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鳩說過,“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人就是整個國家”。民事權利從我們出生到死亡,一直如影隨形、絲絲相扣,是每一個人都繞不過避不開的問題。以前零零散散于各法的條文現在終集大成于《民法典》,成為民法最重要的法源。今天筆者擷取合同編中最常見的借款合同,從債權人角度品品民法典對借款合同領域帶來的新變化及注意要點,以期拋磚引玉。 一、《民法典》視野下借款合同領域的新趨勢 總的來說,從《合同法》到《民法典》,借款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變化并不大?!逗贤ā分嘘P于借款合同只有寥寥十幾條的規(guī)定,規(guī)范力度并不足。審判實務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基本依據合同約定處理,民間借貸糾紛基本依據合同約定以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處理,其中2015年6月23日出臺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更可以說是過去幾十年對民間金融司法管制力度的最低點、對債權人保護的最高點。從九民紀要開始,至民法典出臺,再到2020年8月20日修訂施行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明顯的趨勢是,法律對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平衡的天平已逐漸向債務人傾斜,對債權人的保護力度明顯下降,主要表現為: 第一,民法典否定高利放貸行為的效力。這一舉措導致的后果是,直接導致了高利放貸相應的擔保也無效,超過法律規(guī)定部分的利率無效,無疑對這部分債權人的權益產生了不小的影響。 第二,民法典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利息無論是沒有約定還是約定不明,均視為沒有利息。其他借款合同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約定不明的通過協議補充、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確定。這一舉措提高了非自然人之間借款利息的約定標準,對該類主體對應的債權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民法典規(guī)定借款期限約定不明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但貸款人需先履行催告的義務,且需要給予借款人合理期限。這一舉措對債權人實現債權從時間和條件上進行了限制,行權路上更添障礙。 第四,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共同債務若不存在對方事后追認、債務系為家庭需要所負的情形,需要滿足夫妻雙方共同簽名這一要件。這一舉措對債權人主張夫妻共同債務提出了更嚴苛的形式要件。 第五,民法典規(guī)定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一般保證;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縮短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這一舉措對借款合同的擔保進行了更嚴格的規(guī)定,同樣增加了債權實現的難度。 第六,前不久施行的修訂后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已經將對債權人借款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大幅度降低,從以前的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qū)的規(guī)定,變?yōu)橐糟y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為標準,明顯拓寬了法律干預的邊界。 二、《民法典》關于借款合同領域法律條文的新變化 (一)與《合同法》借款合同部分的法條對照 與《合同法》借款合同部分相比,有變化的法條羅列如下(圖片來自法信): (二)借款合同部分的幾大新變化 1.禁止高利放貸 《民法典》第680條可謂是本次借款合同部分改動最大的一條規(guī)定。該規(guī)定明確了“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內容,至此對于高利放貸合同認定無效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從僅高利轉貸違法、到職業(yè)放貸入刑,本次民法典進一步收緊了高利率這一紅線。 本條規(guī)定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幾點:一是此類合同并不是全部無效,只是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那部分利率約定無效;二是因民法典借款合同部分規(guī)制的主體不僅是自然人,還包括金融機構、其他非金融機構單位等,因此禁止高利放貸的約束主體大幅度擴大;三是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借款利率上限僅規(guī)制自然人及非金融機構單位,金融機構單位的借款利率達到多少視為高利,還需出臺更具操作性的規(guī)則。 2.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時借款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679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這一規(guī)定改變了《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自然人間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的錯誤表述。自然人訂立借款合同本身是一個實踐行為,而非諾成行為,此種合同的特點是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但合同法的規(guī)定混淆了合同的事實判斷和法律判斷,應予糾正。雖然這一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沒有實質性的影響,但筆者認為這實際上給了出借人(債權人)反悔權,若出借人未按約提供借款,對借款人產生的是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該種基于信賴利益的損失賠償成本明顯低于基于履行責任的違約責任賠償。 3.區(qū)分貸款人主體身份的利息規(guī)定 《民法典》第680條規(guī)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協議補充或按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該規(guī)定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作出了修改,主要是對債權人主體進行了區(qū)分。 對債權人是非自然人的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單位,若對支付的利息沒有約定的,之前的處理方式是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按照協議補充、根據合同上下文或交易習慣等方式確定,但民法典規(guī)定,前述主體對利息沒有約定的,同樣視為沒有利息。但前述主體利息約定不明的,仍可按協議補充、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確定。 對債權人是自然人的,對支付的利息無論是沒有約定還是約定不明,均視為不支付利息。這與合同法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一致。 這就要求作為包括金融機構等法人主體在內的所有債權人,對利息的約定一定要明確、可執(zhí)行,否則會面臨無法主張的風險。 三、從債權人角度談借款合同領域變化的應對 通過以上對民法典借款合同領域變化的趨勢與具體條文的分析,可以看到法律保護的意圖已逐漸從債權人偏向了債務人。這可能是出于國家收緊放貸這一高利潤行業(yè)的瓶口,整頓維護金融秩序的決心,也可能是今年疫情等天災人禍造成失業(yè)人口劇增等現實情勢的考慮。既然大勢所趨,那么債權人在借貸時,應對相應的法律風險進行權衡。因大部分關于債權人的權益爭議主要出現在民間借貸領域,因此筆者針對該類債權人提出十點建議: 第一,司法實踐中判定民間借貸成立的要素有二:一是借款的支付,二是借款的合意。若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借條,那么借款的合意只能根據相關證據推定。但實際生活中,除了書面借款合同或借條,很難有其他證據對借貸合意有足夠強的證明力。因此,在對債權人利益保護強度收緊的當下,為確保債權人能夠順利主張借款債權,務必要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借條。借款合同及借條的內容至少包括:借款用途、借款雙方主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方式、期內利息標準及支付時間(如有)、逾期利息標準,更完善的還包括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管轄)等。 第二,借款用途應如實填寫,根據《民法典》第673條規(guī)定,若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借款人是公司的,必須加蓋公司公章;借款人是自然人的,確保借款合同或借條上的名字與身份證一致,并將身份證號碼附后,落款處要求借款人簽字并摁手印,避免筆跡鑒定的成本及不確定因素,同時應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方便后續(xù)可能產生的訴訟。 第四,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均最好大寫,避免后期涂改。 第五,正文涂改處要求借款人蓋章或摁手印。 第六,借款方式根據實際支付方式填寫,特別是現金交付的情況一定要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明確,同時保存好借款支付的證據,且盡量選擇銀行轉賬,轉賬附言中備注“借款”。 第七,關于借條應特別注意:標題、末尾分別和借條正文不留空行,左右盡量靠近紙張邊緣,避免借款人后續(xù)增添內容;簽訂借條時應由出借人提供黑色簽字筆,避免借款人使用褪色筆。 第八,借款人系自然人的,盡量要求其配偶一起在“借款人”處簽字摁手印,增強實現債權的可能。 第九,有人保的借款,務必明確約定保證的方式及期限,且要求保證人在書面借款合同或借條上的“保證人”處簽章。 第十,企業(yè)法人在對外提供出借資金時,如果有收取利息的意思表示,一定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否則有無法主張的風險。 最后,附上較為簡單實用的借條范本,希望能為各債權人減少訴訟中的舉證難度。 借條 今收到XXX(身份證號:XXXXXX)以現金/銀行轉帳出借的人民幣20000元(大寫:貳萬元整),用于購買車輛,借款期限叁年,自貳零貳零年捌月壹日至貳零貳叁年柒月叁拾壹日,年利率XXX(最高可約定為實際出借款項當月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到期時本息一并還清,如到期未還清,按年利率XXX(最高可約定為實際出借款項當月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為標準支付逾期利息。 以此為據。 借款人: 身份證號: 貳零貳零年捌月壹日日 來源: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 聲明:本文僅供交流學習,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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