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廬州判官,法官之家特約撰稿同事 來源:微信公號'廬州判官' 作者賜稿,在此致謝!轉(zhuǎn)載請注明出處。 21日,羊年司考試題正式公布,在卷二刑法多選52題中,一個考查不作為犯罪的特殊選項,引發(fā)了輿論的強烈關注和調(diào)侃,各種五花八門文案汪的大才令人嘆為觀止。 這是為什么呢?原因很簡單。 因為,該題選項首次用刑法的視角,觸及了一個千古無解的兩難問題:女友和母親同時遇險時,男人到底應該先救誰? 請看原題表述:甲在火災中能救出母親,但他為了救出女友而沒有救母親,如無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是否構(gòu)成不作為犯罪? 話說當今法學圈,有這么一些磚家,他們向喜坐而論道,最擅長的就是紙上談兵。他們從小學、中學、大學,一直讀到博士再留校任教,從來都沒有出過象牙塔。他們對司法實踐的感知和認識,習慣于停留在書本和宏大僵化的無用理論上。 遺憾的是,盡管這種人思維與實踐嚴重脫節(jié),但是他們也有一個的突出優(yōu)點:喜歡對熱點事件發(fā)表宏論,而且往往是第一時間。 比如這一次,女友和母親遇險先救誰?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9月22日,就前述司考中的千古難題,羊城晚報及時采訪了京城某著名的P副教授。該刑法學專家認為:“甲對他母親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也有能力救助,但沒有救助,所以應該追究刑事責任?!?/p> 為證明其觀點,P副教授進一步分析:“甲對女友只有道義上而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所以如果先救其母,女友死亡的,不構(gòu)成犯罪,反之,如果先救女友而母親死亡的,構(gòu)成不作為犯罪。” 順便交代一下,P副教授有個盛大的頭銜: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 同時,羊城晚報又及時采訪了京城某著名律師,來自某知名律所刑事部的D主任也表示,“甲對母親有贍養(yǎng)義務,不救則涉嫌遺棄罪,而對女友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兩位著名的法律圈人士,一位來自高校理論界,一位來自律所實務界。從事職業(yè)的不同,絲毫不影響他們觀點的不謀而合,兩人均堅定的認為行為人甲棄母救女友要入罪。 說實話,作為一名普通的實務工作者,無意間看到兩位大佬的高談宏論后,我實在是淡定不下來,最后竟然整個人感覺都不好了。 我讀書少,學問淺,見識窄,不敢對高人觀點妄加評論。在此,只弱弱的向大教授和大律師簡單請教三個問題: 1、如果認為題干中的甲構(gòu)成犯罪,那是否意味著:在有救助義務和無救助義務并存的所有場合,行為人如選擇先救助無救助義務之人,從而導致有救助義務之人嚴重后果的,這種情況下都要讓行為人入罪坐牢?如此符合社會生活的一般常理嗎? 2、請問P教授和D主任,你們知道第三屆全國道德模范胡文傳嗎?你們知道第五屆全國道德模范候選人劉發(fā)燕嗎?我不知道胡劉二人,如聽到你們的觀點會作何感想、情何以堪?我只知道如按照你們的觀點,現(xiàn)在或許要建議公安機關依法追究二人不作為犯罪的刑事責任。 3、所謂火災中“甲對他母親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想必這個不作為義務的來源只能是根據(jù)舉輕以明重的原理,從《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關于“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規(guī)定中推導出來的吧。那么請問,這個推導出來的“救助義務”與“生命權都是平等的”,兩者之間究竟孰輕孰重?想必每一個正常人都不會對此有任何爭議吧! 最后,自編一言送出,望大佬拿走不謝:閉門造車的理論只會誤導司法實踐,抽象的正義要從活生生的現(xiàn)實社會中去尋找和發(fā)現(xiàn)。 明天,9月24日,晚20時,司考參考答案將正式公布。屆時,一切自會分曉。我相信,司法部也會支持本文觀點。即使未遂,我依然會堅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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