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為了享受政策,有的居民通過偽造收養(yǎng)證遷移戶口來實現(xiàn),問這樣的手段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淺析 這樣的案件涉及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類違法或犯罪。從刑法表述來看,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屬于抽象危險犯,也可以叫行為犯,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表述除了類型有出入外,其他基本相同,這就帶來罪與非罪的認定問題,一般而言,從入刑必要性角度考慮即可,結合本案,筆者認為,還是有入刑的必要,因為其沖擊了國家政策。 但是,這類案件也是很難辦理的,難就難在基本很難調查取證,這與刑法的規(guī)定有很大關系。刑法關于證件類犯罪的打擊,從偽造、變造、買賣環(huán)節(jié)開始,而對于危害最大的使用環(huán)節(jié),卻沒有入刑(后來身份證件類犯罪方面立法吸取了這個教訓,刑九增設了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而只把使用環(huán)節(jié)列入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降格打擊處理。 具體到本案,使用偽造的收養(yǎng)證的人就在眼前,似乎卻只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而對于其上線偽造者,從如何發(fā)現(xiàn)到管轄權等等方面,都難以入手。當然,收養(yǎng)證如果屬于身份證件之一,那么對本案行為人就可以立即以使用虛假的身份證件罪入刑,如果不屬于,就很麻煩了。 對于難以查到上線的證件類犯罪(僅指非身份證件類),能否通過共同犯罪原理加以入刑呢?筆者覺得還是可以的,按照現(xiàn)在的通說,共同犯罪只屬于違法類型,而不是有責類型,那么需求者與造假者共同參與才能造假,因此二者構成共同犯罪。對于查獲到的使用者可以先行追究刑事責任。實務中,有的地方是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入刑的(注:買賣偽造的證件也同樣構成該罪),因為畢竟要花錢才能定制。 結語 筆者覺得,收養(yǎng)證還是可以認定為身份證件的,以使用虛假的身份證件罪入刑即可。即使不屬于,也可以參照共犯原理,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共犯處理,當然這里的管轄權會有問題,或者參照實務中有的地方做法,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入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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