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了《房屋轉讓合同》 支付了10萬元定金 卻突然得知所買房屋竟是“兇宅” 購房者提出解除合同 但賣房者拒不退款 該怎么辦? 平湖法院就審結了這么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因賣房者未如實告知房屋內發(fā)生過非正常死亡的信息,法院認定該行為構成欺詐,最終判決:撤銷合同,返還定金10萬元。 主要案情 2021年3月底,欲購買一套二手房的張某通過房產中介認識了王某、沈某夫婦。該夫婦稱想換套面積更大一些的房子,故著急出售現(xiàn)有的一套面積為86平方米的房屋。 張某看中了這套房屋,馬上就和王某、沈某夫婦談妥了價格。雙方簽訂了《房屋轉讓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為135萬元。張某當日即支付了定金10萬元。 過了沒幾日,張某在朋友圈說起自己買房的事。本是件高興事,卻沒想到有個朋友說,這套房子是“兇宅”,曾發(fā)生過自殺事件。 張某得知此情況后,立刻通過中介聯(lián)系到王某、沈某夫婦,要求退款退房。但是王某、沈某夫婦表示他們并不知道這件事,不同意退款退房。多次談判無果后,夫婦二人拉黑了房產中介,拒絕溝通。 無奈之下,張某向平湖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其與王某、沈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并返還定金10萬元。 ![]() 法院認為 法院經調查發(fā)現(xiàn),2021年3月初,被告王某、沈某夫婦曾與案外人阮某也簽訂過購房合同。而后不久,阮某也打聽到案涉房屋發(fā)生過自殺事件。為解除購房合同,阮某自愿承擔了定金損失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被告王某、沈某曾與案外人阮某解除購房合同,對于案涉房屋發(fā)生過非正常死亡的信息,二人理應是知道或應當知道的。但王某、沈某未如實將上述情況告知原告張某,導致張某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簽訂合同,被告王某、沈某的行為構成欺詐。依照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原告張某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合同?,F(xiàn)案涉合同因被告王某、沈某的過錯被撤銷,二人應返還定金10萬元。 案件判決后,當事人均未上訴,被告王某、沈某履行了給付金錢義務。 法官提醒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雖然現(xiàn)行法律中沒有關于賣房者應主動披露房屋是否發(fā)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強制性規(guī)定,但擇吉而居是人們對美好生活的追求,應當予以尊重和遵守。而“兇宅”雖然不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但就一般的交易觀念而言,極有可能會影響到購房者的購房決定以及房屋的市場價值。因此,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序良俗原則的要求,賣房者有義務主動告知房屋發(fā)生過非正常死亡的信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來源:秦淮政法】 更多精彩內容,請在應用市場下載“晨視頻”客戶端。如有轉載內容,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持權屬證明與我方聯(lián)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來源:秦淮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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