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不存在拘捕令也不存在逮捕令,而是拘捕證和逮捕證。拘留證是由公安機關可以辦理的,逮捕證是經過檢察院或法院批準逮捕由公安執(zhí)行的。對于一些緊急情況,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然后再補拘捕證。 兩者區(qū)別如下: 1、書面格式不一樣,兩種是不同的法律文書,格式上有差別。 2、批準執(zhí)行的政府機構不一樣 執(zhí)行拘留時向被拘留人出示的法律憑證。是在領導批準的《呈請拘留報告書》的基礎上簽發(fā),為公安機關專用文書之一。逮捕證是經過檢察院或法院批準逮捕由公安執(zhí)行的。 3、法律后果不一樣 逮捕證是針對可能判處有期以上的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而拘留證針對是有的就是一種處罰,有的也是針對犯罪嫌疑人.。 4、執(zhí)行程序不一樣 對于一些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然后再補拘留證。逮捕證必須經過檢察院或法院批準逮捕后才能執(zhí)行。 擴展資料: 逮捕證: 逮捕證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的文件,該證一般由檢察機關批準。公安機關應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決定書簽發(fā)逮捕證,執(zhí)行逮捕。 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制作決定逮捕書或逮捕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上述文書簽發(fā)逮捕證,執(zhí)行逮捕。在進行逮捕時必須出具此證明書。 逮捕證具有法定的強制力。它既是執(zhí)行逮捕的偵查人員身份證明,又是執(zhí)行逮捕的法律憑證,被逮捕人應當接受逮捕,如抗拒逮捕,則可以使用械具,甚至武器。如有其他人員阻撓逮捕,也可以采取適當的防范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zhí)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拘留證: 拘留證,執(zhí)行拘留時向被拘留人出示的法律憑證。是在領導批準的《呈請拘留報告書》的基礎上簽發(fā),為公安機關專用文書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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