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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犯罪的分案處理機制研究

       DUGUSHA 2020-07-31

      發(fā)布時間:2015-09-10 10:18:42


      共同犯罪的分案處理機制研究

      楊潔淳  望都縣人民法院

      論文提要:

      隨著共同犯罪數(shù)量的不斷增加,且實際發(fā)生的案件千差萬別,在實踐中不斷出現(xiàn)由各種原因引起的共同犯罪的分案處理問題。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共同犯罪的分案處理問題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我國刑法典用共同犯罪、罪數(shù)等規(guī)定對多人犯罪如何處理進行了規(guī)定,但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典中,各種審理制度幾乎完全是針對單一犯罪而設定,對共同犯罪刑事案件的分案處理基本上沒有任何規(guī)定。所以,對共同犯罪分案處理問題進行研究顯得十分必要且緊迫。本文中筆者著重于對共同犯罪分案處理在程序中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進行討論,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希望對我國共同犯罪分案處理機制的確立有所幫助。本文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共同犯罪分案處理的概念及現(xiàn)狀,主要是關于共同犯罪分案處理的概念和立法及實務現(xiàn)狀的闡述,通過立法的缺失和實務的需求之間的矛盾得出必須建立共同犯罪分案處理機制的結論。 第二部分是對共同犯罪分案處理的理論評析。本部分分別對共同犯罪分案處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述,旨在明確建立共同犯罪分案處理機制的有利條件。第三部分主要討論共同犯罪分案處理在程序中將會出現(xiàn)的問題以及解決方法。筆者試圖通過對這些問題的詳細分析并分別設定相關規(guī)則,以保證共同犯罪分案處理機制的建立和順利運行。

      主要創(chuàng)新觀點:

      本文從共同犯罪分案處理的概念及現(xiàn)狀,主要是關于共同犯罪分案處理的概念和立法及實務現(xiàn)狀的闡述,通過立法的缺失和實務的需求之間的矛盾得出必須建立共同犯罪分案處理機制的結論。分別對共同犯罪分案處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述,旨在明確建立共同犯罪分案處理機制的有利條件。討論共同犯罪分案處理在程序中將會出現(xiàn)的問題以及解決方法。對共同犯罪分案處理給被告人造成的質權流失,提出審理后到案的法官一定要樹立獨立裁判意識,并且如果發(fā)現(xiàn)前案出現(xiàn)錯誤,要充分發(fā)揮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糾錯作用。對共同犯罪分案處理時如何確定各被告人主從犯罪地位的問題,提出一定要堅持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的原則,可以劃分主從犯的,則應當劃分,不能劃分主從的,不能勉強劃分。對共同犯罪分案處理與附帶民事訴訟的沖突,提出了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理論。筆者對這些問題進行研究,希望為共同犯罪分案處理機制的建立和順利運行提供幫助。

      以下正文:

      當下共同犯罪數(shù)量的不斷增加,且實際發(fā)生的案件千差萬別,在實踐中難免會出現(xiàn)一些特殊情況,使得司法機關無法將所有被告人統(tǒng)一到同一審判程序中進行審理。此時,為了保障刑事追訴活動的正常進行,就必然會出現(xiàn)分案審理的情形。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共同犯罪的分案處理問題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我國刑法典用共同犯罪、罪數(shù)等規(guī)定對多人犯罪如何處理進行了規(guī)定,但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典中,各種審理制度幾乎完全是針對單一犯罪而設定,對共同犯罪刑事案件的分案處理基本上沒有任何規(guī)定。所以,對共同犯罪分案處理問題進行研究顯得十分必要且緊迫,共同犯罪分案處理機制的建立有其內在的理論依據(jù),也系司法實務所必需。

      一、共同犯罪分案處理的概念及現(xiàn)狀

      討論一項制度,首先應厘清其概念,在法律未對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從現(xiàn)有文獻中尋找理論及實務屆各種版本的定義。在此,筆者將共同犯罪分案處理的概念簡單歸納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審判機關將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開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和審判。

      綜觀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立法體系,從總體上而言,不但刑事訴訟法中欠缺規(guī)范分案處理的原則性規(guī)定,而且有限的司法解釋中涉及分案處理的條款也非常零散,缺乏系統(tǒng)性與完整性。此外各個司法解釋部門立法傾向性鮮明,法條內容沖突和矛盾之處屢見不鮮。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fā)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制發(fā)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等規(guī)定中,對既有的刑事案件分案處理的條款還進行了大幅度刪減,讓原本混亂的立法局面更加復雜化。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分案處理的適用主要包含以下三大類情形:            

      1、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實踐中很多共同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時歸案或法院決定逮捕后脫逃,受限于辦案期限的規(guī)定,對已歸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做出相應的處理,對已歸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分案處理?!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針對如何處理這類案件規(guī)定:“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jù)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弊罡呷嗣駲z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依法進行?!?/p>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對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參與的共同犯罪案件,基本上都采取分案處理的方式,以推動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幫教效果的實現(xiàn)。《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第二十條也明確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礙案件審理的,應當分開辦理”。因此,這類案件以分案起訴為原則,不分案起訴為例外。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而與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案處理。在一部分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然構成罪,因犯罪情節(jié)輕微、未到法定的年齡等原因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作行政處罰等措施另案處理。

      因后兩種情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同時在案,在程序運行中雖分案處理,但基本同時進行,依然可以全面考慮,相互協(xié)調照應。所以,筆者在本文僅對第一種情況的理論基礎及機制的建立予以著重研究。

      二、共同犯罪分案處理機制的理論評析

      (一)共同犯罪案件有分案處理的法理基礎

      刑事案件的合并和分離,是以案件的關聯(lián)性為基礎的,即只有相互關聯(lián)的數(shù)個刑事案件依據(jù)一定的標準才能采取并案或者分案訴訟。(1)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數(shù)人共同犯罪的情況下,由于刑事訴訟對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實行“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具體訴訟過程中需要查明共同犯罪整體的主觀故意和犯罪行為,因為共同犯罪案件具有這樣的關聯(lián)性,才能在此基礎上根據(jù)訴訟需求對案件的犯罪主體或犯罪事實采取程序上的合并或分離。刑事案件是否能夠分案處理的根據(jù)是刑事訴訟的客體,即被指控的犯罪主體與犯罪事實是否非單一性作為標準的。刑事訴訟客體的單一性,即一人犯一罪的情形,決定了訴訟客體單一的刑事案件具有不可分性,無法被分離為若干個案件進行訴訟。然而共同犯罪的案件,不論是數(shù)人共犯一罪還是數(shù)人共犯數(shù)罪都表明共同犯罪的訴訟客體不具有單一性,犯罪主體或者犯罪事實必定為復數(shù),因此當然具有可分性。具體來講,當一人犯一罪時,訴訟客體為單一性,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程序不可分離;數(shù)人共犯一罪或者數(shù)人共犯數(shù)罪時,訴訟客體并非單一,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程序可以分離成為若干個案件。共同犯罪是數(shù)人共犯一罪或者數(shù)罪,因訴訟客體不單一,所以可被分離為數(shù)個相互獨立又相互關聯(lián)的刑事案件。

      (二)有利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訴訟及時

      訴訟及時是指訴訟活動應當不拖延地進行的一項訴訟原則,其要求刑事訴訟盡可能的迅速進行,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情況下更應如此,以盡可能縮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時間。訴訟及時原則既有利于人權保障和實現(xiàn)程序公正,又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最大限度地追求訴訟的效率。正如貝卡利亞所言:“懲罰犯罪的刑罰越是迅速和及時,就越是公正和有益?!钡珜嵺`中發(fā)生的案件情節(jié)千變萬化,尤其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免不了存在各種原因致使共同犯罪的全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法同時在法律規(guī)定的辦案期限內進入下一步程序。分案處理作為一種在實踐中靈活成長的辦案機制,能有效地化解程序難題,將有礙程序順利進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離處理,有效防止案件停留在某個階段無限制的拖延,保證已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期接受法律裁決,避免案件長期懸而未決。

      (三)有利于已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

      刑事訴訟程序價值沖突的本質是國家與公民權利的矛盾。區(qū)分法治國家和非法治國家的顯著標志即人權保障狀況,一個國家的法治和憲政建設的進程,同時也是人權內容不斷豐富的過程。保護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不僅是衡量一國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標,也是尊重與保護人權的要求。在刑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xiàn)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的情況,如果對此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分案處理,可以防止已到案人員出現(xiàn)延長羈押、拖延送審等情況,保證其在辦案期限內接受公正的實體審判,有效抵御外在公權或私權力量的侵犯。同時在訴訟權利的保障方面,如果能夠構建合理的分案機制并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則被告人可以據(jù)此對司法機關分案決定進行監(jiān)督并提出異議,并要求法院為其自身權利的保障提供相關救濟。

      三、共同犯罪的分案處理機制在審判實踐中要注意的問題及解決方法

      (一) 被告人對質權的流失

      美國第六修正案中的對質條款規(guī)定:“在所有的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應當享有與不利于他的證人對質的權利?!?2)美國規(guī)定對質權的目的在于保障對抗式訴訟,為交叉詢問留出空間,通過確保證人在公開的法庭上、在被告人面前提供證言,使得陪審團得以觀察證人的情態(tài)舉止,有助于評價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在中國法治環(huán)境下,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雖并不具有證人身份,但由于共犯之間存在利害關系,他們在開庭時為了逃避罪責,很可能會趨利避害地將責任推給同伙。共同犯罪分案處理后,共同犯罪人分屬于不同的案件,他們之間的對質權將難以得到實現(xiàn)。被其他共同犯罪人陷害的被告人,也將很難通過跟那些作虛假供述的共犯當面對質而讓真相大白天下。但是質證權是被告人法定之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證據(jù)必須經(jīng)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jù)”。所以,對質權作為一項防御性權利,對保障公正裁判具有重要意義。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辯護人或合議庭人員可以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單獨進行訊問或發(fā)問,合議庭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傳喚所有共同被告人當庭對質。在此過程中,通過觀察每個被告人的表情、形態(tài),可以發(fā)現(xiàn)各被告人供述的相同點與矛盾點,及時排除虛假供述,最大限度的重構犯罪事實。然而,分案處理會導致部分被告人先行審判,其不利結果就是共犯對質權的流失。先行審判的被告人可能歪曲事實,不能當庭對質也對法庭查明事實增加了困難。通常情況下,先行審判都會將被告人的供述固定為書面證據(jù),當分案處理的被告人再次開庭時,法庭依據(jù)這些書面證據(jù)和先前的判決對案情已經(jīng)有了成見,處于不利地位的被告人對先前的證據(jù)提出辯解時,其辯解意見往往因為無法與同案犯當面對質而得不到法庭的支持。所以分案處理極大的損害了被告人的對質權,易導致法庭裁決的不公。

      筆者認為,對后到案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的審判,合議庭成員應增強獨立裁判意識,已決共犯的判決結果僅能作為參考,決不可照搬照套。要積極調查核實后到案共犯的供述和辯解,不刻意屏蔽相關信息,不人為忽略有關線索,不作錯誤事實推斷。如果后到案共犯提出的證據(jù)對前案已決共犯在犯罪中的地位判斷、案件事實認定有影響,就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充分發(fā)揮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糾錯作用。

      (二)被告人主從犯的認定和量刑的協(xié)調

      共同犯罪案件審理的關鍵就是查明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從犯犯罪地位的不同將直接關系到量刑的輕重,由于所有的共同犯罪被告人沒有同時一并接受審判,法官不能全面聽取被告人的供述、辯解,尤其是前案的法官對被分割的犯罪事實和犯罪結果難以得到全局性的把握,對主從犯的認定可能會出現(xiàn)偏差,而當分案處理的被告人到案后,案件往往當然由前案法官進行審理,即便審理的法官不是同一人,但后案審理的法官得到前案的判決后,往往更愿意接受前案已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愿意接受分案處理的被告人的辯解意見,以防止出現(xiàn)前后判決不一致的情況。

      對共同犯罪分案處理的被告人的主從犯認定上,在實踐中常見的情況有三種:

      1、法官對被告身份和犯罪事實認定的偏差,可能導致對各被告人的量刑難以實現(xiàn)協(xié)調。

      2、由于僅有部分被告人到案,先到案的被告人往往作出有利于自己的供述和辯解,與其他證據(jù)出現(xiàn)不一致,證據(jù)存疑,法官量刑有所保留。

      3、對前案判決作出的量刑決定,審理后案的法官往往以此為參照,以防止量刑上的不協(xié)調。

      筆者認為,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案被告人關于共同犯罪責任的供述難以印證,所以一定要把共同犯罪全案的犯罪事實查清,同案被告人應當一并被起訴和判處。將案件隨意分案處理的做法可能造成定罪和量刑失當,甚至遺漏犯罪或同案犯罪行,因此分案處理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用,但不宜過濫。對于部分同案犯在逃的,僅依照在案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證據(jù)難以確定共同犯罪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不能劃分主從的,應當采取不劃分原則。(3)如果在證據(jù)不充分的情況下勉強劃分主從,極易造成錯判,有違司法公正的要求。但有的共同犯罪案件,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可以證明在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是主要作用還是次要輔助作用,可以認定其主從犯地位的,可確定其地位,并處以相應的刑罰。

      (三) 與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沖突

      前文已經(jīng)說過,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程序主要是為了單獨犯罪而設置。附帶民事訴訟的規(guī)定便為分案訴訟的提出設置了障礙。若將共同犯罪分案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如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難道要他分數(shù)次提起訴訟,分數(shù)次參加庭審?或者讓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共同侵害人分案之后其賠償責任又如何分擔,如何讓數(shù)份判決書作出一致的附帶民事判決?分數(shù)次出庭參加附帶民事訴訟的做法雖然不違背現(xiàn)有的刑事訴訟規(guī)定,但顯然缺乏可行性。一來浪費訴訟資源,增加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成本和壓力;二來難以進行調解,數(shù)名被告人之間的賠償責任也無法準確分配。倘若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則有剝奪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一法定權利的嫌疑。

      筆者認為,刑事訴訟理論強調刑事訴訟客體的單一性,依照刑事訴訟客體單一性理論,對同案犯中的一人或任意數(shù)人分別起訴和審判,可以很好解決對犯罪事實清楚的被告人先到案者先審判,不必等到其他同案犯均到案再審判而造成對先到案者超期羈押。這也決定了我們對同案犯先后到案的附帶民事訴訟不能采用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模式卻可以很好解決同案犯先后到案的附帶民事訴訟問題。因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模式,不要求共同訴訟人必須同時一并參加訴訟,而且,該模式也符合連帶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任意選擇要求債務人中的一人、數(shù)人或全體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要求。同時,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于“在逃的同案犯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的規(guī)定,實務中也已經(jīng)有大量“不要求共同訴訟人必須同時一并參加訴訟”的判決實踐,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在此情形下的運行提供了天然的條件,所以,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模式是我國同案犯先后到案之附帶民事訴訟可采模式。

      筆者認為,前案可以判決在案被告人及其他共同致害人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在案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之間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判決在案被告人的履行期限。等到其他同案犯到案時,判決后到案的被告人為前案判決所指的共同致害人,應與前案被告人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后案中敗訴,也只需對后訴駁回,不影響前案判決的既判力。如果原告人在前案中敗訴,要分情形:其一,如果是整體上的事實不清而敗訴,后訴同樣也敗訴,如果原告人對此有新證據(jù),則要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前訴進行審理;其二,如果只是針對先到案者的被告人個人敗訴,有證據(jù)證明其他未到案之同案犯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應在判決書中說明,并允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后到案者起訴要求賠償?!肮餐潞θ恕敝皇欠梢饬x上的一個稱謂,判決在案被告人及共同致害人共同負賠償責任并無不妥,不會損害到具體的某個未到案同案犯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另外,對事實非常清楚可以分份額的,出于訴訟經(jīng)濟考慮,可以判決先到案者承擔一定份額的賠償責任,并對賠償總額承擔連帶責任,但不宜明確判決未到案者的賠償份額。

      在附帶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有時會明確表示對某個被告人放棄訴訟請求,該情形多見于其得到某個被告人部分賠償?shù)那闆r。在這種情形下,應區(qū)分不同情況予以探討。首先,在前訴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放棄對某個被告人的訴訟請求。此時應考察此被告人本應承擔的賠償份額,如果其是超額賠償,那其余被告人只需對總額減去已賠償剩余部分賠償即可。如果其賠償?shù)臄?shù)額達不到其應賠償?shù)姆蓊~,那其余被告人對其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責任。其次,在后案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放棄對后到案的某個被告人的訴訟請求。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前案已提出了整體上的訴訟請求,后案提出放棄訴訟請求時前訴已有生效判決,不能予以準許。其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只需不訴或撤銷確認某被告人為“前訴判決確定的共同致害人”的訴訟即可,這樣被撤訴者因沒有得到法院的確認判決而不會受到強制執(zhí)行,如果其賠償足夠,也不會被同案犯追償。這樣處理可以妥善解決糾紛并促成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調解。

      四、結語

      任何一項制度的效用都是相對的,有不為其他制度所能替代的價值,也必然存在其自身的局限。分案處理制度也不例外。它可以節(jié)約司法資源,避免過于龐大、復雜的集團訴訟的出現(xiàn),它也可能不利于訴訟經(jīng)濟,讓多個公訴人和多個法庭重復審理同一共同犯罪事實;它可以在共同犯罪人排斥辯護的情況下幫助我們發(fā)現(xiàn)真實,也可能因將一個案件人為地切分成多個零碎的片段而混淆案件真實;它可以保障被告人人權,避免其因程序與其他共犯牽連而被拖延訴訟,也可能因分案而使得被告人之間的對質權無法實現(xiàn),既然分案訴訟在實務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xiàn),我們就無法將它回避,對它視而不見。相反,我們必須正視它,承認它,正視因其出現(xiàn)而與現(xiàn)有訴訟制度產生的沖突,承認它在實務運作中的種種問題,并設計相關規(guī)則對問題予以解決,對分案處理行為進行規(guī)范,這樣才是真正的理性。

      注解:

      (1)陳曉雪,《論共同犯罪分案訴訟及立法完善》,廣東財經(jīng)大學碩士論文,2014年5月,第8頁。

      (2)[美]約書亞·德雷斯勒,艾倫·C·邁克爾斯:《美國刑事訴訟法精解》,魏曉娜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222頁。

      (3)程春華、高峰、張寒梅:《論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以東莞市共同犯罪案件為考察對象》,載《南昌大學學報》2007年第5期,第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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