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接待的一位當事人是一個30歲的年輕女子。他提起離婚訴訟的理由是她的男人與前妻又生活在一起了。 她的男人是油田職工在東營工作,因為女方的父母也是東營的油田職工,在一次朋友聚會時,兩人相識了。當時這男的剛剛離婚,離婚時也有一個男孩,扶養(yǎng)權歸女方。 當時兩人都非常有好感,男方因經歷過一次婚姻,談戀愛的經驗非常豐富。對女方百般的追求。 女方當時是個小女孩,20出頭,哪經歷過男人這樣的追崇,所以就死心塌地的愛上這個男的。 因為兩人年齡懸殊比較大,男的這時已經30出頭了,比女方大十來歲,女方的父母堅決反對。女孩就偷出了戶口本,和這男的登記結婚。 婚后一年生了個男孩,我的當事人沒有工作就在家?guī)Ш⒆?。平時住在德州臨邑的公婆家里。男的在東營上班,每周回家一次。 我當事人的父母也是在東營油田工作,有一天突然發(fā)現(xiàn)她的女婿從他們小區(qū)出來,他們感到非常詫異,就走上前去打招呼。他女婿看到他岳父母后,趕緊往前走去。沒有和他們說話,他們看到女婿這樣躲避他們,就越法起了疑心。 所以傍晚的時候就躲在綠化帶里看著女婿還來不來。下班了,女婿又上了那個樓里去了。 他們給女兒打電話,問他對象在什么地方住,女兒說他們住的是單位安排的集體宿舍。 后來經過我當事人的父母的多方打聽才知道,在這個樓里面住著這位男士的前妻和他的大兒子,他們已經住在一起好幾年了。 我的當事人知道這個消息后,非常氣憤。但又有什么辦法哪? 他和她對象攤牌后,他對象說怕影響他和前妻的兒子的學習才住在一起的。那個兒子已經上初中了,他說不能不管,怕影響上高中。 我的當事人知道他離婚孩子判給了女方撫養(yǎng),他只是出撫養(yǎng)費而已,沒成想他們又住在一起了? 我的當事人只能提出離婚。對方也很快的答應離婚了。但男方只答應給孩子撫養(yǎng)費,不給女方經濟賠償。 所以我的當事人只能起訴至法院,爭取法院多判給孩子點撫養(yǎng)費。并且提出經濟賠償的要求。 法律規(guī)定還可以判對方重婚罪,可女方考慮到還有孩子上學,怕影響孩子將來的考學和前途,所以不追究他的法律責任。 通過這一案例,提醒還沒有找對象的女同胞們,找對象時,一定要擦亮眼睛,多聽取家長的意見,因為戀愛的時候頭腦是發(fā)熱的,希望女同胞們都能找到心儀的另一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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