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漢坤律師事務所 跨境商事爭議解決組 本系列實務筆記供沒有參與過國際商事仲裁或者參與經驗較少的中國公司法務、中國律師參考。 有關本筆記系列的其他說明(包括仲裁機構名稱簡稱、所討論的仲裁規(guī)則版本等)參見系列(一)。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啟用2018年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guī)則》,實務筆記也將同步引用最新的規(guī)定。 在前五期的筆記中,我們介紹了如何啟動國際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對仲裁機構和/或仲裁庭的管轄權異議、程序會議和程序令,以及多份合同仲裁和合并仲裁。本期實務筆記將介紹追加仲裁當事人的相關程序及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仲裁程序啟動后,因各種可能的原因(或是出于仲裁策略,或是由于解決案件的客觀需要),案外人或主動或被動地加入到仲裁程序中,成為仲裁案件新的當事人。追加當事人無疑會對仲裁程序產生較大影響。新當事人加入程序時間的早晚,產生的影響程度也輕重不一。對于追加當事人,無論是國際仲裁還是國內仲裁,都是允許的。但在追加的程序和理由等方面,會存在一些差別。本期實務筆記將概括介紹這些區(qū)別。 一 追加當事人的程序 1. 申請追加的主體 無一例外,無論是國際仲裁還是國內仲裁,仲裁案件的原當事人都可以作為申請主體,要求在仲裁案件中追加新的當事人。但問題在于,該申請主體是否僅限于仲裁案件的原當事人,還是可以包括非仲裁案件當事人。對此,境內外各機構仲裁規(guī)則的規(guī)定不盡相同。 在國外仲裁機構的規(guī)則中,有些認為,有權提出追加當事人申請的主體原則上應限于仲裁案件的原當事人,比如ICC規(guī)則第7.1條和AAA規(guī)則第7.1條;也有些規(guī)則賦予了非當事人申請追加的權利,比如SIAC規(guī)則第7.1條和HKIAC規(guī)則第27.9條。 類似地,在國內仲裁機構規(guī)則中,有的規(guī)定,有權提出追加當事人申請的主體原則上應限于仲裁案件當事人,如,BAC規(guī)則第13.1條和CIETAC規(guī)則第18.1條;而有的也規(guī)定,非當事人也可以提出追加申請,如,SHIAC規(guī)則的第31條規(guī)定,案外人可經雙方同意后書面申請作為仲裁當事人。 2. 申請追加的期限 由于加入新的仲裁當事人會對既有仲裁程序產生影響,國內外多數仲裁機構規(guī)則對申請追加的時間作出了限制。
但有些仲裁機構也沒有設定嚴格的期限限制,比如,SIAC規(guī)則第7.8條允許仲裁庭組成后遞交追加申請,只要被追加的新增當事人表面上需受仲裁協議約束,或者,包括新增當事人在內的所有當事人均同意該追加。 通常,如果追加申請獲準,對于被追加的新增當事人而言,仲裁機構收到完整的追加當事人申請之日視為其仲裁程序開始之日。 3. 申請追加的方式 無一例外,無論是國際仲裁,還是國內仲裁,申請追加都需以書面方式提出,且多數仲裁機構規(guī)則都對追加申請的具體內容給予了指導性的規(guī)定。至于追加申請是向誰提出,與各仲裁機構的內部管理程序以及申請追加的時間密切相關。 舉例而言,ICC規(guī)則第7.1條規(guī)定,應當向秘書處提交該追加當事人的申請;SIAC規(guī)則第7.1條和第7.8條分別規(guī)定,組庭前的追加申請應向主簿提出,組庭后的追加申請應向仲裁庭提出;AAA規(guī)則第7條規(guī)定,需要向仲裁管理人提交針對被追加當事人的仲裁通知。 4. 對追加申請的審查及決定 在追加申請被提出后,包括被追加當事人在內的所有當事人均有機會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就追加事宜發(fā)表意見。 如果追加申請在仲裁庭組庭前提出,一般先由仲裁機構就仲裁協議表面上是否約束新增當事人以及是否追加該當事人作出決定。仲裁庭組成后,通常有權在后續(xù)程序中就仲裁機構的追加決定所引起的管轄權異議作出進一步決定,如SIAC規(guī)則第7.4條,SCC規(guī)則第13.7條,HKIAC規(guī)則第27.2條。 如果追加申請在仲裁庭組庭后提出,仲裁庭一般應就追加事宜享有決定權,如SIAC規(guī)則第7.10條和SHIAC規(guī)則第31條。 5. 追加當事人對仲裁程序的影響 因為各方當事人均有參與仲裁庭組成的權利,新當事人的加入直接影響到仲裁庭的組成(如果加入前已經完成組庭)。根據多數國際仲裁規(guī)則,追加當事人的申請獲得批準后,仲裁機構可以撤銷此前對仲裁員的指定(撤銷之前仲裁員/仲裁庭已經作出的任何行為、命令或裁決的效力不受影響),除非全體當事人同意已經指定的仲裁庭,比如SIAC規(guī)則第7.6條。在上述規(guī)則基礎上,部分國際仲裁規(guī)則還進一步規(guī)定,仲裁機構可以在撤銷此前對仲裁員的指定后,重新指定仲裁庭全部成員,比如SCC規(guī)則第13.8條、HKIAC規(guī)則第27.12條。 此外,追加當事人后,仲裁機構可能會對案件管理費以及仲裁庭的收費進行適當調整。 二 非簽約當事人的加入 仲裁協議是仲裁程序的基石。如果被追加的新增當事人原本就是仲裁協議的一方當事人(簽約當事人),則該當事人加入仲裁程序具有仲裁協議的基礎,即,仲裁庭擁有決定該新增當事人權利義務事宜的合理的管轄權。 但實踐中,存在一些被追加的新增當事人并非仲裁協議簽約當事人的情形。此時,需要法律規(guī)定或法理依據,來解決他們受協議約束的依據問題。比如,在中國法項下,用于追加“仲裁協議非簽署方”的情形主要包括:
在國際仲裁實踐中,還可能會依據其他法律理論將非仲裁協議簽約方加入到仲裁程序中。這些理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揭開公司面紗)、公司集團、禁反言等。我們的經驗表明,在缺乏明確仲裁協議依據的情況下,依據這些理論主張追加非仲裁協議簽約方的難度較高,仲裁機構和/或仲裁庭審查尺度更為嚴格。 國際商事仲裁實務筆記系列本系列實務筆記由漢坤跨境商事爭議解決小組推出。具體參與本期實務筆記整理的律師包括:周婭睿律師、王延妍律師和孫穎律師。具體聯系方式: 陳湘林律師 xianglin.chen@hankunlaw.com 微信號:13521469731 漢坤跨境商事爭議解決組由北京、上海、深圳、香港四地辦公室的多位合伙人和律師組成,專注于為重大、疑難及復雜的跨境商事爭議提供專業(yè)化法律服務。團隊成員曾經服務于眾多境內外各個領域和產業(yè)的頂尖公司,為他們的跨境商事爭議提供有效的解決方案。他們曾多次在美國、英國、法國、新加坡、香港和瑞典等地的主要國際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中代表客戶參與國際仲裁。在國內主要涉外仲裁機構管理的跨境商事爭議案件上,團隊成員擁有非常豐富的代理經驗。在為客戶提供爭議解決法律服務之余,漢坤還致力于國際仲裁和跨境商事爭議解決理論及實踐知識的交流與傳播,以期為中國跨境商事爭議解決法律服務水平的提升貢獻力量。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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