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近代史上, 伍廷芳占有諸多“第一”:第一家中文報紙《中外新報》的創(chuàng)辦者;第一位自費留洋獲得博士學位的中國人;第一位取得國外律師資格的華人;香港立法局首位華人非官守議員等。他雖然出生于平民之家, 卻從小懷濟世之志, 勤奮好學。辛亥革命爆發(fā)后,任中華民國軍政府外交總長,主持南北議和,達成迫使清室退位。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后,出任司法總長。1917年赴廣州參加護法運動,任護法軍政府外交總長、財政總長、廣東省長。他以豐富的學識和才干, 縱橫近代外交界。晚年反對帝制, 贊成民主共和, 傾力支持孫中山領(lǐng)導的民主革命, 鞠躬盡瘁, 死而后已。美國《世事》雜志載文稱他是一位受愛戴的人, “他對他的國家貢獻了無可估計的利益”。 ![]() 伍廷芳 留英博士華人領(lǐng)袖1842年7月20日, 伍廷芳出生在新加坡一個普通的華僑家庭。父親伍社常原籍廣東新會, 早年背井離鄉(xiāng), 只身到南洋謀生。母親余娜是一名普通的客家婦女, 篤信基督教。伍廷芳3歲時, 全家遷回廣東老家。8歲入私塾啟蒙, 讀書過目不忘, 愛讀小說, 不喜帖括之學,無心于清朝的八股文章,常往福音教堂聽談道,與英國老牧師晏惠林漸漸熟悉,牧師為池談起歐洲之政體、文化,伍廷芳心然向之。牧師又教他學英文,勸勉外出求學,并以書信介紹于香港牧師白利安。 伍社常見兒子無心科舉致仕, 便決定送他去香港接受西式教育, 以便謀求新的出路。1856年, 伍廷芳帶著父母的殷切期望, 進入香港圣保羅書院, 學習“英文、算學、格致諸科”。3年后畢業(yè), 被錄用為香港高等審判庭譯員。其間, 他以宣揚西學、啟迪民智為己任, 與人合辦中國第一份日報———《中外新報》, 藉以豐富閱歷、增長才干。 對胸懷大志的伍廷芳來說, 圣保羅書院決非求學路上的最后一站, 他期望出國深造, 向西方探求救國救民的良方。1874年,新婚剛剛兩年的伍廷芳,告別小自己5歲的嬌妻何妙齡,自費赴倫敦林肯法律學院攻讀法學。何家家道富有,今天的香港啟德機場,其中的“啟”字就是源自伍廷芳妻弟何啟。何啟與同鄉(xiāng)區(qū)德(原名顯德)創(chuàng)辦了啟德地產(chǎn)投資公司,九龍灣的巨大填海工程據(jù)說就是由伍廷芳構(gòu)想、何啟等完成的,后港府收回該公司的其余地段,建筑機場,定名啟德機場,沿用至今。伍廷芳赴英用的是自己在香港工作的薪俸積蓄,兩年后結(jié)業(yè),經(jīng)過考試獲得律師證書,伍廷芳成了第一個取得英國律師資格的中國人。 幸運女神開始眷顧這位通曉中英文、精通國際法的有志青年。1876年,應英方要求,清政府派郭嵩燾、劉錫鴻出使英國。這是清廷首次向外國派遣全權(quán)公使。郭、劉途經(jīng)天津出國時,聽到伍廷芳在英國取得律師資格的信息,便有招其入使館工作的想法。而伍廷芳對清廷首派駐外使節(jié)之舉也頗為贊賞,于當年1月前往駐英使館拜訪。一見之下,郭、劉便提出聘伍為使館參贊。而此前,清廷派往美國管理留學生的陳蘭彬,一度也想聘請伍廷芳赴美充任總領(lǐng)事。兩地的爭聘使伍廷芳名聲大噪,一時成為公認的難得人才。 但伍廷芳既沒有留英,也沒有赴美,而是返回了香港。這其中的原因,表面上看是回國丁父憂,實際是在港做執(zhí)行律師收入更為豐厚。按照清政府當時的《出使章程》,二品至四品欽差公使月薪為白銀800-1200兩,副使700兩,二、三等參贊300-400兩,翻譯、文案為200兩。而做律師,伍廷芳月入至少可達千兩。 這樣的薪資落差,也為后來李鴻章高薪聘用埋下了伏筆。 在香港, 伍廷芳很快初顯身手。1877年5月他被港英政府司法機關(guān)批準從事律師業(yè)務, 由此步入上層社會。3年后, 出任港府立法局議員, 打破英國人長期獨霸香港立法機關(guān)的歷史, 成為在港華人的領(lǐng)袖和代言人。 作為英屬, 香港一直彌漫著濃厚的種族歧視的陰云。英國人素以征服者自居, 隨意凌辱甚至戕殺華人。伍廷芳擔任華民政務司時, 碰到一樁英國醉漢當街打死華人的案件, 對如此駭人聽聞的惡性刑案, 英國法官只簡單地詢問幾句, 便宣布兇犯無罪釋放。消息傳出, 華民群情激憤, 紛紛譴責法庭包庇兇手, 草菅人命, 一致要求嚴懲兇手, 保護華民人身安全。伍廷芳聞訊, 拍案而起, 自愿代為死者家庭上訴。法庭上, 他運用嫻熟的西洋法律知識, 據(jù)理力爭, 認定兇犯為酒后故意殺人, 依照法律應予嚴懲。英國法官遇到了強硬的對手, 不得不重新審理此案, 結(jié)果宣判兇犯監(jiān)禁5年, 并向死者家屬賠償巨額撫恤金。 英國強占香港后, 長期實行兩套刑法制度, 即對洋人施行體現(xiàn)人類社會進步的近代法制, 對華人施行殘酷野蠻的封建法制。這種司法體制上的種族歧視, 遭到華人社會的強烈反對。譬如公開笞刑, 在大庭廣眾下用鞭子抽打觸犯刑律的華人, 既野蠻又不人道。1877年港督軒尼詩在立法局會議上提出, 公開笞刑等刑罰不符合英國在香港的長期利益, 會引起社會混亂。同時, 他廣泛收集有關(guān)笞刑引發(fā)不良后果的材料, 上報英國政府, 宣布廢除公開笞刑。居港英人聞訊, 大為不滿, 決定召開全港英人大會, 抗議總督的決定。伍廷芳組織華人代表, 出席這次會議。大會最后通過充滿種族歧視的6項決議, 伍廷芳率領(lǐng)華民憤然離開會場, 以示抗議。 鑒于在港英人屢次對軒尼詩的控告, 英國政府準備撤換港督, 以平息居港英人的不滿情緒。于是, 軒尼詩的去留, 成為廢除公開笞刑能否得到英國政府同意的關(guān)鍵。為此, 伍廷芳聯(lián)絡華人代表, 召開緊急會議, 決定發(fā)起挽留軒尼詩的請愿運動。1878年11月, 一封有130名華商簽名的請愿書, 由伍廷芳等人面交港督。另一封有二千多名華人簽名的請愿書, 由英國部大臣轉(zhuǎn)交給女王, 請求委任軒尼詩為下屆總督。英國政府考慮到在遠東地區(qū)的戰(zhàn)略利益, 最終采納軒尼詩的提議, 同意廢除公開笞刑。伍廷芳領(lǐng)導的爭取民族平等的斗爭終于取得了勝利。 充任幕僚嶄露頭角十九世紀六七十年代, 國內(nèi)興起洋務運動, 清朝君臣相繼創(chuàng)辦了一批軍事工業(yè)和輪船、礦山、鐵路等事業(yè), 急需懂得國際法和了解西方社會各種情況的人才。身任直隸總督、北洋大臣多年,在辦理洋務和對外交涉中,李鴻章一直苦于找不到一個既通曉中英文又熟悉西洋法律的人才。1877年,經(jīng)天津海關(guān)道黎兆棠引見,李、伍首次見面。10月7日,在致總理衙門函中,李鴻章夸贊伍廷芳“熟悉西洋律例”,急切表示欲“厚其薪水”加以聘用。獲得總理衙門同意后,李鴻章又立即去信說服時任南洋大臣、兩江總督的沈葆楨,商定南北洋雙方各出三千兩,以滿足伍廷芳年薪不少于六千兩的要求。1882年10月, 他從香港到天津, 作為法律顧問加盟李鴻章幕府, 贊襄洋務。他的外交才干和辦事能力, 得到李鴻章的賞識和倚重, 成為幕府的中堅力量。1886年張蔭桓出任駐美公使, 想請伍廷芳同行, 被李鴻章一口回絕。在給總理衙門的信中, 李鴻章說:“伍廷芳洞悉中外事務, 足證其具有中外法律的才干。如果允準調(diào)任他處, 殊為失策?!?/span> 作為李鴻章的法律顧問, 伍廷芳在處理“長崎事件”中嶄露頭角。1886年8月, 北洋水師提督丁汝昌率領(lǐng)四艘軍艦赴日本長崎船塢加油、修理。期間, 中國水兵數(shù)人登岸游玩, 在一家妓館與日本警察發(fā)生沖突, 結(jié)果造成警察1人重傷, 水兵1人輕傷。隔日, 北洋水兵200多人再次上岸, 當走到長崎廣馬場外租界和華僑住處附近時, 突然一聲哨響, 上千日本人一齊涌出, 手拿木棍、大刀殺向水兵。雙方混戰(zhàn)3小時, 死傷達80余人。事件發(fā)生后, 雙方進行調(diào)查和談判, 因日方態(tài)度蠻橫, 會談多次未能達成一致。李鴻章即命伍廷芳草擬交涉方案。伍廷芳從法學的角度, 認定“長崎事件”為普通刑事案件, 此案之所以一直未能解決, 全因為日本政府處置失當所致。他提出了三種方案:一、兩國派員會審;二、由兩國政府分別與兩國駐外公使談判結(jié)案;三、請友好國家刑事法大員調(diào)處。如果上述三種方案都失敗, 建議撤走使臣, 斷絕邦交。后來, 談判基本上是按他提議的程序進行的。不過, 清政府害怕引起戰(zhàn)爭, 否決了撤使斷交的方案, 而是下令停審。這一招令日本人措手不及, 日本天皇主持召開緊急廷議, 歷時5個小時而無法決斷。次年1月, 日本政府被迫接受德國調(diào)停, 主動提出和清政府再開談判。2月初, 雙方達成最后協(xié)議, 日本應付中國撫恤金52500元, 中方付日本15500元;至于是否緝兇懲辦, 由雙方自行決定, 互不干涉。長達8個月之久的“長崎事件”交涉至此落下帷幕, 清政府基本上實現(xiàn)了談判的初衷。 1894年, 中日甲午戰(zhàn)爭以中國失敗而告終。次年, 雙方簽訂《馬關(guān)條約》, 中國割讓臺灣、澎湖列島、遼東半島和賠款二億兩白銀。這年5月, 清廷任命伍廷芳為換約大臣, 前往煙臺和日本使臣換約。5月7日, 伍廷芳與日本使臣伊東巳代舉行第一次會晤。伊東以戰(zhàn)勝者的姿態(tài), 催促盡快換約。聲言換約期限截止到8日午后5時, 逾期即開船東返,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將由中方負責。面對日本人的蠻橫、跋扈, 伍廷芳不卑不亢, 據(jù)理力爭。他說:“根據(jù)中日兩國達成的協(xié)議, 停戰(zhàn)日期的最后期限為5月8日深夜12時, 在此以前的任何時候換約, 都不為違約。閣下怎能以通牒式的口吻強行規(guī)定必須在8日午后5時換約?又怎能妄說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全由中方負責呢?”伊東聞言, 自知理虧, 口氣軟了下來:“還是早換約為妙。” 其實, 伍廷芳不愿盡早換約是有原因的。幾天前, 俄、法、德三國也向清政府提出希望換約延期, 三國正密謀聯(lián)合干涉日本退還遼東半島, 以保護各自的在華利益。日本政府自感無力與三國抗衡, 不得不答應放棄遼東半島, 但逼迫中國增加賠款數(shù)額。三國見日本答應了條件, 當即宣布放棄對日本的干預, 使清政府失去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5月8日深夜, 伍廷芳與日本使臣交換條約。至此, 《馬關(guān)條約》正式生效, 伍廷芳又一次咀嚼到任人宰割的痛苦。 出使美洲不辱使命1896年11月, 伍廷芳結(jié)束了14年的李鴻章幕僚生涯, 被清廷任命為出使美國官員。次年4月, 他率隨員抵達華盛頓, 正式就任清朝駐美公使。 初到美洲大陸, 伍廷芳便碰到一件極其棘手的涉外事件, 即美國的“排華法案”。鴉片戰(zhàn)爭后, 大批中國人漂洋過海去美洲大陸謀生。1848年美國加利福尼亞發(fā)現(xiàn)金礦, 吸引更多的華人加入美國西部的淘金大軍中。華工不僅開采金、銀、煤礦, 修筑橫貫美國東西部的中央鐵路, 而且從事墾荒、種植和養(yǎng)植業(yè), 成為開發(fā)美國西部地區(qū)的主力軍。但是, 隨著淘金熱的降溫和大鐵路的完工, 社會提供的就業(yè)機會減少, 失業(yè)人群迅速擴大。歐美人片面地認為華人搶奪了他們的飯碗, 導致工資收入降低。于是, 一場起源于西部的排華狂潮, 逐漸波及全美乃至美洲大陸。華工被搶劫、被毆打、被屠殺的事件經(jīng)常發(fā)生, “殺害中國佬幾乎成了家常便飯”。與此同時, 美國國會于1882年通過臭名昭著的《排華法案》, 將肆虐全美的反華排華狂浪推向頂峰。該法案規(guī)定10年內(nèi)禁止華工移居美國, 在美華人必須登記且持有效通行證, 華人不得加入美國國籍, 禁止在美華工家眷赴美。這一充滿種族偏見的排華法案公布后, 迫害華人的事件愈演愈烈。清政府多次提出抗議, 譴責美國的排華行徑, 但收效甚微。伍廷芳上任后, 屢次與美方交涉, 竭力維護華人的利益。無奈, 中國國際地位的衰落和自身實力的孱弱, 種種努力大多以失敗告終。這是他個人的悲劇, 也是中華民族的悲劇。 在美期間伍廷芳還從成功要回了1900年戰(zhàn)爭期間被美軍在天津奪走的庫銀。 這批庫銀,被美軍兌換成美元,解送到華盛頓由海軍部存庫。伍廷芳知悉后,便向美國外部交涉,商勸歸還庫銀。美方最初想等到議會開會期間,將此事交議會決定。擔心議會曠日不決甚至橫遭阻撓,伍廷芳竭力敦請美外部將此事呈送總統(tǒng)批準施行。經(jīng)其多次交涉,美國總統(tǒng)西奧多·羅斯福最終簽批,1902年1月歸還海軍部所接收的37.63萬美元的劫華庫銀。 劫華庫銀的歸還,為修建中國駐美使館提供了方便。至1902年,中美互派公使已30年,但使館一直租用民房,而像朝鮮那樣的小國都已自行購置修建使館。盡管此前駐美公使多次呈請,但因朝廷財政緊張,此事始終未有成議。 伍廷芳上任之后,便有意籌建使館——他暗中選定地段,召商估價,算出地價、工料等費約需美金8萬元。如今,從美方手中索回近37萬美元,他便奏請外務部在美購建使館——如此,按一年租金1萬美元計算,10年即可回本;而且中國多一永久產(chǎn)業(yè),使館也免時常搬遷之麻煩。兩個多月后,外務部答復同意提用8萬美元建造使館,余下近30萬美元存入華盛頓的匯豐銀行待用。中國在美國終于有了自主產(chǎn)權(quán)的使館衙署,這座紅磚樓房從1902年至1944年的42年間,一直充任中國駐美使館。 完善大清法制1902年,伍廷芳任滿回國,曾先后任商部左侍郎、外務部右侍郎。暑刑部右侍郎等職。最初,與呂海寰、盛宣懷同任商約大臣,與英、美、日等國修訂通商航海條約。他憑借國際交往的經(jīng)驗,在斟酌約文方面提出過一些好的建議。 同年,伍廷芳受命與沈家本同任修訂法律大臣。清廷要求他們“將一切現(xiàn)行律例按照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由于伍廷芳在與英、日、美修訂商約時曾得到三國允諾,待中國律例“與各國改同一律”時,將放棄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因此,伍廷芳接受改訂法律的任務是頗為振奮的。他實際從事修律工作始于1903年,首先制定了《商人通例》、《公司律》、《破產(chǎn)律》,成為中國訂立商法的開端。這些從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引進的法律,盡管并不完全切合中國實際,但卻第一次反映了他旨在保護資產(chǎn)階級、促進資本主義經(jīng)濟發(fā)展的愿望。1904年,他與沈家本籌備開設修訂法律館,聘請中外通曉中西法律的知名人土和留學生;全面修訂清朝的刑法。1905年4月,他們聯(lián)名奏請永遠刪除凌遲、梟首、戮尸等項酷刑,在國內(nèi)外引起良好的反響。盡管后來列強并未取消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盡管法律條文永遠刪除的酷刑,在清朝各級政府中并未禁絕,但是,其維護國家主權(quán)的志向可嘉,從法理上摒棄酷刑也是一個進步。 與此同時,他們還對各省督撫和官員關(guān)于修訂法律的奏摺作出了評論,旨在以資本主義國家的法理、原則改造封建主義的刑法傳統(tǒng)。1906年,伍廷芳起草了訴訟法草案,沿用英、美、法等國的規(guī)定,采取陪審制度,盡管當時還沒有把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區(qū)別開來,規(guī)定也很不完備,但從此中國總算有了獨立的訴訟法。后來。清政府在此基礎(chǔ)上預布了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同年,他們?yōu)閷嵤┬路?,貫徹新思想,還奏準開設法律學堂和在職官吏的—套完整的學堂規(guī)章制度。所有這些開創(chuàng)綢定獎勵發(fā)展工商業(yè)條例和刑法、民法、商法、法院組織法奠定了基礎(chǔ),盡管隨著清王朝迅速覆滅,這些改革并未完全實行,但是,對于中國法律思想的演變、否定專制制度的法律傳統(tǒng),無疑是有進步作用的。 歸國后,他寓居上海,提倡用國貨、興實業(yè)、戒煙酒,同時也講靈學。1910年,他向清廷呈遞了《奏請剪發(fā)不易服摺》,主要內(nèi)容是剪除發(fā)辨、免去贅物的移風易俗事項,對于伍廷旁這樣曾居二品大員來說,可以視為對清朝失去信賴的象征。 反對帝制擁護共和1911年10月武昌起義爆發(fā),全國大部分地區(qū)相繼響應。伍廷芳受到革命潮流的推動,接受了革命黨的邀請,奮然投身革命,在軍政府擔任外交工作。作為一份子長期出使海外、在國際上有一定影響的清政府高級官員,他向世界輿論闡明中國民主革命的目的和政策,對于爭取各國人民的了解和同情考慮到了一般革命黨人難以發(fā)揮的作用。接著,他便聯(lián)合張謇、溫宗堯、王人文等屯請清帝退位。清廷并未立即接受他們的要求,伍廷芳又單獨上書攝政王,嚴厲指責了清廷昏聵誤國,標榜立憲維新,屢屢失信于民。嚴正聲明,革命風暴興起,只有廢除帝制、改易民主共和政體才是滿洲皇室的生路。 1912年元旦,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孫中山任命伍廷芳擔任司法總長。上海廣肇公所和潮州會館的粵籍工商界人土因伍未能被委為外交總長頗有不滿。孫中山為此曾向記者公開作了解釋,伍廷芳也曾致函粵籍人土,希望他們以革命大局為重,不要在清廷沒有推翻之際,縈懷于地位官聰。損壞革命事業(yè)。南京臨時政府只存在三個多月,伍廷芳主要精力用于南北和議,司法上不遑建樹。但是,他為捍衛(wèi)三權(quán)分立的共和原則,反對以權(quán)代法跟滬軍都督陳美所進行的兩次辯論卻是發(fā)人深省的。他希望逐步建立完善的審判制度,反對在中央政府成立后沿用軍事法庭。他主張在民國奠定后嚴守三權(quán)分立原則,反對軍政官員不經(jīng)司法程序隨意捕人。為此,他曾受到一些革命黨人的詆毀。 1916年初,袁世凱稱帝,伍廷芳堅決反對,旗幟鮮明地斥責洪憲帝制如同兒戲,勸進團、請愿團絕不代表民意。6月,洪憲帝制覆滅,黎元洪(總統(tǒng))、段祺瑞(總理)體制建立。北洋軍閥出于排斥革命黨的需要,邀伍廷芳任外交總長。 1917年春夏間,段祺瑞對外投靠日本帝國主義,對內(nèi)依恃北洋軍隊,專橫跋扈。為強迫國會通過對德宣戰(zhàn),沿襲袁世凱的故伎,他指使心腹組織公民團,圍攻國會、毆打議員。伍廷芳對于武人擁兵干涉,破壞法制異常憤怒。他不僅與其他閣員一同辭職,使內(nèi)閣陷于癱瘓,而且在北洋軍閥勢力包圍的情況下,當黎元洪決定解除段祺瑞總理職務時,他毅然代理總理,副署總統(tǒng)命令,成全了法律手續(xù)。段棋瑞、張勛等通電指責解職令不合法,伍廷芳援引臨時約法和民國成立后幾屆總理解職的先例,論證了他所副署的命令的合法性。段祺瑞唆使倪嗣沖等軍閥以反對尚在二讀階段的憲法草案為借口,要求解散國會,并于5月29日反叛中央,宣布“獨立”。黎元洪借助張勛平亂,張勛乘機擁兵要挾,強迫黎氏下令解散國會。對于這種違反臨時約法的狂悖行動,身為總統(tǒng)的黎元洪懾于武人的淫威而屈服,伍廷芳則以代總理資格斷然拒絕副署解散國會令。軍閥政客對他威脅利誘,他堅定地宣稱:頭可斷,此令不可署。 1920年10月,粵軍攻克廣州,桂軍逃回廣西。11月,伍廷芳追隨孫中山由滬返粵;重組軍政府,伍為總裁兼外交部長。12月,通告北京各國公使及駐沙面各國領(lǐng)事,反對各國向北洋政府發(fā)放貸款。次年1月,伍廷芳又與孫中山通告廣州各國領(lǐng)事,聲明收回廣東海關(guān)管理權(quán)。5月,孫中山被非常國會舉為非常大總統(tǒng),成立正式政府,軍政府撤銷。伍廷芳被任命為外交部長兼財政部長。8月,滇、粵、黔軍攻克桂林。12月,孫中山赴桂林成立北伐大本營,伍廷芳曾一度代行非常大總統(tǒng)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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