條約定了被告作為買方的違約責任,買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義務(wù),賣方有權(quán)要求買方以轉(zhuǎn)讓成交價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并繼續(xù)履行合同,如買方逾期履行義務(wù)超過十日或有其他根本違約行為的,賣方可要求買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按前述標準支付違約金直至履行義務(wù)止,也可解除合同并選擇要求買方支付轉(zhuǎn)讓成交價20%的違約金或雙倍返還買方已經(jīng)支付的定金。 合同簽訂后,張某科、趙某梅交付定金5萬元,經(jīng)中介公司和原告劉某成催促,張某科、趙某梅于2015年11月中旬委托律師發(fā)函解除合同,但是張某科、趙某梅對合同約定的違約賠償沒有提及。原告劉某成也同意解除合同,并委托律師發(fā)函要求張某科、趙某梅賠償,但是到起訴前張某科、趙某梅沒有回應(yīng)。為此原告劉某成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張某科、趙某梅連帶支付違約金10萬元給原告劉某成。 二被告張某科、趙某梅答辯稱:張某科、趙某梅并非主觀上不愿履行合同,而是客觀上因購房資格問題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張某科、趙某梅在第三人的居間介紹下于2015年10月17日與原告劉某成簽署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當日支付定金2萬元,又于10月19日支付定金人民幣3萬元,至此,定金全部支付完畢。 但在10月19日張某科、趙某梅方才知曉自己的社保未連續(xù)繳滿13個月,即使補交斷繳的社保也無法取得購房資格,于是張某科、趙某梅迅速告知中介人員這一信息,并要求中介通知原告劉某成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表示愿意將5萬元定金補償給原告劉某成。然而,原告劉某成卻不從理性的角度出發(fā)來協(xié)商解決問題,反而變本加厲,要求張某科、趙某梅賠償數(shù)十萬,對此,張某科、趙某梅顯然無法接受,也沒有能力承受。 在多次協(xié)商未果后,張某科、趙某梅委托律師正式發(fā)函告知對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原告劉某成實際沒有任何損失,反而從中獲益,其主張巨額賠償?shù)脑V求不應(yīng)得到支持。眾所周知,某市的房價一直處于不斷上漲之中,截至12月,與涉案房產(chǎn)同小區(qū)類似房產(chǎn)單價每平方米已經(jīng)接近4萬。原告劉某成實際沒有任何損失,反而從中獲取巨大的利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qū)Ψ竭`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因此張某科、趙某梅主張,即使原告劉某成存在損失,也應(yīng)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房價上漲的數(shù)十萬元差額利益。 判決要點:法院認為,原、張某科、趙某梅之間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均應(yīng)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wù)。張某科、趙某梅黃某某因家庭不具有購房資格而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應(yīng)承擔違約責任。 關(guān)于買方的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為沒收定金或支付房價20%的違約金,雙方對解除合同、不予返還定金已無爭議。對此,法院認為涉案房產(chǎn)的市場價格至今一直上漲,張某科、趙某梅雖然違約,該涉案房屋價格給原告劉某成帶來相應(yīng)的利益,并且張某科、趙某梅已支付的定金5萬元亦無需返還,原告劉某成沒有證據(jù)證明其有何損失,原告劉某成主張張某科、趙某梅按房價的20%向其支付違約金,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jié)果:據(jù)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劉某成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違約責任本身有彌補損失的功能,一般情況下定金與違約金,守約方也只能選擇其一適用,本案中原、被告一致同意定金無需退還,并且涉案房價一直上漲是眾周所知的事實,二被告的違約行為不但沒有給原告帶來損失,反而使原告獲得收益,在此情況下原告仍然要求二被告承擔按房價20%的違約金,這種請求難獲得法律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原告的訴訟請求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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