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離婚后, 發(fā)現養(yǎng)了10年的兒子不是親生的, 要求女方返還撫養(yǎng)費、賠償精神損失費, 但女方不肯。 近日, 南寧市武鳴區(qū)人民法院 審結了這起糾紛案。 2011年6月,男子胡某與陳某兩人奉子成婚,次年兒子小胡出生。2018年,雙方感情破裂,協(xié)議離婚,小胡由胡某撫養(yǎng)。 胡某漸漸發(fā)現兒子的相貌、性格和自己差異越來越大,就去做了親子鑒定,鑒定結論為:排除胡某與小胡之間存在生物學親生血緣關系。 之后,胡某要求陳某將小胡接走,返還他因撫養(yǎng)所支出的生活費等,并賠償精神損失,但陳某分文未給。胡某便訴至法院。 發(fā)現兒子不是親生,男方索賠。定堅畫 法庭上,陳某不認可鑒定結論,但又未申請重做親子鑒定。陳某稱: “ 她同意接回兒子撫養(yǎng),但胡某要求她支付撫養(yǎng)費無依據。兩人婚后的開支基本都是她負責,再加上小胡出生后享有集體經濟的土地流轉、鋪面收益金等,足以支付他的生活費。 最終,法院確認,胡某與小胡不存在親子關系。胡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履行了法律上不應當由其履行的撫養(yǎng)義務。陳某作為小胡的親生母親,即便小胡自身享有分配收益,也應承擔法定撫養(yǎng)義務。胡某的財產減損與陳某獲利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陳某應返還撫養(yǎng)費。 胡某在對小胡長達10年的撫養(yǎng)期間傾注關愛,得知其并非親生子后人格權受到嚴重侵害。 由此,法院判決:小胡由陳某自行撫養(yǎng),陳某需向胡某返還撫養(yǎng)費11.76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注: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轉自:南國早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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