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法官專業(yè)會議紀要 (四)請求確認一系列征地行為違法,是否屬于訴訟請求不明確。 提請討論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 提請討論議題
1.當事人請求確認一系列征地行為違法是否屬于訴訟請求不明確。2.一審法院在未釋明的情況下以訴訟請求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二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當事人確認一系列征地行為違法,一般不宜認定為訴訟請求不明確;一審法院未予釋明的情況下,二審法院仍可以訴訟請求不明確為由維持一審駁回起訴的裁定。 征地由一系列的行為構成,包括征地批復、發(fā)布征地公告、進行征地補償?shù)怯洝⒑炗喲a償協(xié)議或者作出補償決定、責令交出土地等行為。當事人起訴要求確認征地行為違法的,一般不宜認定為訴訟請求不明確。因為被訴征地行為是可以拆分的,且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于征地補償協(xié)議等征地中的行政行為提出的訴訟,人民法院均應受理并作出裁判。因此當事人起訴要求確認征地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釋明,對于符合起訴條件的訴訟可以受理;對于不符合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等起訴條件的起訴不予立案。 根據行政訴訟法及《行訴解釋》的規(guī)定,法院釋明不是強制性義務規(guī)定。一審法院未予釋明尚非二審法院糾錯的法定條件。因此,對于此類一審法院以訴訟請求不明確為由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二審法院不能以一審法院沒有釋明為由認定一審違反法定程序而予以撤銷,二審法院仍可以訴訟請求不明確為由維持一審駁回起訴的裁定。 責任編輯 章文英 執(zhí)行編輯 余藝苑 盧瀅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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